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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胡伯伯涉街頭奏《願榮光》 7項無牌演奏及籌款罪成囚30天 准保釋候上訴

二胡伯伯涉街頭奏《願榮光》 7項無牌演奏及籌款罪成囚30天 准保釋候上訴

(獨媒報導)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的退休男子,涉於前年及去年不同日子在大圍、旺角及中環演奏,遭控7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無牌籌款傳票控罪。「二胡伯伯」不認罪,今(2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30天。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拉奏的《願榮光》旋律具獨特性及煽動性,認為不論是支持或反政府的人士,都有機會對旋律反感;加上當時社會才漸趨平靜,認為被告的行為有挑起「死灰復燃」的風險。她又指,當時《港區國安法》已實施,批評被告以「軟對抗」引起社會矛盾,而他應該對沒被起訴更嚴重的罪行感到「慶幸」。「二胡伯伯」聞判後申請保釋以候上訴獲批,准以現金2,000元擔保,期間不准離港。

被告李解新(69歲)否認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3項無牌籌款罪。他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需普通話傳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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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李解新

官接納警司證供稱示威者唱《願榮光》後情緒變高漲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指,本案中各個事件均有相片及影片拍下經過,無異對本案事實證人的證供提供有力佐證,遂採納他們的證供,裁定被告不同日子在旺角、大圍及中環奏玩樂器。她進一步考慮被告在演奏期間,曾展示紙牌提及因街頭演奏《願榮光》而被不同法院起訴,稱「無錢打官司請求募捐」,後來才更改字眼作「援助」。

陳官亦接納警司陳榮的證供,接納他稱示威者在社會事件上唱《願榮光》後情緒變得高漲。她指留意到陳榮有多次違規紀錄,但認為不影響其客觀觀察。

官考慮被告曾到警察總部查詢許可證 顯示早已知需申請許可

就無牌籌款的控罪,被告李解新強調他沒有「組織、參與及提供設備」。但陳官認為需要考慮整體情況,而李攜帶紙牌,亦有紙箱擺放金錢,認為明顯是「組織、參與及提供設備」籌款。

陳官續考慮被告供稱他疫情期間曾到警察總部查詢許可證的事宜,而本案發生於2021年至2022年9月期間;加上被告稱自己曾因街頭演奏而遭不同法院起訴。

陳官認為李解新在本案各事件發生前已知道在公眾地方演奏需要許可證,他只是因個人原因才不申請。至於李稱不知在公眾地方籌款要先申請許可,陳官反駁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被告指「援助」可解作精神援助 官反駁曾展示紙牌要求別人提供金錢

李解新在本案中依賴《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第15條提及「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並指其收益獲《公約》保障。李又認為演奏時獲得的「援助」能解作精神或物質上的援助,例如別人為自己「送水」等等。但陳官今反駁,被告展示的紙牌要求別人提供金錢讓他打官司,裁定是以演奏來獲得金錢。

陳官續指,香港常有團體舉辦籌款活動,但不能排除當中有「別有用心」的人以此作違法行為,例如洗黑錢及欺詐等等。而法例規定舉辦籌款活動前要先獲得許可證,能為相關活動提供清晰的規範,加強透明性,保障公眾利益。

裁判官強調條例沒有完全禁止在公眾地方籌款,只是作出規範,合乎民主社會的整體利益,認為控罪合憲。

官指被告拉奏《願榮光》旋律具獨特性及煽動性

陳官進一步考慮被告稱之前曾在80多個地方演奏,但沒被檢控,認為這顯示警方在本案前已對被告採取容忍態度。她指被告雖然有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但此自由並非絕對,被告不能以此「為所欲為」。

陳官考慮李解新選擇在人來人往的地鐵站出口及天橋奏玩二胡,警方接投訴有人演奏《願榮光》後到場,其中市民陳靜思更稱對演奏感到煩擾。陳官指被告拉奏的《願榮光》旋律具獨特性及煽動性,是近年廣泛流傳的反政府及反修例曲目,能引致破壞治安的風險。

陳官認為不論是支持或反政府的人士,都有機會對旋律反感,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加上當時社會才漸趨平靜,被告的演奏有挑起「死灰復燃」的風險,終裁定被告所有傳票控罪罪成。

被告求情:榮光是負能量嗎?

李解新求情時質疑,裁判官稱他對別人造成滋擾及挑動情緒,但反問:「證據在哪裏?」他強調當時並非演奏《願榮光歸香港》,只是拉奏「Do Re Mi Fa So La Ti」七個音符,又不解即使自己演奏的是《願榮光》,反問道:「榮光是負能量嗎?」李解新續透露他將年屆70,近期進行了一個心臟手術,「我就算死在監獄有什麼所謂」。

官判刑指藝術創作並非沒有底線 批以「軟對抗」引社會矛盾

陳官即日判刑指,本案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三個月,但控罪沒有量刑指引,需取決每宗案件的情況。她指雖然一般無牌演奏的案件均以罰款處理,惟她考慮本案6次事件歷時13個月,演奏曲目全是《願榮光歸香港》,認為被告的行為並非偶然,而是蓄意。

裁判官續援引《願榮光》遭律政司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一案的判詞,指相關曲目有分裂國家及煽動的意圖,歌詞中有「光復香港」的字眼。陳官認為藝術創作及文化活動並非沒有底線,《願榮光》一曲關乎國家安全,法庭須發清晰訊息,讓公眾明白傳播歌曲後果嚴重。

陳官又指當時本港社會安穩仍未牢固,重申被告的行為有可能引致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造成漣漪效應。

裁判官續提及,當時《港區國安法》已實施,批評被告以「軟對抗」引起社會矛盾,他沒被起訴更嚴重的罪行應感「慶幸」。

官指為防被告再犯及對他人以儆效尤 判監處理

陳官認為被告聲稱不是「港獨」,但卻與其行為有抵觸。她認為本案情節嚴重,為防止被告再犯並對他人以儆效尤,遂就所有控罪以14日監禁作量刑起點。在考慮被告年紀及曾做心臟手術後,決定減刑4天,其中首3項傳票與其他傳票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30天監禁。

被告共面對7項傳票控罪

被告李解新否認四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分別於2021年8月3日早上10時48分至11時、8月18日下午6時24分至6時半及9月9日早上11時20至25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B及C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以及於2022年9月29日下午6時半,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他另否認三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罪,指他分別於2022年6月24日11時45分,及8月24日早上11時27分,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以及於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30分,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李另涉去年在東涌巴士總站無牌演奏,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承認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但控方未有證據證明被告行為對途人造成滋擾,或阻塞行人路,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S 38409-38411/2021、STS
8743、10299、11832/2022、STS 1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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