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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煽惑集會脫罪 律政司上訴至終院:刑事審訊不容挑戰警方禁令 若有爭議應申司法覆核

鄒幸彤煽惑集會脫罪 律政司上訴至終院:刑事審訊不容挑戰警方禁令 若有爭議應申司法覆核

【獨媒報導】2021年六四悼念晚會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六四前,在社交媒體 Twitter 和《明報》發表文章,煽惑市民前往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終院今(22日)進行上訴聆訊。律政司一方指,任何人若打算挑戰警務處或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循司法覆核途徑處理,而不應在刑事法庭中處理。如果警方禁令的合法性是「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重要控罪元素之一,遊行及集會上訴機制便會變得形同虛設。律政司又重申,警方考慮病毒傳染性高、可致命,即使採取防疫措施,爆發的風險依然存在,所以禁止集會是合理及有需要。法官需時考慮,宣布押後裁決。

鄒現正因支聯會涉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柙,由囚車送往法院。她一如以往穿著綠色外套及白色上衣應訊。約10至20名中年人士於早上約8時到達終院門外排隊,他們大部份穿著紅色及紫色衣服。由於正庭爆滿,約20名旁聽市民獲安排在另一房間觀看實時直播。散庭後,記者向中年人士詢問到場聽什麼案件,惟他們均不作回應,並急步離開。

懲教署人員在充氣通道與囚車之間的縫隙拉起布幕,使縫隙完全被遮蓋,在場記者無法拍攝到鄒上落囚車的情況。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和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答辯人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

律政司就兩項廣泛而重大的法律議題上訴,分別為:

一、在涉及「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刑事審訊中,被告人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即使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已裁定維持警方的決定?

二、若然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法庭對於被告人挑戰警方和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合法性,應該如何處理?

律政司:現有制度非常嚴格 若有不滿可上訴或司法覆核

代表律政司的譚耀豪指,在涉及「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刑事審訊中,被告人不能夠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的合法性。首先,現有集會及遊行通知書制度已非常嚴格,若然警務處處長禁止集會,必須提供理由,以確保相關決定合乎相稱性。若然集會申請人想挑戰警方決定,可以上訴至遊行及集會上訴委員會(下稱上訴委員會),而上訴委員會主席須由退休法官擔任,所有委員亦須是獨立人士,可確保得出的決定是合法及合乎相稱性。最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受司法覆核挑戰,惟申請人必須是有利害關係的人士。

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 譚耀豪

律政司:集會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不應在刑事審訊提出合法性爭議

律政司代表續指,不論上訴委員會維持警務處禁令還是有所改變,該決定必然是最終決定,因此被告人不得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該決定。法庭不能令公眾留下一個印象,即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是最終決定,若然公眾有如此印象,便無法遵守警方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最終可能削弱法治。

律政司指,任何人若打算挑戰警務處或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循司法覆核途徑處理。上訴委員會考慮上訴時已處理過警方禁令的相稱性,因此法庭毋須再處理;任何有關警方決定的相稱性的爭議,都不應在刑事法庭中處理,若然有人對合法性提出爭議,便應在高院處理。

律政司:警方考慮社區爆發風險而禁集會 決定合理

法官張舉能則指出,在合憲性層面挑戰警方禁令相稱性,與在普通法層面爭議相稱性,是不同的做法。在本案而言,問題在於警方決定的合法性和相稱性,是否重要的控罪元素之一,以及一名被控普通法控罪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通過挑戰警方禁令作為辯護理由,以上問題需視乎如何正確詮釋普通法。

法官李義則指,被告人在事後4個月才被檢控,若然相關挑戰在4個月之後才在審訊中提出,會如何影響市民遵守警方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律政司則重申,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鄒幸彤
鄒幸彤

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問,若然警方的禁令是不合理和不相稱呢?譚耀豪則指,警務處當初便不應該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書。惟譚重申在本案中,警方考慮疫情在社區爆發的風險、公眾安全,而決定禁止舉辦六四集會,乃有合法目的。主辦方若然想舉辦集會大可以與警方商討施加集會條件,可是他們並未有提出可行建議措施。

譚指,警方亦有考慮過,即使在集會中施加防疫措施,但是當大約1%的香港人口聚集在維園足球場時,在病毒傳染性高及可致命的情況下,進行集會、一同叫口號及唱歌仍然有很高風險,重申警方的決定是合理,禁令是有需要。

譚指,如果警方禁令的合法性是重要的控罪元素之一,遊行及集會上訴機制便會變得形同虛設。譚引述8.18集會上訴案例,指市民不能自行就警方的決定作出相稱性測試,然後選擇違反。

鄒幸彤:市民提司法覆核會面對很多困難 即使敗訴仍可在刑事審訊挑戰警方決定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市民可以循司法覆核挑戰警方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指,申請司法覆核會面對很多困難,包括被告被起訴後需作逾期申請,被告可能不被視為有利害關係一方,而不獲批法援,司法覆核最終可能被駁回,因此司法覆核權利未能彌補到被告的辯護權利。彭又提到,鄒幸彤在一宗禁制令案件中,被法庭下令支付訟費,需承擔兩名大律師的費用。

彭耀鴻指,若然高院在司法覆核中裁定警方的禁令合法,被告依然可以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只不過在現實層面而言,下級法院的裁決不會與上級法院相悖。

彭耀鴻 吳宗鑾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左)、大律師 吳宗鑾(右)

鄒幸彤一方:警方未有主動考慮防疫措施

法官李義表示,似乎警方未有履行便利集會的積極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第9(4)條的要求。彭耀鴻認同,並指警方可以加入條款,例如限制集會人數,及限制參與者不得叫喊口號或唱歌,以減低疫情擴散的風險,然而警方完全沒有作出相關考慮,所以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律政司:非主辦者也可申司法覆核 否則參與集會可被檢控

律政司代表回應指,集會的主辦方如不服警方禁令,可以經上訴委員會或司法覆核途徑挑戰,乃在行政機制和被告辯護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法官李義問到,若果被告人並非主辦者之一,而只是參與者呢?譚耀豪指,保安局發出公告指上訴委員會決定維持警方禁令,提醒市民不要前往維園參與集會,惟鄒幸彤其後發布涉案文章。譚指市民若要挑戰警方禁令,便應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追問,若然參與者認為自己有集會的權利,為何還需要申請司法覆核?譚則指因為警方的禁令仍然生效,市民應循司法覆核途徑處理。法官續問,若然警方的禁令是錯誤呢?譚則指,如果市民不利用司法覆核的機會,便會遭受刑事檢控。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上訴判詞指出,警方禁令的合法性是必要的控罪元素,鄒亦可以在刑事審訊中挑戰其合法性。張官又指,證供顯示警方沒有認真主動考慮可行的防疫措施,便決定禁止集會,不符《公安條例》規定,遊行及集會上訴委員會的裁定亦未能顯示有認真主動考慮防疫措施,即使鄒的文章是呼籲他人參與集會,也不屬違法。

案件編號:FACC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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