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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荃灣暴動案】四人暴動罪成 官:被告不可能偶然出現、身穿服飾助長示威者氣焰

【10.1荃灣暴動案】四人暴動罪成 官:被告不可能偶然出現、身穿服飾助長示威者氣焰

(獨媒報導)前年十月一日多名示威者響應「國殤日」號召,於各區示威,爆發激烈衝突,在荃灣被捕的三男一女就暴動及縱火受審,今(1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裁定四人暴動罪、首被告縱火罪名成立,須還柙至5月5日判刑。練官裁決時表示,案發當日警方與示威者對峙已久,被告身穿黑色衫褲、配搭防毒面罩和頭盔等服飾身處現場,不可能是偶然出現,唯一的推論必然是在現場參加暴動,及助長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法官宣判後庭上傳來抽泣聲,被告步入囚室前向親友揮手,有被告女友哽咽:「等你啊!」亦有親友在庭外相擁痛哭。

本案原有五名被告,依次為39歲清潔工陳珩、19歲學生陳金國、25歲電腦程式員李振文、21歲學生馮清華及22歲學生郭小琴。

他們同被控在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縱火。其中馮清華於預審時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

控方指控,當日逾200名示威者佔據荃灣海壩街,他們以水馬及雜物等設防線,向警方掟磚及汽油彈,即使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仍未有散去,更推前路障及向警防線進逼。期間一名示威者將可燃液體淋在行人路上,繼而燃點並形成一條火線,首被告疑將一幅狀似橫額的物件投向火堆,在行人路上燃燒。

案件編號:DCCC86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