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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攜彈簧刀管武器罪成 向高院上訴遭駁回 申保釋候上訴至終院亦遭拒

18歲男攜彈簧刀管武器罪成 向高院上訴遭駁回 申保釋候上訴至終院亦遭拒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大三罷」,18歲中五男學生吳銘揚行經天橋時被警方搜出彈簧刀被捕,他否認管有違禁武器罪,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香淑嫻去年准他自簽守行為,惟判刑後的第一個工作天,官卻主動提出刑期覆核,改判男生感化,他因已還柙16天故拒絕,最後被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今(13日)在高院申請定罪及刑罰上訴,均遭法官潘敏琦駁回,維持原判即時入更生中心。代表男生的大律師郭憬憲即時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下午再回高院申請保釋候上訴,但亦遭潘官拒絕,官亦拒頒上訴許可證明書,男生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對背包內有彈簧刀是不知情

代表上訴人吳銘揚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其中一個定罪上訴理據是彈簧刀是日常生活物品,而另一理據是上訴人對於背包內有彈簧刀是不知情。但原訟庭法官潘敏琦認為,不知情的人若被搜到背包內有違禁武器,一般反應會問為何此物品在自己袋中,而非如上訴人般指彈簧刀是生火用,又一度指:「唔洗幻想咁多答辯理由」,而且申請人不作供更造成上訴困難。

郭憬憲又讀出案例,指可以要求重審,並傳召拘捕警員或由被告自行作供,但潘官卻指:「以你資歷非淺,會告知申請人如何達到最佳辯護方式,你咁樣建議佢係你失職,以你學識咁豐富,要作出全盤考慮及忠告,呢個係法律從業員嘅責任」。

官:不能忽視社會事件沸沸揚揚,若武器落入他人有危險

至於判刑上訴方面,潘官引述上訴一方指,當時郭憬憲認為原審裁判官香淑嫻沒有理據覆核,但香官認為她判刑時遭辯方誤導,所以是有理據的。當時上訴人到高院申請保釋時,法官曾指此案中罰款是正常判刑,若將上訴人還柙會造成不公,而辯方在求情時亦有引用,但潘官指這只涉及保釋申請階段,並非判刑。她又對郭憬憲指,如果他抄判詞不夠快,導致如此理解上文下理,只可以稱這是自己的理解,而非直接當作是法官的判詞。潘官又稱:「你嘅理解我都覺得出奇」。

潘官又指,事發當日為「大三罷」,社會事件沸沸揚揚,不能忽視此背景;而郭憬憲則強調,不代表當區出現而有武器的人都在參與三罷,而且審訊時控方沒傳召拘捕警員,無理由判刑時考慮這方向。潘官續指,若武器落入其他人手中,可能會被不正當使用,並會有危險性。

上訴人:過度活躍症受控無需母監管

郭憬憲又認為,上訴人在判刑前已還柙16日,已經有足夠刑罰。潘官則指感化報告中母親提及未能約束兒子,郭憬憲回應指上訴人現時沒有讀書並任職議員助理,其過度活躍症亦受控、無需母親監管,並呈上相關醫生報告及議員黎梓欣的信。惟潘官卻重申:「過度活躍症唔係參與非法行為嘅通行證!」

律政司代表:裁判官考慮感化,我哋覺得太仁慈

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則指,上訴人向警員表示刀的用途是生火,屬於隱含招認,他不但管有武器,亦知道其性質及特徵。律政司代表一度指:「原審裁判官一開始考慮感化,我哋覺得太過仁慈」,又指即使遭還柙16日,亦缺乏更生元素。

官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 申請人即到終院申上訴

潘官經考慮後,決定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並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入更生中心,稍後會頒下判案書。郭憬憲表示將會即時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並於下午回高院申請保釋。母親見兒子遭押走時不禁流淚。

上訴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後,下午4時再回高院申請保釋。郭憬憲稱有兩項申請,分別為申請核實本案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郭指就「管有」這法律觀點有可爭議的空間。控方則認為終審庭已一錘定音,並不涉及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

最後潘官認為終審庭已有確立的法律觀點,故拒絕頒下上訴許可證明書,但上訴人可自行向終審法院申請。另外亦拒絕批准上訴人保釋,下令上訴人即時入更生中心。

原審裁判官稱受辯方陳詞誤導致判刑過輕

裁判官香淑嫻去年6月准吳銘揚自簽守行為,惟判刑後首個工作天即主動提出刑罰覆核,一個月後改判感化,但吳銘揚以經已還柙16天為由拒絕,最後被判入更生中心。

香官當時指自己受辯方大狀郭憬憲的陳詞誤導令判刑不恰當,郭引述高院法官指「判處監禁式刑罰為不合比例及不公平」,香官故理解為「明示及暗示判刑的選擇只限於非禁閉式刑罰」,但她後來認為法官的判詞其實並非抹殺禁閉式刑罰如更生中心的適合性。

香官又指當初判刑過輕,守行為不能令被告得到監督,感化令是恰當,惟被告不接受下「別無他選」,故判入更生中心。她又提到自己今次的判刑是「秉行公義」。

案件編號:HCMA19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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