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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否認毀港鐵站設施開審 便衣警署警長稱一直跟隨觀察 辯方質疑「跟錯人」

18歲青年否認毀港鐵站設施開審 便衣警署警長稱一直跟隨觀察 辯方質疑「跟錯人」

【獨媒報導】2020年7月1日,有市民於港島自發遊行,18歲青年被指損壞天后站的光管,及企圖縱火焚燒兩個紙箱,被控刑事損壞等罪。他不認罪,今(2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當日穿便衣的警署警長稱,看見兩名黑衣人、她指稱為被告的男子損壞設施,遂一直跟隨二人進行觀察,至炮台山站附近才通知支援作出拘捕。辯方曾質疑,她能在更早的階段拘捕二人,惟其後眾人逃跑時,警方有可能「跟錯人」。警署警長則稱當時很多「所謂市民」支持示威者,自己處於「非常危險嘅環境」,只有她與另一名同袍並不足夠制服,表露警員身份大機會「畀人打返轉頭」。

被告黎俊熙(18歲)否認兩項企圖刑毀、一項刑毀、一項企圖縱火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方指被告以長傘打閉路電視、光管及LED 螢幕顯示屏 維修費用6,240元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次被告黎俊熙與同案另一名被告張世康一起到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當時黎俊熙穿全黑色衣服,戴黑色鴨舌帽及只露出眼晴的黑色面罩,另背著一個 Nike 背包及手持長直傘;而同行的張世康亦穿黑色衣服及戴上黑色鴨舌帽等。

控方指兩名被告一同用手持的長傘扑打B出口外的閉路電視鏡頭兩至三下,接著又進入港鐵站内,用長傘砸碎天花板上4條光管,相關維修費用為港幣6,240元。

控方表示,二人之後行約七、八級樓梯後折返樓梯頂,再用雨傘多次拍打天花板下的LED螢幕顯示屏,但相關閉路電視鏡頭及顯示屏未有被損壞。

控方指被告欲試圖燃點紙箱不果

之後二人離開天后站,沿英皇道往北角方向行走,期間在英皇道14號外的車輛西行線停下來。次被告黎俊熙被指蹲下試圖燃點一個堵在行車線上一個啡色紙箱,但不成功。而張世康則在黎旁邊蹲下,試圖燃點另一個白色紙箱,但同樣不成功。

隨後有人大叫「警察」,張世康及黎俊熙放下雨傘,朝銀幕街方向跑去。控方指二人一邊跑,一邊除脫身上帽子、面罩及黑色衣服等,並將它們放入背包內。在脫掉衣物後,張世康露出棕黑色短髮及穿著深綠色上衣;次被告則露出金色短髮及穿著青綠色上衣。

兩名被告之後跑入帆船街,再經後巷跑入電氣道往北角逃跑,期間不停回望,接著進入七海商場地下。二人離開商場後,最終到達炮台山站A出口附近,並約於4時遭警方截停,被帶往站內的警務室作調查。

警員14375對次被告黎俊熙搜身,他被搜出3M手套、打火機、手袖及防毒面具等。

便衣警署警長稱一直追隨被告觀察

警署警長李玉霞供稱,她當日便衣當值,看見兩名穿黑色衣服、她指稱為被告的男子破壞天后站B出口外的設施。她之後一直觀察,看見二人離開後曾在英皇道的西行線燃點紙箱,但不成功。她和警員1771曾在英皇道會合,然後一同繼續追隨兩名黑衣人。

她續稱,在跟隨兩人進入七海商業中心後,看見他們進入後樓梯度食煙,她在防煙門後繼續觀察;另指示警員1771到1樓後樓梯等候,以防二人從1樓離開。她最後跟隨到康澤花園往平台的樓梯位置,並通知更多同事到場支援,最後拘捕二人。

辯方質疑多人開傘陣致視線受阻 警署警長:會隨傘陣「走位」

盤問時,辯方指當兩名黑衣人破壞設施時,身旁至少有6至8人打開傘陣,指李有機會視線受阻。李玉霞不同意,稱她當時已混入傘陣近距離觀察兩名黑衣人;又指傘陣主要是遮檔地鐵站的CCTV ,並非遮住二人。

辯方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向她指出當時一度有10多人把傘打開,當中傘陣密集,有高有低,李在此情況下一定有機會認錯人。李不同意,續指觀察「唔係企定定一個位」,而是根據環境一同移動「走位」。辯方質疑她是被人遮檔,因此才會「走位」。李則稱兩名黑衣人也會「行嚟行去,扑呢到扑嗰到」,因此她也會隨傘陣移動。

辯方質疑能更早拘捕兩黑衣人 警署警長:人手不足「畀人打返轉頭」機會大

辯方又質疑,當兩名黑衣人欲燃料紙箱時,其實李當時和警員1771一同觀察,已有足夠人手上前拘捕。李玉霞表示,根據過往「黑暴事件」,警方拘捕時需有足夠人手,現場有很多「所謂市民」支持示威者或有份支援。加上兩名黑衣人又是男子,只有自己和警員1771並不足夠。她又稱當時自己處於「非常危險嘅環境」,表露警察身份「畀人打返轉頭」的機會大於能成功制服。

她續不同意辯方所指,有人叫「警察」時,兩名黑衣人身邊的人也一同奔跑,她有機會「跟錯人」的說法。

警員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黑衣人燃燒紙箱 稱「寫漏咗」

警員1771袁志豪則供稱,他便衣當值,在巡邏天后站期間接到警署警長李玉霞的訊息,說有人破壞設施,要求支援。於是他在英皇道14號的馬路會合李玉霞,之後二人一直觀察及追隨兩名黑衣人,直至他們被捕。

辯方盤問時指,袁警員稱與警署警長李玉霞一同看見兩名黑衣人燃燒紙箱,卻沒有記事冊上記錄此事,至後來錄取口供時才提及有關事項。袁警員承認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但解釋自己「寫漏咗」。

辯方指出,他沒記錄是因根本沒有目擊事件。袁則強調自己「有睇過(事件發生)」,重申是「寫漏咗」。他又不同意辯方稱,是因為警署警長向他講述事件,才會在之後的書面口供上說出有關事項。

辯方最後向他指出,當他在英皇道會合警署警長時,四周均有不同人士,而隨即便有人大叫「警察」,周圍人開始逃跑。辯方指他當天其實「跟甩咗」兩名燃燒紙箱的人士,而後來警方截停的兩人並非燃燒紙箱的人,袁警員均不同意。

案件明天續審。

同案被告張世康早前承認刑毀、企圖刑毀及企圖縱火共3罪。他另涉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今年2月被判監49個月。

兩項企圖刑毀及一項刑毀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閉路電視和電子顯示屏;及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四支熒光燈管。

企圖縱火罪則指他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該地點外的兩個紙箱。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則指被靠於同日同地,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兩個紙箱。

案件編號:DCCC 1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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