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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中環「和你lunch」 男演員吳智杰等5人暴動罪成 官批所有被告作供牽強不合理

涉參與中環「和你lunch」 男演員吳智杰等5人暴動罪成 官批所有被告作供牽強不合理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的中環「和你lunch」,28人被控暴動罪,分拆成3案審理。其中5人否認罪,包括曾參演ViuTV劇集的男演員吳智杰、社工及名校教師。經早前審訊,案件今(2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決,5人被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暫委法官彭亮廷押後至明年1月20日聽取求情,並定於1月27日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柙。各被告得悉裁決後反應平靜,吳智杰步入法庭囚室期間,一度脫下口罩,向親友相視微笑。

5名被告為:演員吳智杰(案發時25歲,現28歲)、青年旅舍接待員陳敦涵(案發時22歲,現25歲)、社工李晁鋒(案發時24歲,現27歲)、放射治療師陳灝良(案發時24歲,現27歲)和教師梁升彥(案發時25歲,現28歲)。各人均被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控方案情指稱,當日下午12時15分起,示威者開始堵塞畢打街及德輔道中的馬路,之後有人破壞交通燈、把竹枝放置在馬路上,其間一輛雙層巴士停泊在馬路,有示威者在擋風玻璃噴上黑色油漆。警方到場後,示威者組成「傘陣」對歭,有人大叫口號、破壞店舖及在馬路上縱火。警方最終於置地廣場一個緊急逃生出口外的空地,以及置地廣場中庭玻璃門外,合共截停了30人,包括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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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演員供稱到中環等候心儀女子下班 官批牽強至極

5名被告均有親自作供。第一被告吳智杰供稱,他自2019年起在演藝圈工作,為了顧及自己的形象,不想隨便被記者拍攝到他的照片,外出時經常戴上口罩和帽。吳稱案發當日,他相約心儀女子到中環午餐,惟該女子需臨時返回工作店舖處理事宜,故二人無法午餐。吳稱其後在中環一帶遊走,先後到茶餐廳和元創方(PMQ),並一邊等候心儀女子下班,最終在中環置地廣場外被警方截停及拘捕。

吳否認管有任何生理鹽水,惟法官指吳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有個人遞咗幾支透明膠裝住嘅水俾我」,顯示他「已經接過和管有」該幾支液體,亦與警方證人供稱從吳身上檢取了5支生理鹽水的說法一致,裁定吳管有該5支生理鹽水。

至於吳解釋為何當天出現在中環的證供,法官批「牽強至極和違反常理」,裁定吳的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法官認為吳明知德輔道中出現示威活動,可是從PMQ步行返回心儀女子上班的大廈時,他卻選擇走進示威區域的街道,反映他根本不是誤闖或滯留示威區。

官直指被告杜撰:片段見不時望向示威人群 絲毫沒有徬徨要找港鐵站出入口的表現

法官又指,片段顯示吳戴著白色口罩,站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處的街角超過5分鐘,期間舉止自若,絲毫沒有一點徬徨要找港鐵站出入口的表現。片段亦拍得吳時而望着德輔道中馬路上聚集的人群,時而望着沿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的人群,曾經跟一名男子交談,也曾脫下頭上的漁夫帽,然後換上鴨舌帽。

法官直指吳所稱等候心儀女子放工、被逼滯留在示威區,「通通是他杜撰出來的,根本是謊話。」對於吳所稱戴口罩是為了顧及形象和受鼻敏感和哮喘問題困擾,法官亦拒絕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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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智杰

被告供稱擔心催淚煙而戴口罩和面巾 官:最簡單是離開現場 另覓會合女友地點

第三被告陳敦涵供稱,當日下午相約女友到中環一間西餐廳慶祝生日,在等候女友到達期間,他得知中環一帶有示威活動,擔心受到催淚煙影響,所以戴口罩及用頭巾遮蓋口和鼻。他又擔心催淚彈的碎片會傷及手部,影響他打排球,因此戴上手套來保護雙手。惟當他遊走至德輔道中時,突然聽到槍聲,四周混亂,便跟著其他人一同奔跑,最終被警方截停及拘捕。

法官指,陳對於控方盤問時指有人霸佔馬路及有「傘陣」等情況,均以「看不到、沒留意」來回應,態度迴避。法官又認為,既然被告知道催淚煙會令眼睛不舒服,戴上頭巾和口罩也於事無補,最簡單的做法是離開現場,改在中環以外的地方會合女友,而沒有需要以如此裝束逗留在中環。

法官指,既然被告只是在行人路上路過和等待女友,為何聽到槍聲後要跟隨其他人一起奔跑,而不留守在行人路上;更指被告在現場的行徑「展示了他自己心慌、心虛的一面」,說法自後矛盾和自打嘴巴。

男社工供稱到場尋找女生作情緒支援 官拒接納:片段可見充當「哨兵」

第四被告李晁鋒案發時為一名社工,他供稱當日到達中環現場是為了尋找兩名青年服務對象,以提供情緒支援及帶她們離開,惟到達現場後嘗試使用Telegram聯絡二人,卻聯絡不上,最終被警方拘捕。事後被告才知道該青年服務對象當天手機沒有訊號,二人在警方清場前已離開。

法官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遮打大廈外的一段干諾道中徘徊、停留和遙望怡和大廈及大會堂,期間從來沒有走近聚集的人群,其行為根本不似在焦急地尋找兩名服務對象。若果如被告所言要跟示威區「保持距離」,又如何可以親身接觸到該服務使用者呢?法官考慮片段所拍得的被告舉動,毫無疑問地肯定他當時在現場充當「哨兵」角色,而他的證供是杜撰出來。

對於被告供稱戴口罩是為免被家長和其他服務對象認出,胡亂猜測或誤以為他參與示威,法官亦拒絕接納此辯解。

被告供稱替父親處理急凍翡翠螺投訴 官指站不住腳:需入凍倉卻沒帶備長袖衣物或冷帽

任職放射學技師的第七被告陳灝良供稱,當日因病而不用上班,打算前往中環Tiffany首飾店買禮物給女友,以及到中環Citysuper,替經營急凍海產批發生意的父親處理關於翡翠螺的投訴,因Citysuper是父親公司的客戶。

法官指,不論是被告或其父親均說不出要進入凍庫的原因何在,加上被告當時帶備的衣物,只有頭套、手袖和短袖衣物,卻沒有長袖外套、冷帽或手套,因此被告聲稱父親吩咐他前往Citysuper的凍庫檢查翡翠螺的說法站不住腳。被告供稱攜帶生理鹽水是用作清洗隱形眼鏡,惟法官指一日帶備8支是不合理,拒絕接納。

至於被告供稱怕將病傳染給別人而戴口罩,法官認為他當日走到街上及中環,父親亦沒聽聞過他生病,曾見到他打機和唱歌,可見他活動自如,儘管有醫生紙,被告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

法官提到,片段顯示被告曾經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一帶駐足和停留,在逃跑期間脫下帽子和口罩並掉棄,全因為不想讓警察發現他藏有上述物品。

中學教師供稱回校途中路過被捕 官裁刻意逗留現場

第七被告梁升彥供稱,案發時他在一間「區內頗具名氣」的中學任職教師,教授綜合科學和生物科,因此非常珍惜這份教師工作,其本人也是政治中立。

當天梁打算從住所步行至中環站,乘港鐵到海洋公園站,再步行回中學工作。惟他到達中環時看到馬路上沒有車輛行駛,曾踮腳尖和抬高頭觀看現場環境,突然身邊有人逃跑,他出於驚慌也跟隨人群逃跑,最終被捕。

法官則指,被告聲稱完全不知道有人在參與非法集結,只見有人在馬路上「行行企企」,乃「謊稱自己無知」,然而學校通知全體師生在11月12日停課,足以反駁被告不知情之說。

法官又指,片段拍得被告在置地廣場外面的一段路逗留了超過4分鐘,而不是盡快離開現場,趕回學校處理他繁重的教務工作,裁定被告是刻意逗留在現場。

至於被告供稱擔心在現場被學生和家長認出,所以拉高頸套來遮蓋口鼻,法官同樣不予接納,又指被告稱防割手套是用於採摘植物作實驗期間保護雙手,說法是牽強、不合理和荒謬。

官裁各人刻意逗留助長示威者氣燄 暴動和蒙面均罪成

法官考慮各被告的深色衣著,以及所攜帶的裝備,包括口罩、生理鹽水、防割手套和手袖等,加上蒙了面、拔足逃跑、故意掉棄口罩和帽等因素,裁定各人故意在暴動現場逗留,憑自己的出現,去壯大非法集結者的聲勢和助長他們的氣燄,又或徒添防暴警察的追捕工作的困難,從而鼓勵非法集結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裁定5人暴動罪成立。

法官又拒絕各人戴口罩或遮蓋容貌的辯解,裁定各人「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亦罪成。

3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分別為:西廚陳維聰(25歲)、售貨員蔡綺洛(23歲)及美容師林梅嘩(23歲)。他們須繼續還柙,與上述5名被告一併求情及判刑。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3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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