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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官裁煽動刊物罪非逾時檢控 去信法庭「提出告發」未等黎智英上庭 已屬啟動程序

【蘋果案】官裁煽動刊物罪非逾時檢控 去信法庭「提出告發」未等黎智英上庭 已屬啟動程序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22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3日審訊。就辯方所提出的串謀煽動刊物罪逾時檢控爭議,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作出裁決,指法庭在檢控期限屆滿10日之前收到控方通知擬加控罪,所以認為不存在逾時檢控的情況,因此駁回辯方申請,換言之控方就煽動刊物罪的檢控仍然有效。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日續審,屆時黎將庭上答辯,之後控方將讀出開案陳詞。押後期間黎繼續還柙。

76歲的黎智英由3名懲教人員帶往被告欄應訊,近日氣溫降至只有10度或以下,黎亦穿上深藍色厚褸,並戴上灰色頸巾。他透過耳機聽取判決時表現平靜。

黎智英稱煽動刊物控罪逾時檢控:期限應由串謀首天起計、帶上法庭加控才算啟動檢控

黎智英尚未正式就各項控罪答辯,在審訊首天,控辯雙方先處理法律爭議。黎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逾時檢控,法庭無權處理。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及李素蘭頒下書面裁決,駁回辯方申請。

據判詞,黎智英在2021年12月13日被控3項罪名,包括兩項《國安法》控罪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在同日去信西九法院,表示有意申請新增「煽動刊物」控罪,而西九法院裁判官翌日收悉信件及相關文件,副本亦送達黎的法律代表。至12月28日的提訊日,控方申請加控,而黎的代表律師並未有提出反對。

辯方指檢控期限應由串謀犯罪首日起計算6個月,即2019年10月1日便屆滿;即使辯方接受檢控期限由串謀犯罪的最後一天起計6個月,控方也需要在2021年12月24日或之前提出檢控,可是黎智英在12月28日才被帶上法庭加控,超出了期限4日。

彭耀鴻 Marc Corlett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左)、大律師 Marc Corlett (右)

控方則稱「串謀」屬持續的罪行,被告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蘋果日報》結束營運期間,持續發布逾160篇煽動刊物,可視為同一犯罪計劃,檢控期限應由「串謀」結束當天、而非被告首次犯法起計。此外,控方稱他們於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表示有意加控,已屬「開始」檢控,故控方檢控並無逾時。

判決:檢控期限應由最後一日起計算

判決指,不接受辯方稱檢控期限由首天串謀起計,因為控方現時指控黎不只一次串謀犯罪,與一次性的串謀罪行並不相同,所以被告完成首天串謀犯罪之後,串謀協議仍然存在(still be very much alive),直至串謀完結當天,控罪並不會「過時」(stale)。

判決指,只要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有一個串謀協議貫穿整個控罪時段,那麼檢控期限便應由串謀的最後一天才開始計算,不會對被告帶來不公。就本案而言,法官裁定檢控期限應由2021年6月24日起計6個月,因此於2021年12月24日才屆滿。

《蘋果日報》發刊最後一份報章
2021年6月24日,《蘋果日報》發刊最後一份報章。

官:條文引入「提出」檢控是為統一字眼 原意非改變條文內容

《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規定,煽動控罪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第11(2)條亦規定,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煽動控罪提出檢控。沒有爭議條文目的是要確保相關檢控及時,而不會起訴「過時」的罪行。上述兩項條文首次寫進煽動罪條例以及生效是1938年9月2日。至1972年12月31日,煽動罪條例合併入《刑事罪行條例》,經修訂後成為第11(1)及(2)條,而「提出檢控」中的「提出(instituted)」此時首次出現。

判決指,從上述過程可以推論,立法機關之所以在《刑事罪行條例》中引入「提出(instituted)」一詞,原意是對於所有需要首席檢察官(Attorney General)同意而檢控的罪行統一用字,而不是有意改變條文內容。直至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條文中的「首席檢察官」修訂為「律政司司長」,除此之外便沒有任何其他修訂。

官:當控方「提出告發」檢控程序便算開始

判決指,沒有爭議「煽動罪」是可公訴的罪行(indictable offence),受《裁判官條例》第三部管轄,考慮《裁判官條例》第8及27條有關「申訴」或「告發」的字眼,法官認為不論在公訴程序或簡易程序中,當控方「提出告發(laying of an information)」,檢控程序便算是開始,而毋須等到被告人出庭應訊或帶上法庭才算開始。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條的定義,「告發(information)」意思包括「控告」。而第75(1)條規定「任何指稱有人犯了可公訴罪行的申訴或告發,均須以書面提出,並須載有或包含有指稱已犯罪行的陳述,以及為提供有關該項罪行性質的合理資料的所需詳情。」

就本案而言,法官認為西九法院裁判官在2021年12月14日收妥控方的信件、控罪詳情及相關文件後,毫無疑問地已充份地構成「提出告發」,符合第75(1)條的要求。而控方一旦提出了告發,便毋須做額外功夫,檢控程序已算是啟動。(“The information once so laid, no more was required of the prosecutor and the prosecution had ‘begun’.”)

當控方提出告發後,裁判官可以發出拘捕令把被告人帶上法庭,或簽發傳票要求被告人自行到庭應訊,不論是哪一種的上庭方式,它們只是為了被告能被帶到裁判官席前的程序,是法庭的事務,與控方無關。

判決指,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11(1)及 (2)條分別使用「開始(begun)」及「提出(instituted)」,字眼不同,但是兩者均指向相同的東西。判決又提到,兩項條文目的是保障被告人,若果立法機關有意賦予兩詞不同意思,理應提供兩詞各自的釋義。

倘被告留院或不在港 致未能及時檢控 法官不接受辯方稱不應受審

判決又指,辯方堅稱只有當被告人上庭應訊及面對控罪時,檢控程序才算啟動,會導致令人驚訝(surprising)的結果。法官曾在庭上問及,若然被告人留院、不在香港或潛逃,以致未能趕及在檢控期限之內上庭應訊呢?辯方則回答在如此情況下,被告人便不應就控罪受審,因他未能在檢控期限屆滿之前上庭。法官表示不接受辯方說法,因這不是立法原意。

黎智英
黎智英

判決指,第11(1)及 (2)條處理檢控程序的不同範疇,第11(2)條從控方角度出發,即提出告發者,並聚焦檢控須經律政司司長同意,以免濫用程序;第11(1)條則從法庭作為接收告發者的角度出發,以確保控方乃及時檢控。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西九法庭於2021年12月14日,即檢控期限10日之前,已收妥控方通知及有關煽動控罪的資料,故此檢控並沒有超出期限,遂駁回辯方的申請。

被告為: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

審訊不設陪審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和李素蘭審理。

黎的律師團隊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 Marc Corlett、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及李峰琦。3間蘋果日報公司清盤人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陳穎琛等代表。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則坐在律政司團隊後排。

同案8名被告: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副社長陳沛敏、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前英文主筆馮偉光、前主筆楊清奇、李宇軒和陳梓華,早前已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現正還柙,等待黎智英審訊完畢後判刑。

案件編號:HCCC51/2022

第一天審訊:
黎智英案開審 市民捱冷通宵排隊 過百警員法院外佈防
黎智英爭議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逾時檢控、涉新聞自由應寬鬆詮釋法例

第二天審訊:
控方指黎智英持續串謀、無逾時檢控 官周五頒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