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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辯方:黎智英非仔細地管編採事務 陳沛敏:若黎堅持己見,會影響新聞決定

【蘋果案】辯方:黎智英非仔細地管編採事務 陳沛敏:若黎堅持己見,會影響新聞決定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27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33日審訊。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繼續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辯方開始盤問,並指《蘋果》不是「為批評而批評」,而是透過報導引起關注,希望使政府改變政策或施政,例如遊說撤回修例草案和阻止《國安法》實施。辯方又問陳沛敏是否同意《蘋果》有編採自主,陳則回答:「如果黎生冇出聲嘅時候,都係嘅。」陳舉例,當黎要求聘請某作者替《蘋果》撰寫時評文章,總編輯是不能提出反對。她又指若然黎就一些事很堅持他的意見,其意見會影響她的新聞決定。

已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控罪的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第12天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主問完畢後,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開始盤問。

彭耀鴻 Marc Corlett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左)、大律師 Marc Corlett(右)

陳沛敏:當黎智英「冇出聲」的時候 便有編採自主

辯方問陳沛敏是否同意《蘋果》有編採自主。陳則回答:「如果黎生冇出聲嘅時候,都係嘅。」辯方指,黎智英並沒有參與編輯每日召開的3個會議,包括「鋤報會」、「初會」和「編前會議」,會議紀錄亦不會傳送給黎,報紙出版之前,樣版也不會先給黎過目。陳確認。

在辯提問下,陳確認她是有豐富經驗的新聞工作者,在業界工作超過20年,在前線採訪過不同新聞,而且有一段時間主力負責保安和人權新聞。陳又確認,她曾經因為緬甸大選報導而獲頒「人權新聞獎」,被囚禁的中國異見作家劉曉波於2010年獲頒諾貝爾和平獎,陳亦親赴瑞典採訪頒獎禮。辯方指,陳在業界工作的時間裡,一直做出高水準的報導。陳回應:「我希望我係啦。」

林文宗 陳沛敏
前《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 林文宗(左)、副社長 陳沛敏(右)

陳沛敏確認《蘋果》擁抱人權、自由、新聞自由等價值

被問到是否與黎智英的價值觀一致,包括相信民主,陳沛敏表示她相信香港是適合發展民主的政治制度。此外,陳確認她相信人權、自由、新聞自由和政府透明度,而以上均是《蘋果日報》所擁抱的價值。至於同事是否都擁抱以上價值,她稱不能代其他同事回答,除了一些共事多年的同事之外,「如果要好科學咁答係咪 majority,我唔敢答。」

在辯方提問下,陳逐一確認據她所知,時任《蘋果》社長張劍虹、時任《蘋果》總編輯羅偉光、時任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和主筆馮偉光均擁有一致價值觀,即相信人權、自由和新聞自由。陳亦相信他們反對警暴,對修例草案和《國安法》有憂慮。惟她不肯定時任英文版主筆楊清奇和時任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是否擁抱上述價值觀。

張劍虹
前《蘋果日報》社長 張劍虹

辯方:《蘋果》非「為批評而批評」 冀引關注、改政策、阻警暴

辯方指,《蘋果》經常發表帶批判性的報導,例如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公布財政預算案之前偷步買車,顯示《蘋果》在揭發政府濫權上是走在前端。陳回答:「可以咁講。」

辯方續指,《蘋果》並不是「為批評而批評」,而是透過報導引起關注,希望使政府改變政策或施政。陳稱:「可以咁講。」

辯方續指,陳早前作證表明不認同警方過份使用武力,而《蘋果》報導「警暴」的目的是希望說服當權者約束自己不要過份用武。陳同樣稱:「可以咁講。」

辯方:《蘋果》報導反修例示威、國安法 冀游說政府

辯方又指,陳早前表明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蘋果》亦針對此議題發表很多帶批判性的文章,目的是為了遊說政府撤回修例草案。此外,《蘋果》以大篇幅報導反修例示威,顯示大批市民反對修例,目的是游說當權者修例並不是一個好主意,問陳是否同意。陳表示:「都有咁嘅作用。」

辯方指,在《國安法》實施之前,《蘋果》發布很多關於《國安法》的文章,問陳是否反對《國安法》。陳表示:「會有憂慮」,即是「傳媒界嗰種擔心」。辯方指陳擔心隨著《國安法》實施,新聞自由和其他個人自由會減少。陳同意。

辯方追問所以陳是否反對《國安法》實施?陳則說:「啫我覺得如果要推行嘅話要有多啲咨詢,同埋收集多啲香港人嘅意見。」她並確認《蘋果》因而會有很多具批判性的文章,「不過有啲係反映黎生嘅立場。」

辯方繼而問陳是否同意,黎擔心《國安法》影響新聞自由,和削弱其他方面的個人自由,因此黎盡其所能地作出游說,冀阻止國安法生效。陳同意。

辯方:黎智英提出制裁時 未有明文禁止呼籲制裁

辯方指黎一直以來都主張和平示威,問陳是否同意。惟陳僅指:「喺2019年之前,係嘅。」

辯方續指,在人大通過《國安法》之前,黎智英的確有提出制裁等施壓方式,以游說當權者不要通過《國安法》,然而當時並未有任何法律禁止市民呼籲制裁。陳同意。辯方指,因此《蘋果》和黎智英作出批評是為了游說當權者不要實施國安法。陳稱:「係,但係都係黎先生想透過《蘋果》,想做到呢個效果。」

黎智英
黎智英

陳沛敏確認《蘋果》揭發醜聞和濫權 直至結束營運為止

辯方談及《蘋果》一貫立場,遂向陳展示2015年6月19日的《蘋果》20週年報慶文章,題為〈爆料新聞背後Juicy:記者揼石仔 追查真相〉。辯方指,版面下方有一篇由陳撰寫的「後記」,題為〈毋忘《蘋果》初衷〉,她當時是《蘋果》總編輯。文章提到:「創刊以來,《蘋果》屢揭權貴醜聞,不單為爆為 juicy,更因為我們相信第四權的角色。」陳確認《蘋果》一直以來有揭發醜聞和濫權,直至它結束營運為止。

辯方提到陳2021年6月被捕之後,《蘋果》於同月18日刊出的報導引述她說:「今時今日做《蘋果》,唔係純粹只想做記者,係 more than 一份工。」辯方問陳「多於一份工」是否指第四權,陳則回答「包含第四權」。

陳沛敏:如果黎智英堅持己見 會影響到《蘋果》新聞決定

辯方指根據訊息紀錄,陳沛敏和林文宗曾於2019年1月討論草擬《蘋果日報編輯室約章》,期間特別強調要納入「編採自主」和「編業分離」原則。陳確認,她又補充「編業分離」中的「業」是指廣告,因此意思是編採和廣告分離。

辯方引述《約章》草稿第五條指,新聞報道秉持真實、公正、客觀、獨立原則,這並非等於將所有各方觀點、所有資料全部鋪陳出來,而是不受任何政府、商業、宗教或其他利益左右,力求報導全面的事實真相,不要有偏袒或畏懼,要給予受質疑的人發言、充份解釋和交代的機會。陳確認這是她當時所相信的,因此寫入約章中。

辯方另引述《約章》草稿第十條指,總編輯為《蘋果》編採事務最高負責人,秉持新聞專業理念和操守,落實報社之編採方針,並遵守此約章,維護《蘋果》公信力。辯方問陳,就《蘋果》而言,這條是否真確。陳則指在實際運作層面而言,例如當黎要求聘請某作者替《蘋果》撰寫時評文章,「總編輯喺呢段時間係羅偉光啦,我理解羅偉光係冇機會反對,或者講唔同意呢個人做寫手囉。」

羅偉光
前《蘋果日報》總編輯 羅偉光

辯方則回應,黎智英是《蘋果》創辦人,也是最大股東,其意見當然會被給予最高尊重。辯方指出,至少就陳本人而言,她不會讓黎或其意見影響她的新聞決定,問陳是否同意。惟陳指:「如果係佢(黎)好堅持嘅時候,會影響到(新聞決定)。」

辯方展示陳被捕之後,《蘋果》於2021年6月18日刊出的報導,當中稱:「敏姐說,雖然與黎智英共事多年,不影響新聞判斷,當日頭條重點是資深大律師中資歷最深的李柱銘首次被判罪成。」陳確認,可是文章這一句是談論一宗法庭新聞。

陳沛敏:有時認為黎落指示 視乎不同情況

辯方問陳是否同意,如果說黎並不是仔細地管理(micro-manage)《蘋果》的編採事務,是一個公道的說法。陳則回答:「我覺得要視乎嗰個係咩事,因為有啲事佢(黎)係唔理嘅」,不過若然有的新聞是黎重視的,例如早前提及的佔領立法會事件,黎會給予指示;但「如果佢冇出聲嘅話,我哋當然可以行使編採自主,唔需要行使佢嘅指示」。

2019年7月1日 佔領立法會
2019年7月1日 佔領立法會

辯方則指,黎並不是明言「要這樣做、不要這樣做」,而是提出建議,問陳是否同意。陳指:「唔同情況有唔同嘅」,有的時候她會覺得黎的說話是「指示」。辯方續指,黎與她溝通時態度是有禮貌,往往使用「可否這樣做」或「會否適合」等言辭,甚至曾說「請自行決定」。陳僅指黎有時的確會以上述方式說話。

辯方表示欲向陳展示逾十段相關訊息對話,預料需時不短,希望押後至明天繼續盤問。彭耀鴻又明言,他的盤問不會好像控方那麼長。

案件編號:HCCC51/2022

第33天審訊:
陳沛敏:被捕獲釋後辭職 工作直至《蘋果》停運 同意最後一份報紙印100萬份
辯方:黎智英非仔細地管編採事務 陳沛敏:若黎堅持己見,會影響新聞決定

第32天審訊:
陳沛敏稱與黎智英一樣認同民主自由 惟未必每次認同其做法或路線
陳沛敏:黎智英還柙後 沒有指示更改報導角度和編採政策 僅向同事講「撐住」

第31天審訊:
陳沛敏:黎智英信國際壓力有效 國安法後繼續對談節目 惟同事擔心有問題
黎智英曾提議準備「Shit list」 惟陳沛敏指很難於新聞建議制裁對象

第30天審訊:
陳沛敏:不應以報紙名義發起「一人一信救香港」 惟黎智英堅持進行

第29天審訊:
陳沛敏:黎智英冀英文版「打國際線」、若政府打壓或遭譴責甚至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