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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至少14次拒答問題 官認「徒勞無功」 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至少14次拒答問題 官認「徒勞無功」 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28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早前獲准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隱去大部分資料,證人亦被裁定可選擇不回答辯方提問。

鄒幸彤今批控方指控誤導,如稱「組織2」與支聯會有共同董事「人士2」,但事實上「人士2」從未同時任雙方董事,惟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一律選擇不回答。證人今至少14次拒答鄒幸彤問題、至少5次避席待雙方爭拗 PII 是否適用,控方亦多次反對辯方提問,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直言鄒盤問如「猜謎」、屬「徒勞無功」。辯方終以影響公平審訊為由,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羅德泉或將於下周四召開本案第4次閉門聆訊。

鄒幸彤指出支聯會立場與「組織4」不同 證人拒答

控方於本案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隱去大部分控方資料,並以代號稱呼被指與支聯會有聯繫的外國組織。鄒幸彤周三盤問時曾指「組織4」是「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又問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調查時曾否接觸「民主中國陣線對於香港抗爭重申基本立場」的聲明,洪均選擇不回答

鄒今指出,洪毅是憑該聲明得出「組織4」支持港獨的結論,遭控方反對,指這是讓證人確認「組織4」身份的另一方式。羅德泉下令讓證人決定是否回答,洪毅選擇不答。鄒續引聲明提及「北京和港府對香港民眾的訴求置若罔聞」、以和理非方式向北京討回基本法規定和中英聯合聲明的政治承諾如「緣木求魚」,問是否不符支聯會「非暴力」原則,但遭羅德泉打斷,指證人已拒絕回答鄒嘗試披露「組織4」身份的問題,看不到該聲明與本案的關係。

鄒否認要披露「組織4」身份,重申相關組織的身份一早已被公開報導;又指她僅望指出「組織4」與支聯會立場的不同,惟現時證人拒絕回答問題,她根本無法建立案情,「情況荒謬」。她又指,受 PII 保護的資料不等於與案不相關,質疑當相關的資料因 PII 而隱去,證人可以選擇不回答所有問題,「公平審訊還是否可能?」

官稱證人最有資格判斷是否回答 認鄒幸彤盤問屬「徒勞無功」

羅德泉指,法庭不清楚「組織4」身份和警方的調查和顧慮,似乎最恰當是由負責調查的證人判斷有否披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並決定是否回答;周天行則認為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法庭,又指雖非阻止鄒盤問,但《國安法》第42條強調應及時辦理案件,關注本案所花的時間。

羅德泉直言,即使鄒問下去,證人也只會選擇不回答,其盤問註定「徒勞無功(fruitless)」,但她若無違反程序亦可容她繼續盤問,「是否無意義就交由她決定」。

洪毅其後重返法庭,鄒幸彤問該聲明是否違反非暴力原則,不過此前選擇不回答曾否接觸聲明的洪毅,改口稱他沒有讀過該聲明,鄒遂停止就該議題盤問。

警稱「組織2」與支聯會有共同董事 鄒斥誤導指不曾於同時間擔任

鄒幸彤其後就「組織2」和「人士1」作盤問。洪毅早前稱,設香港分部的海外跨領域政治組織(「組織2」),與支聯會有至少一名共同董事(common directorship)「人士2」。鄒幸彤指該「人士2」曾與支聯會鬧不和,支聯會於2010年發公開信要求他道歉,他同年辭去董事一職,其後沒有再擔任;之後一段時間「組織2」才成立,「人士2」才任該組織董事,亦未試過同時任兩個組織的董事。惟洪毅一律選擇不回答。鄒幸彤續指警方以「共同董事」來描述屬完全誤導,洪毅再次選擇不答。

警稱支聯會收款後交部分款項予「組織2」 鄒稱兩者金額相同

洪毅早前又指,一名與支聯會有關、正被警方通緝的「人士1」曾在兩個場合給予支聯會數十萬港元,支聯會並將「部分款項」給予「組織2」。鄒幸彤遂引被大幅隱去資料的文件,指該兩筆款項金額實完全一樣,惟洪毅再次選擇不回答。

鄒幸彤質疑,她只是要求比較兩個數字,「證人拒絕回答問題到底保護了什麼?」;又指洪毅對支聯會作出完全不實的指控,她從控方呈遞的文件找到記錄反駁,卻不能在庭上提出挑戰。鄒又指,如控方如此擔心洩露資料,起初便不應檢控,或應申請匿名令;事實上該些資料一直公開存在,「說不知道該些組織的身分只是在自我欺騙。」

辯方提議重新審視 PII 保公平審訊 控方批如「兜圈」

代表鄧岳君的大律師黃俊嘉遂提出,應重新審視 PII 的機制,因現時大量證據涉 PII 被隱去,法庭無從判斷雙方案情有否事實根據,影響最重要的公平審訊原則,「如案件繼續這樣下去,裁判官最終要接受一大串黑色油墨去裁定發通知書時有否合理懷疑,相信法庭承受這樣的風險並不符公眾利益」;而辯方每次提問後雙方作出多番討論和押後,在程序上亦不理想。他亦指,其當事人鄧岳君因有限的資料而難以明白案件進度,「陷入黑暗中」。

周天行則指,公平審訊不僅保障被告利益,亦涉公眾利益,而法庭已就 PII 三度召開閉門聆訊和作出指示,相信法庭已平衡各方利益,若再審視只會不斷「兜圈」。羅德泉同意,但指有需要均可重視審視,而開始盤問後的確發現執行上有困難,「似乎是在猜謎。(seems there is a guessing exercise.)」

或再召第4次閉門聆訊披露更多資料

羅德泉提議再就可披露內容與控方作一對一閉門聆訊(ex-parte hearing),並要求鄒幸彤列出望披露的部分。鄒稱不需要披露所有,但關鍵議題在「組織4」的身份、「人士2」辭任支聯會的記錄、以及「人士1」透過支聯會向「組織2」轉帳的款項。

羅德泉稱,若直接披露該些資料,則整個 PII 會變得無意義,終決定在鄒幸彤列出望披露的事項和原因後,審視會否與 PII 根本原則違背,再決定是否召開閉門聆訊披露更多資料。案件暫定下周四(11月3日)作閉門聆訊,11月7日續審,而還柙中的鄒幸彤獲安排由懲教人員將其文件於周一直接送抵法庭。鄒幸彤承認案件進度比她預期遠遠為慢,法庭另預留11月14日和12月6日續審。

翻查資料,羅德泉於今年5月10日作閉門聆訊,批准在隱去警員和受查人身分等資料下,披露部分文件內容,當時並稱若全部披露會嚴重影響重大的公眾利益即國家安全;其後於8月25日及29日再召兩次閉門聆訊,披露多15項資料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審訊第八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
拒交資料案 證人至少14次拒答問題 官認「徒勞無功」 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