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兩青年否認鐳射筆射警署 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還柙候判

兩青年否認鐳射筆射警署 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前年8月11日晚有市民聚集將軍澳警署外,以激光筆射向警員、叫囂及燒衣紙,其中3名青年被捕,被控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次被告23歲青年承認非法集結罪判囚3個月。另外兩名18及25歲青年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2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還柙至2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等。裁判官指,兩人行為針對警署此執法機關,超越和平表達意見程度,而以鐳射筆照射的行為則傷害警員。

首被告為餐廳經理譚浩義(25歲)、第三被告為學生謝至禮(18歲),兩人否認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浩明苑地下外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譚另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即故意阻撓警長A執行職務;而謝則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

官指行為針對警署此執法機關 超越和平表達意見

裁判官梁少玲裁決時指,兩名被告在警署門外叫囂,當中包括大叫「黑社會」等,又將鐳射筆射向警署,構成擾亂秩序。她指兩人行為針對警署此執法機關,超越和平表達意見程度。另外,事發現場有警員及居民,示威者以鐳射筆照射的行為傷害警員,在警告下仍沒有平靜,反而繼續歡呼。當中首被告繼續將鐳射筆射向警員,而第三被告則用手指指向警署及叫口號,反而加劇擾亂秩序行為,並引起其他人仿效。梁官指,這時警方需要維持秩序,並進行驅散,故可預見會發生肢體衝突。

至於辯方曾指兩名被告在現場欠缺聯繫,期間沒有交流,梁官對此說法不認同,她指兩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的行為一致,必然是集結人士,他們有共同目的,主要是宣洩的警方執法方式的不滿。最後裁定兩人非法集結罪成。

官指警員需迴避激光

就首被告的阻差辦公罪,梁官指被告故意將鐳射光束射向警員,警員需要迴避激光,對他執行職責構成阻礙,故罪名成立。而第三被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梁官認為控方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鐳射筆作傷人器具,並無須證明鐳射筆是否能成功傷害他人,故裁定罪成。

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證物被調亂

就證物鏈方面,辯方質疑警員供稱將證物鐳射筆放在櫃桶數天後才交回證物房,而警員又稱曾密封證物袋,但專家證人卻指收到證物時袋並非密封。梁官稱沒有證據顯示鐳射筆有被調亂。

梁官將案件押後至2月9日聽取求情及判刑,期間待索取兩被告的背景報告,另為第三報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兩人申請候判期間保釋被拒,並須還柙。

案件編號:KTCC8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