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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地勤涉分享梁振英兒子航班資料 另涉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官裁部份錄影會面不可呈堂

前地勤涉分享梁振英兒子航班資料 另涉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官裁部份錄影會面不可呈堂

【獨媒報導】兩名香港快運(HK Express)地勤服務代理商人員,被指於2019年盜用前特首梁振英兒子梁傳昕的HK Express帳户進行惡作劇。其中一人承認「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但另涉嫌向警方訛稱一名前同事與事件有關,導致該前同事被捕,被告否認「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今(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反對其中一份錄影會面紀錄呈堂,指控警員當時已懷疑被告干犯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卻沒有就該罪施行警誡,直至問到「想聽嘅嘢」後才警誡。裁判官林子勤最終裁定第二份錄影會面紀錄不可呈堂,指對警員證供的可信性抱有保留,案件將於明天續審。

郭尚文(22歲,地勤人員),早前承認一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但否認「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在2020年1月24日被捕後,於警察調查過程中對梁心和作出虛假的指控,以致梁心和被拘捕,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反對被告第二份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傳召證人前,辯方反對偵緝警員7117吳挺愷與被告錄取的第二份錄影會面紀錄呈堂,並讀出反對理由。辯方表示,被告在錄影會面前,曾對吳警員說:「唔好意思,我尋日講錯咗,其實唔關梁心和事,而係羅逸康」、「12月23號我哋上完堂後,佢同我講見到梁振英件行李,梁振英今日搭香港快運嘅航班」,但警員當時僅回應:「入到錄影室先講」。

至錄影會面開始後,辯方指吳警員當時已合理懷疑被告干犯「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卻在未有施行警誡下便查問該罪行,而當中問題具引導性。法庭先以交替程序處理特別事項。

警員供指被告曾提及前同事在IG上發布有關梁振英航班資訊

案發時駐守網絡安全科技罪案調查科的偵緝警員7117吳挺愷供稱,他於2020年1月24日在長洲截停被告郭尚文,查問他是否知悉香港快運客戶個人資料洩漏一事。當時被告回應稱前同事梁心和在 Instagram 上發布有關資訊。吳警員認為被告與案有關後,遂將他拘捕。

吳警員續指,之後他分別在當天及翌日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兩次均有向他發出《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會面前亦有向被告解釋權利。至於為何需要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吳警員解釋因需主力調查被告的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行。

警承認記事冊上沒記錄被告回應

在辯方盤問下,吳警員同意被告稱在梁心和 Instagram 上看到有關資料的答案重要。辯方進一步問及,警員當時是否有在記事冊上記錄如此重要的答案,吳警員回應「有」。惟當辯方向警員展示記事冊後,吳警員才澄清當天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此事,解釋稱:「頭先唔清楚你問題」。辯方又質疑,吳警員在證人口供中同樣沒有提及相關對答。

庭上突現警員兩個版本口供

盤問期間,控辯雙方發現辯方律師手上的證人供詞內容,與控方及證人的版本不同,「佢冇咗啲嘢」。

休庭十多分鐘嘗試釐清事件後,辯方續盤問質疑吳警員稱當日僅錄了一份口供,他在各頁簽署確認沒有修改和補充的地方,但不解為何現時庭上會出現同日期、同時間,但兩個不同版本的供詞,「你又話只做一份?」

吳警員始解釋錄取首份口供後,發現「漏咗兩句」便立即補充,在另一份口供上再簽署,但稱最初的那一份「其實碎咗」,在他短暫走開後「可能有同事影印咗,我就唔知邊個」,現時不知怎樣輾轉傳送到辯方律師手上。

辯方:就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施警誡 聽畢「想聽嘅嘢」後才告知被告權利

盤問下,吳警員另確認調查當中若涉及另一罪行或案件,警方會再次警誡疑犯,以免任何誤會;又確認起初沒有向被告提及會面是有關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控罪。辯方終向警員指出,在問及30多條問題後,警員才向被告就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施行警誡,其時他已聽畢他「想聽嘅嘢」,但被告最後才得悉自己權利,最終才能選擇緘默。

官裁第二份錄影會面紀錄不可呈堂

裁判官林子勤就特別事項裁決,他接受辯方投訴,裁定被告第二份錄影會面紀錄不可呈堂。林官考慮吳警員在庭上亦同意第二次錄影會面是調查有關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那麼警員理應進一步宣布拘捕,或最低限度向被告作出警誡,但警員沒有。林官信納辯方指,警員在獲取「佢想要嘅答案」後才警誡,始向被告指出錄影會面是有關妨礙司法公正,當被告發現後才選擇不回應。

官:對警員證供可信性抱有保留

林官對吳警員證供的可信性抱有保留,因被告在長洲被截停時,已提及梁心如的事情,但警員當刻沒有補錄,反而直至錄取口供時才出現有關事項。林官進一步指,吳警員原稱其口供無需更改,但當辯方律師展示另一份口供時,吳警員再改證供。林官認為吳警員稱「唔知邊個警員攞去印」等說法不可能,因文件交至辯方律師手上需經多個程序,不可能會有「不知名警員」列印文件。他終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就第二次錄影會面紀錄舉證,因此裁定不予呈堂。

官裁控罪表證成立

處理特別事項後,控方陳詞表示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首次錄影會面紀錄,認為被告並非僅用一句說話指出梁心和與事件有關,而是「反反覆覆、維持說法」,絕非「衝口而出、未經大腦」的陳述。

林官最終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將於明天續審。

「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23日在香港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香港快運航空的電腦。

同案被告黎紹泓去年8月承認刑毀罪,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ESCC8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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