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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登作為一個人被殺,與至高

拉登作為一個人被殺,與至高

在《拉登之死伸張了甚麼?》裡,筆者指出:

“如今拉登不能代表恐怖主義,他在死的時候被解除代表,他只是作為被殺的一家之首來被轟爆頭顱,這有甚麼好歡呼?”

筆者斷言,拉登是作為他自己而死,而不是作為一個恐怖主義的代表而死。這個判斷,不在於究竟一個地方的傳媒怎樣詮釋,或究竟那個地方的人是否因拉登的死而歡呼(因此,並不如一些評論所認為的那樣,美國人歡呼的原因,在整個討論裡根本無關重要)。這個判斷,不會因為我們的主觀情感而改變。拉登若不是被殺,若他被抓去審訊,他便作為恐怖主義的頭目而被審;可惜,美國政府選擇了把拉登殺掉,這便構成整個問題的根源。

若一個人被殺,而不是天然災害所殺或自殺,我們便需要問,究竟他的被殺,**在司法意義而言**,是一種甚麼性質的殺害?若一個人是經審訊後被殺害,我們還是可以質疑審訊是否公正(正如美國政府會質疑劉曉波的審訊和判刑是否公正)。但這一次,根本不用談到審訊,而是在一次軍事行動中,拉登被直接殺害、左眼爆裂頭顱轟破而死。那麼,我們便要問:美國是憑甚麼法,可以把一個通輯犯兩槍擊斃?

拉登是否被暗殺?

這裡其實有兩個選擇,拉登或是合法被殺,或是被暗殺。美國司法部長在拉登被殺後便向公眾指出:這是合法被殺。換句話說,他是要排除一件事:把事情看作暗殺。

美國政府反恐,它的權力是從何而來?那是在「九一一」後三天,所通過的S.J.Res.23號及H.J.Res.64號議決。議決授權美國總統,可以「使用一切必須及適當的武力,對抗那些他認為是策劃、授權、執行或援助在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一日所發生的恐怖主義襲擊的國家、組織、或個人」。問題是,這個議決並沒說明這些武力是否包括暗殺,而美國總統行政指令12333號便明言,任何受聘於美國政府的情報人員,不得密謀或進行暗殺行動。

有美國法學學者指出,拉登是戰鬥人員(combatant),因此他的死是合法被殺,而不是暗殺。若拉登是戰鬥人員,他便不能享有任何法律豁免而被殺害。但拉登是在甚麼意義下作為戰鬥人員?這位學者續指,那是因為拉登一直是阿蓋達的頭目,而他們亦一直是與美國發生衝突。

美國是淩駕法的公義嗎?

也許拉登不是被暗殺(但相信也不會有國會議員動議,要為拉登進行死因聆訊,事情恐怕不會有較符合法律程序的定案),只是,他的被殺實在太像暗殺。這亦突顯一件事,就是美國政府那淩駕一切的至高權威(sovereignty)。若美國政府不能自圓其說(而它在國際眼中的確不像能自圓其說),是次殺害在其法律上具有合法性,那麼,我們看到的是,美國的行動是一項法外的行動,而法外的行動被當作合法的行動來進行,便呼出美國作為至高主權(因為法的內容原來是由它隨意決定)。它可以淩駕在一切法之上而仍然是有權的,那只能是至高者的地位。

正是這個行動展示的至高權威,令國際社會產生憎恨;因為,別國絕不會承認美國的主權可以淩駕在其他主權國或國際規章之上。

事實上,反恐法就是一種把常規法懸置的手段,它具有例外狀態(state of exception)的位置。而這個例外狀態,如阿岡本(Giorgio Agamben)所分析,正正是讓民主國家變得**有如獨裁政體**的操作。例外狀態所實施的對象,是赤祼裸的生命。而拉登也是手無寸鐵時地被殺的,那時候沒有戰爭、也沒有武裝。所以,我們看到美國的至高權威,多於看見一個維護法(因而才可談論公義)的守護者。

當一些阿拉伯地區有人把拉登視為烈士,那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把那些歡呼者都判為「愚蠢的極端分子」而了事。正正是因為拉登的死,缺乏一種法內的名字,他的被殺便只能作為至高主權的殺害來處理;那麼,在不承認這種主權的地方,他們便只能理解這是一個英雄的被害。因為在這個法外的境界,除了至高神靈,便是惡魔。

或者,美國人的盲點,正正就是他們把至高權威視為理所當然。也就是說:在法以先,我,決定何謂公義。

參考文章:《拉登之死伸張了甚麼?》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6614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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