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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畫家」被控兩項暴動等5罪 今申請保釋獲批

【7.1佔立會案】「畫家」被控兩項暴動等5罪 今申請保釋獲批

(獨媒報導)去年七一遊行後,大批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劉頴匡及藝人王宗堯等12人被控暴動、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罪。其中「畫家」潘浩超自2019年7月2日因另案被捕,提堂後還柙至今。他在本案同樣不獲准保釋,今(5日)在區域法院申請保釋終獲批,案件將於3月26日連同其他被告再提訊。

法官高勁修聽畢控辯雙方陳詞,終批准潘以2,000元保釋,「甘仔」甘浩望神父作為擔保人,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住於某教會院舍並接受該院舍神父的監管、每周報到3次、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以及每日遵守晚上9時至早上7時的宵禁令。

潘浩超於晚上約6時半步出法院大樓,穿著間條長袖上衣、短褲及拖鞋,手攜一個載有個人物品的「包頭」。他表示要「感謝所有人」,現在終於可以「脫離懲教的魔掌」,希望可以到深水埗食「文記車仔麵」,「今日休息下先」,惟旁邊的友人則立即提醒他,應要遵守保釋條件,今晚返回已承諾法庭入住的院舍。潘又隨即抽一支煙,並打電話向神父道謝。

潘於2019年7月2日被捕,先因為6.21包圍警總案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刑事損壞及襲警罪,之後9月30日再因為七一佔領立法會案而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後於2020年6月10日遭加控兩項暴動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

控罪指,潘於2019年7月1日分別於下午及晚上,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另指他於同日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 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逗留在會議廳時未有遵守秩序,或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刑事損壞及非法集結罪則指他於同日損壞政府總部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件編號:DCCC6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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