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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胡伯伯被控無牌演奏及籌款 控方質疑《願榮光》旋律惹反感 亦能致「死灰復燃」

二胡伯伯被控無牌演奏及籌款 控方質疑《願榮光》旋律惹反感 亦能致「死灰復燃」

【獨媒報導】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的退休男子,涉於前年及去年不同日子在大圍、旺角及中環演奏,遭控7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無牌籌款傳票控罪。被告不認罪,今(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控方盤問時指出,不論是否支持政府的人士,均對被告演奏的旋律感到滋擾和反感,有機會造成破壞公共秩序,亦能引起情緒未平伏者「死灰復燃」。被告一概不同意,指目前為止沒見過控方所稱的後果。案件押後至8月9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同意二胡箱內有金錢 惟不能肯定說是途人放入

被告李解新(69歲)否認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3項無牌籌款罪。他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需普通話傳譯。李昨日就7張傳票控罪自辯,他今天接受控方盤問。

在盤問下,李解新同意傳票中涉及的地點,包括旺角東站、中環及大圍站均屬於公眾街道。他確認演奏時其前方的二胡盒內裝有金錢,但不想肯定地說金錢是途人放入,稱:「也許是我自己的,也許是你(主控)放。」

控方問李,他會否視二胡盒內的金錢為其藝術作品的得益,李解新表示「可以這麼說,也可以不這麼說」。他認為金錢若是他本人的,他可以因為種種因素而未有把錢放在身上,又指這宗案件應圍繞街頭表演的得益是否應受法庭保護。

控方質疑被告「嫌麻煩」而不申許可證

控方指,李解新稱他曾到警察總部的牌照課申請演奏許可證,最後卻因審批時間過長及一張表格只能申請一個表演地點等原因而放棄申請。她認為李解新是因感到麻煩才不申請,李解新表示自己不單單是「嫌麻煩」,他亦嫌相關法律「不合理、過時」。他指全世界多個地區都有街頭表演者,包括香港,質疑若外國表演者短暫到港,又如何能花14天時間申請牌照。

被告指發現展示牌不妥後已把字眼改做「援助」

李解新確認就2022年6月24日大圍的事件,他當時並不知道要申領牌照才可進行籌款,而當日被警方查問後,他展示牌的字眼已由「募捐」改做「援助」。控方質疑,他之後為何不嘗試了解如何申請籌款許可證;又指既然演奏也需要許可,籌款同樣會有此要求。

李解新表示,他未必需要了解太多,指自己只是小小市民,不可能仔細研究法律。他重申發現紙牌字眼不妥當時已作更改,又自稱不是在籌款,「援助」可解作精神上或物質的援助。

被告同意其歌曲旋律與《願榮光》一樣

李解新在盤問下確認他在2015年來港定居,2019年社會運動期間亦在港,有目睹過示威事件。控方問他是否知道示威者經常會播放或唱《願榮光歸香港》,李解新說這是他們的事。

控方又問,他會否同意證人、警司陳榮所說,示威者聽完此歌曲後,情緒會變得高漲,行為亦較激進。李解新表示他不會回答此問題。

被問及是否熟悉《願榮光》一曲,李表示看過歌詞後,認為沒有一點反政府和港獨意思在內,歌詞亦不代表他的意思,他只知自己二胡發出的聲音是「do re mi fa so la ti」。控方問他會否接納他拉奏的旋律與《願榮光》一樣,李同意,但指歌詞各有理解。

控方續關注,李解新在庭上就其拉奏的歌曲給了不同名稱,如《願平安歸香港》及《願榮光歸林鄭》,希望確認名稱。李重申他拉的是「do re mi fa so la ti」7個音符。在裁判官陳慧敏的提問下,李解新同意不論曲目名稱為何,旋律都是一樣。

控方指不論是否支持政府者均對被告演奏感滋擾、有機會引死灰復燃

控方向李解新指出,不論是支持政府或反政府人士,都有機會對其拉奏的旋律感到反感或滋擾,甚至有機會造成破壞公共秩序。李解新表示到目前為止,沒見過控方所稱的後果。他否認自己的行為能挑起情緒未平伏的人死灰復燃。

控方表示,被告展示的牌提及自己因奏《願榮光》而被不同法院起訴,明顯他是知道其拉奏歌曲是《願榮光歸香港》。李解新說這由控方自行理解,與他沒有關係。控方又指出,李解新的紙牌並非叫人支持他的音樂作品,而是叫人捐錢給他打官司,李重申他發覺不妥後已更改字眼,又認為字眼不是大問題,他始終受國際公約保障。

控方終指,考慮整體情況,包括被告演奏地點、聲量、持續時間及當時社會氣氛後,李解新不單造成滋擾和阻礙,也會引起破壞治安及公眾安全的風險。李一概表示不同意,指演奏地點屬公眾地方並不違法,聲量他亦認為不大,要求控方證明分貝。

被告共面對7項傳票控罪

被告李解新否認四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分別於2021年8月3日早上10時48分至11時、8月18日下午6時24分至6時半及9月9日早上11時20至25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B及C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以及於2022年9月29日下午6時半,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他另否認三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罪,指他分別於2022年6月24日11時45分,及8月24日早上11時27分,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以及於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30分,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李另涉去年在東涌巴士總站無牌演奏,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承認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但控方未有證據證明被告行為對途人造成滋擾,或阻塞行人路,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S 38409-38411/2021、STS 8743、10299、11832/2022、STS 1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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