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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囚3年4個月 國安法官:作為政治人物若「鬥爛」是可悲

快必囚3年4個月 國安法官:作為政治人物若「鬥爛」是可悲

(獨媒報導)現因初選案還柙、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前年擺街站時叫「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 等11罪成。「快必」今(20日)被判囚3年4個月,其社交網站透露,他將就判罪上訴。《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指,從被告言行看到「巿井之徒的無邊謾罵」,但看不到「真君子的政治人物」應有的影子和品德;而作為政治人物若「鬥爛」是可悲。陳官另指被告欲進入立法會,「享受」公帑給他的收入及權威,且對被告而言,「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加強自己政治勢力,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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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判刑時不能抽離社會政治現實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控罪雖在2020年1月至7月,但法庭不能抽離社會政治現實作為判刑的背景,即2019年下旬爆發、史無前例的一連串暴力事件,直衝着整個香港社會的政治環境、社會安寧和政府的威信,而《國安法》的頒布和施行成為轉捩點。陳官指,上述背景可令人更理解到案件嚴重性和其政治目的。

被告稱不知法律後果 官:低估他人理解能力

陳官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聲稱不知道發表煽動文字罪行的法律後果是如此嚴重,若他知道就不會作這些行為。
 
陳官對於被告人的說法感到詫異和匪夷所思。他強調,被告屢次在某些場合提醒他人,自己有法律團隊支援,並提供律師團隊的電話,教人「踢保」。他是自作聰明地以「健康座談」作為限聚令的抗辯理由,說自己不怕強權,不怕受罰。惟被告現在卻說不知後果嚴重,他似乎低估其他人的理解能力,亦高估了自己的解說效果。

官:從被告言行,看不到真君子政治人物的影子

另外,陳官指被告是香港少有、同為2間頂尖大學的畢業生,有2個涉及宗教神學的雙碩士。對於被告是一名基督徒及傳道人,有其「真誠的理念」,陳官強調絕對尊重被告的宗教,亦欣賞他有真誠理念。惟陳官指,從被告的言行,看不到一個有學養及修為、真君子的政治人物應有的影子和基本品德,更遑論是一個博愛寬恕,原諒他人的傳道者。

以下為陳官引述被告在某些場合的部分言行舉止,以支持其說法:

被告曾屢次咒罵警員及其家人,要繼續抗爭,甚至解散警隊;被告曾引領眾人說「黑警」,眾人附和「死全家」。另外,被告重提律師電話,教群眾599G限聚令有豁免,並欲蓋彌彰說沒有煽惑大家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告亦曾稱:「我哋入到立法會,就係打X建制派」。

官:作為政治人物如「鬥爛」是可悲

陳官指從以上節錄,看不見「哪處包含所謂『真誠的信念』,哪處有傳道者的寬恕和關愛」。陳官強調,他看見的是「一個50歲巿井之徒的無邊謾罵,甚至把咒語延伸他人的下一代,以無差別、非友即敵的抗爭思維看事件和對待他人」。

他質疑,作為一個政治人物,是否有需要衝破道德底線、放棄原則及踐踏品格,又強調:「如果是『鬥爛』的話,這是可悲的」。

官:被告「享受」由公帑帶來的收入及權威
 
對於辯方指被告行為並非是為自己利益,陳官反駁指,這明顯刻意淡化被告對他在初選勝出,繼而再下一城入立法會的主觀願望。

陳官強調,被告嘩眾取寵地屢次要打擊建制派,甚至打個別立法會議員,毫無疑問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進入立法會、進入香港的治理體制架構,從而「享受」由政府公帑給他的收入、權威和社會地位。對被告而言,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加強自己的政治勢力,何樂而不為;陳官質疑:「如果這不是私利,還算甚麼」。
 
官:《國安法》生效後及保釋期間犯案為加刑因素

就控罪的量刑,陳官同意辯方所指,11項控罪可歸納為4類,但其中4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是發生是在《國安法》頒布後,因此罪責更嚴重。
 
另外,被告在2020年1月因首3項控罪被捕後,獲警方保釋。同年5月再因4罪被捕,獲法庭保釋;至9月再被捕不獲保釋。陳官指這表示被告人從2020年5月所犯的罪行,是在法庭保釋期間干犯,他似乎視保釋條款為無物,為加刑因素之一。

官:被告把初生之犢年青人推到犯法場合

就煽惑參與未經批准的控罪,陳官指當時香港仍深受2019年社會暴力事件的動盪,有知名度的被告被邀請為集會講者,利用對象是「大埔中學生」的集會,呼籲血氣方剛的年青人參與中環遊行,令在場不少人情緒高漲。被告亦刻意貶損警察的公權力,把初生之犢的年青人推到另一犯法的場合,利用年青人去推動及實行政治上的有心人或幕後黑手的意圖,為加刑因素。

就發表煽動文字控罪,陳官判刑時考量2019年開始的大規模集體暴力事件,亦考慮被告當時的政治人物角色、其政治團體背景,以及被告意欲被選入立法會議的目的和盤算。他指被告屢次叫喊或要求在場人士附和政治口號,包括「光時」、解散警隊。

陳官強調,其中4罪是在《國安法》實行後犯案,被告變本加厲煽動他人不守法,貶視國安法的權威和法律效力,亦繼續打擊政府的公權力。

官:號召集結卻佯稱健康工作坊,以圖瞞天過海

就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陳官指被告是有備而來,帶同麥克風和擴音器。當時有數十人圍站着,被告以粗言穢語,刻意挑釁在場戒備的警員,亦不理警方警告。

就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陳官指被告在早一天已在網上號召,並佯稱是「健康工作坊」,亦大肆宣傳這是法例下所豁免的集結,以圖瞞天過海。但實際上,被告只是以為用「小聰明」的把戲,藉此機會糾眾在銅鑼灣東角道,咒罵執法者,宣揚自己的政治立場,貶損《國安法》。他指被告是有份策劃、召集和舉行集結。

辯方求情:被告為基督徒及傳道人,曾成立教會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是一名普通的中產階級,接受過良好教育,1994年畢業於香港大學中文系,於2008年在中大修畢基督教研究文學碩士,並於2010年修畢神學研究文學碩士。其後他任職網台D100主持,月入約3萬,於2007年結婚。

被告是一名基督徒及傳道人,曾成立教會「回歸基督精神同盟」,亦是關心時事的香港市民。他於2013年加入人民力量成為副主席,之後曾兩次參選區議會,及一次參選立法會,但均落敗。他希望香港有更開明的政治制度,並尊重香港作為自由開放社會,應有的言論及自由。他表達意見及訴求是針對社會現狀,並非為自己利益。

辯方求情:沒有宣揚使用暴力,只是說話宣洩情緒

辯方又指,案發於2020年,當時2019年事件已漸漸過去,本案於《國安法》生效前發生。而被告沒有宣揚使用暴力,只是說話宣洩情緒,當中部分言論過火及出位,可能會導致在場的人聽到後情緒沸騰。另外,被告並非實質有權勢及有影響力的人,並非重要的立法會議員。

辯方續指,控罪源於相同的社會背景,及相近的時間,刑期理應適宜部分同期。

49歲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共被控14項控罪,涉及3宗案件,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3項「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罪」、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罪」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

除了其中2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外,其餘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930/2020、DCCC 927/2020、DCCC 9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