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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版權無創意的網絡23條

圍繞《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爭拗,民間的立場非常清晰,就是「豁免二次創作」。但在進入審議的最後階段,官方卻偷偷置換了龍門,弄出個似是而非的術語──超乎輕微經濟損害──做為回應,說其為「檢控大前提」,又說什麼「一般」戲仿作品毋須擔心云云。但這陣子的討論,人們莫不圍繞着那「新龍門架」團團轉,不斷代入與聯想, 「猜測」各式惡搞和改圖會否於新修訂下「中招」(如惡搞領匯和大家樂等事例)。結果發現,魔鬼仍寄身細節。歸根究柢,所謂「超乎輕微經濟損害」,其語意內涵和設計原由,都跟「豁免二次創作」的訴求截然有別。情况就如當我們需要一把鐵槌保護「二次創作」之際,知識產權署卻給了我們一把生鏽剪刀,並強說它原則上也可以敲打釘子,詭辯剪刀和槌子同樣奏效。

為什麼政府堅拒「豁免二次創作」呢?澳洲政府不是可循的先例嗎?但問題在於,政府及部分立法者,從未正視「二次創作」在當代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不斷鼓吹「創意」的今天。反過來,保護版權人免受損害,才是這次修訂的主旨。立法會文件明白顯示, 「二次創作」在官方思維中的次等地位,這從官員解說為何不把戲仿作品納入豁免而可見一斑,官員說道:為了避免「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出現重大改變」。言下之意,所謂「二次創作」並不是創作,而是需要高度戒備的「可能損害版權人既存利益」的東西。這種修訂,潛行在《版權條例草案》背後的文化視野,既在世代上產生嚴重代溝,更在「創意」益形重要的創意經濟中,落後於形勢。

政府不時強調,修訂草案是為了保障知識成果,同時鼓勵創作。然而,這裡的鼓勵,只是突出了創作活動中的產權面向。這就說明了,何以今次官方和民間彷彿完全說着不同的語言,政府完全無視二次創作裏頭的「創意」,而我們可從「領軍提案」的知識產權署之角色中找出端倪。顧名思義,知識產權署的首要工作,即是把原本無形的「創意」,物化成一個名叫知識產權的物,一個可供護衛的觀念堡壘。因而,面對二次創作,他們竟然看不見任何「創意」,並只懂追問有沒有人產權受損。但問題是,如果創意關乎的不僅是產權,而是一整個城市及世代集體創作力的養成,那我們就不能迴避「豁免二次創作」的迫切性。

相對於以閱讀文字為主的舊時人,新世代浸淫在川流不息的影像世界之中,那些通過改歌、改片和改圖(或其他)而成的「二次創作」,更是他們主要的精神食糧。對許多年輕人來說,若有什麼需要表達,與其寫篇文章,倒不如改改圖或製作片子吧,感染力定必更大。因此,於那片充斥戲仿與惡搞的宇宙中,其實不斷孕育着新生的觀念與符號,而圍繞着這個鍵盤宇宙,人們不斷消化、創作並進行交流,並形成自己的創意社群。那裏的子民喜歡分享,而不是急急為自己的「二次創作」宣稱版權所有,說到底, 「創意的集體養成」和「產權的排他維護」是完全不同的課題,而可笑是政府還未分得開來呢。

原刊於《明報》世紀「筆分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