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香港電台已停播的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播出的集數被指侮辱警方,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投訴成立,向港台發出警告。港台工會連同記協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高院原訟庭於2021年裁定部份投訴成立、部份投訴不成立。之後雙方各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4日)頒下判決,就通訊局裁定節目中事實不準確、未有讓多方面意見表達及違反守則,3名法官一致裁定不能成立。至於王喜穿著警察制服、以垃圾袋包著自己,是否構成詆毀或侮辱,3名法官意見不一致,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是表達蔑視,以及表示加入警隊的人是無用的廢物;惟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則認為,考慮節目整體內容,當中對警方的諷刺是針對其抗疫表現,而非針對警方的社會地位,因此以大比數裁定局方指稱港台違反守則是不能成立。換言之,針對港台的警告均被撤銷。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
上訴庭認同《頭條新聞》屬於個人意見節目 因諷刺表達包含價值判斷
原審法官周家明在2021年11月的判決中,裁定《頭條新聞》屬於個人意見節目(personal view programmes),故受相關《電視節目守則》(下稱《守則》)約束。港台工會及記協一方則就此議題上訴,指原審法官未有充份考慮諷刺時政節目的特質,並非用來呈現事實和真相,而是透過誇大和戲劇化來娛樂大眾。上訴庭則認同原審法官裁定,因考慮到節目內容,當中諷刺的表達方式包含了價值判斷,故節目應歸類為「個人意見節目」,一致駁回港台工會及記協這部份的上訴。
節目對白被裁不實 上訴庭指通訊局分析步驟錯誤 投訴不能成立
就「無品芝麻官」環節,主持稱:「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就另一環節「驚方訊息」,由王喜飾演的「忠勇毅」穿著制服、以垃圾袋包著自己,從垃圾桶跳出,稱:「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港台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準確、持平及公正》第1A條,即電視台應盡量確保事實方面準確。
首席法官潘兆初不認同投訴人或通訊局有責任提供證據,以證明節目內容不實或不準確,否則,若然電視台未有盡責確保事實準確的時候,便可以免於被裁定違反守則,這會違反守則本意。此外,潘官指要求電視台盡責確保事實準確,並不會與他們行使表達自由權利相違背。
雖然潘官認為原審法官分析錯誤,但是經重新審視後,認為通訊局未有採取正確步驟處理投訴,因局方未有具體辨別涉案陳述中,哪些部份是「事實」、哪些部份屬「意見」;亦未有解釋港台有否用盡努力確保「事實」方面準確,因此裁定違反《守則》構成根本上的錯誤。例如「(口罩)大把有得剩」中,局方認為這部份是「事實」,但未有解釋原因;然而港台一方則堅稱這是「基於事實的誇張表述」。
至於「取消徒步巡邏」,港台一方堅稱是「事實」,而且事實上警方取消某些地區的徒步巡邏引起了公眾關注,整個句子是透過嬉笑及諷刺手法來表達公眾關注,所以要求事實準確的守則並不適用。惟局方在裁決中,僅基於警方只取消了某些時段、某些地區的徒步巡邏,從而確立港台指出警方取消「所有」徒步巡邏的說法不準確,可是未有處理到港台指稱句子屬表達「公眾關注」和「意見」的部份。
因此,潘官認為通訊局裁定兩項節目對白違反守則,是不能成立的。此裁決亦獲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法官區慶祥贊同。
上訴庭:港台曾兩度邀請警方回應批評 裁通訊局決定不合理
通訊局另裁定節目未有讓多方面意見表達,有違《準確、持平及公正》第17(d)條,原審法官則指通訊局未有考慮港台曾兩度邀請警方回應批評,但警方表示拒絕受訪,因此通訊局裁定港台違反相關守則是不合理。
通訊局就此上訴,惟上訴庭3名法官均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斷,認為港台曾兩度邀請警方是相關的考慮因素,故駁回通訊局的上訴。
王喜穿警察制服包垃圾袋 首席法官潘兆初:表達蔑視
就王喜穿著警察制服、以垃圾袋包著自己,從垃圾桶跳出,通訊局裁定如此塑造形象乃針對警察的社會地位作出詆毀或侮辱,違反《守則》第3章第2(b)條。原審法官周家明裁定通訊局沒有犯錯,港台工會及記協一方就此上訴,力陳相關做法僅針對警方的「行為」而不是針對「社會地位」。
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雖然接受王喜的表達方式的確針對警方抗疫不力,但是王是更進一步表達蔑視,以及表示加入警隊的人是無用的廢物,這樣的嘲笑做法跟奚落警方抗疫不力似乎不相關,通訊局確實可以裁定是詆毀或侮辱。
潘官又指,《守則》第3章第2(b)條並不構成侵害表達自由權利,而是行使表達自由時所需履行的責任,這準則同樣適用於諷刺性的題材。雖然潘官接受,應對諷刺手法給予較大寬容度,以容許開玩笑,甚至使用誇大或扭曲現實的手法,但是這不是一個「通行證」去作出詆毀或侮辱。因為有一條「正經的界線(a line of decency)」,即使在使用諷刺手法的情況下也不能超越。
另一法官關淑馨:考慮節目整體內容 諷刺內容是針對警方的抗疫表現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則不認同潘官就辱警方面的裁斷。她認為,要考慮節目內容是否構成詆毀或侮辱,必須考慮相關上文下理和脈絡。王喜穿著警察制服及以垃圾袋包著自己,只在片頭和片尾出現,若然單單檢視這部份,當然會認為是針對警方的「社會地位」,而與公眾質疑警方的工作和專業性不相關,但是這做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關官表示,若果將片頭和片尾連同節目整體內容一併考慮,可見對警方的諷刺是針對警方的抗疫表現。這種誇張和戲劇化手法,乃指向警方雖有良好的防護裝備,但在抗疫工作方面,相比起防護裝備不夠全面的專業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部門,警方做得不足。這顯然是關於警方的工作表現及公眾對警方的專業性感到不滿。
在通訊局的裁定中,當局指稱王喜的片頭和片尾一共在6集節目中出現過,顯示港台是故意及持續地宣揚潛藏的侮辱和偏見。關官則認為,相關片頭和片尾可以作為一種引入的短片(jingle),用以引起觀眾注意王喜的特別造型和動作,因此單憑相關片頭和片尾在數集節目重複出現,便作出推論指基於警方的社會地位作出詆毀或侮辱,並不合理。
關官總結指,不同意當局裁定王喜的片頭和片尾乃基於警方的社會地位而作出詆毀或侮辱,認為當局錯誤地應用《守則》第3章第2(b)條,因而裁定節目具冒犯性,相關裁定不能成立。
上訴方提新觀點指警方過份保護自己免於染疫 法官區慶祥考慮後撤銷通訊局決定
至於上訴庭法官區慶祥,他指相信與訟各方都不會不同意,即使警隊被視為一種「社會地位」,若果批評或諷刺是針對警方的行為,而不是「社會地位」的話,便不會違反《守則》第3章第2(b)條。他雖然指出局方大可以考慮2019年社會事件作為背景,以裁定王喜的片頭和片尾與公眾質疑警方的專業性無關,但是他其後考慮到港台工會及記協一方在上訴階段提出新觀點,指稱王喜的片頭和片尾是關於批評警方在疫情期間過份保護自己免於染疫,區官最終基於關官上述的觀點,裁定通訊局的決定應予撤銷。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言人表示,局方會就判決與法律顧問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案件編號:CACV579、584/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