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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孚居民成功阻祥達申臨時禁制令 市民可繼續報名做「第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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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孚居民和支援者在高等法院外歡呼。

(凌晨零時四十五分更新)按:今日在高等法院,審議祥達發展有限公司針對美孚居民抗爭的禁制令案,原定的十五分鐘審訊時間最終變成一整天,由早上十時至晚上六時十五分才休庭。過百市民到場聲援,香港獨立媒體網今日有兩位特約記者全程留守法庭,稍後會整理出一篇述及本案重要性的文章,本文先簡述今日聆訊雙方爭議的要點。並附上當席法官歐陽桂如判辭大要。

爭議一:第七被告
今次事件其中最令人嘩然的一點,是原告人祥達入稟的第七被告,指的是「與反對原告人建議發展下述土地的抗議活動相關連的而在沒有得到原告人的同意下進入或新九龍海旁地段第25號餘段及新九龍海旁地段第25號B分段的人士及其他對原告人於美孚新村私家路上的通行權作出干擾的人士」,意指表示,所有有份參與美孚示威行動的人,包括4月3日千人瞓街的參與者,也是被告之一。

上庭時,共有三人自認是第七被告,分別是長毛梁國雄、曾健成及毛孟靜。代表曾健成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第七被告是大包圍,史無前例。第七被告的定義亦有問題,似乎已暗示第七被告已作出干擾工程的行為。李柱銘指,根本不知道有多少人是第七被告。第五被告余太亦發言指,家人日常也是在該處活動,不知他們是否也屬第七被告。

長毛發言相當精彩,長毛表示在4月3日當日除他本人之外,還有四位立法會議員出席,包括民協馮檢基、民主黨涂謹申、民建聯李慧琼、公民黨余若薇。代表原告人的大律師余若海更是余若薇的胞弟。長毛指,原告人說第七被告是無法辨認的人士,是一個謊言,至少上述幾位政治人物是人人都認識的。他又表示這宗禁制令是相當危險,4月3日他們參加的是一個合法集會,獲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原告人沒有嘗試接觸他,卻在「第七被告」中把他等一干人包括在內,是沒有尊重他,剝奪他自辯的權利,亦違反基本法賦予的集會自由。

主審的暫委法官歐陽桂如,特別邀請庭外所有人士進庭,聽取案情,詢問有沒有人要加入成為「第七被告」。

爭議二:自辯權利
由第七被告問題引伸出來的,就是究竟所有被告人,是否獲得公平的審訊?

本案共有六位有名有姓的被告,五位是美孚居民,一位是當區的區議員王德全,六人中有五人都是自辯的。

代表祥達的大律師余若海指,4月21日被告人便收到傳票,至今日足有一星期時間準備,而《明報》4月26日的報導,引述居民在25日舉行記者招待會,有居民表示已尋找法律意見及找律師代表。第二被告、美孚反屏風樓小組召集人葉少舟回應,在這數日時間裡,他仍然不斷收到原告人提供予他的文件,他根本沒有時間閱讀,審訊對他而言不公平。至於余若海提及的《明報》的報導,他代小組否認,表示可能是記者問街坊所得的未經證實的消息,他對余大律師對此沒有深究,也沒有確實來源正確表示遺憾。

在第七被告上,引起的爭議更大。余若海指,原告人是單方面向「第七被告」申請禁制令,因為沒法確實是誰,昨日亦曾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把法律文件張貼在美孚地盤門口,但不獲法庭批准。

這個說法引起李柱銘的抗議,他表示相當震驚,因為傳票上是列明傳召控方及被告雙方的,因此代表「第七被告」之一曾健成的他才出席今日聆訊,如今原告人改指第七被告是他們單方面申請禁制,他作為第七被告曾健成的代表,根本不須上庭。他即席要求向余若海一方申索堂費。他直指原告人從頭至尾都沒有嘗試派傳票予第七被告,原告人應先向法庭成功申請替代送達才將案件上庭。在文件上稱傳召雙方,上庭當日又改口,是濫用司法程序,指余若海大律師真箇「藝高人膽大」。

爭議三:工程理據
究竟祥達是否有權建樓?

代表原訴人的余若海指,美孚居民表示即將進行的司法覆核是沒根據的,美孚第八期公契於1978年訂立,但今次擬建樓的地段早於1974年已經與美孚第八期地盤分割,只是在興建美孚第八期時使用了同一份圖則。他指原告人理據充份,今年4月3日政府也發出新聞稿確認這一點。居民阻止工程,只是rule by majority。他明言,在獲得禁制令後,發展商開始進行地盤的地基工程。他表示本案只須考慮原告人的物業權利,他舉例說這案就似是有人阻止你返回自己的屋企一樣。

代表第五被告的潘熙大律師回應,分為兩大部份。第一部份是關於禁制令,他形容此禁制令為「臨時臨時禁制令」,他表示,居民一向均自由使用有關的路段,居民對於道路都有一定的路權。此外,他認為路權並不是無限的,美孚石油當年使用這條道路,只是為管理石油氣庫之用。如果原訴人只是希望進入地盤洗地,相信沒有人會阻止,但如今他們是建樓,已可能超越了路權的准許權限。一旦超越原有路權,便屬擅闖者,居民當然有權阻止。案件並不是如控方所說,有一班人擅闖私人地方,而是兩班同樣聲稱有路權的人的爭議。

第二部份則是關於祥達是否有權在原石油氣庫用地建樓?潘大律師指,當年美孚整個第八期入圖則,地積比率為7.5,只建了6.8左右。Site coverage 限制為38%,第八期只建了36%左右。這些剩餘的地積比及建築物面積限制,都是值錢、可以自由買賣的東西,祥達使用了整個第八期的剩餘地積比及建築物面積限制並不合理。如果祥達只按石油氣庫所佔面積的比例,分取第八期的剩餘地積比,數式應該是地盤面積的8%再乘以0.8,頂多只能興建一層而非如今的二十層樓宇。他質疑屋宇署犯錯,如果依照屋宇署先申請剩餘地積比建樓的做法,香港的整體規劃會「亂曬大龍」。

聆訊至五時結束,當席法官歐陽桂如判辭大要如下:

一:法庭程序
法庭處理禁制令的慣例,是預留十五分鐘聽取原告人的陳辭,再聽取被告人的回應。如果法庭沒有足夠時間處理,法庭會給予原告人指示怎樣去做。

二:案件背景
第七被告,原告人未能成功將傳票送達,昨日即4月28日曾向法庭申請替代傳遞但不成功。

第一至六被告是以傳召雙方的形式申請禁制令。第七報告則是原告人單方面申請。

共有四位人士聲稱自己是第七被告,包括曾健成、梁國雄及毛孟靜。有一位楊先生向當值書記報名,但隨後失去聯絡,因此法庭不把他當成知名人士處理。

三:案情
法庭希望第一至第六被告,也有最起碼合理的答辯機會。原告人說自己理據強勁,是法庭常見的情況。傳票是在21號送交各被告,22至25號已經是復活節假期,即使他們能夠在假期找到律師,也只有七日的時間去預備官司,且在這七天期間,不斷有新的文件送交被告。法庭不能貿然剝奪被告合理答辯的權利。且有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更有被告不懂英文。

原告人指他們擁有新九龍海傍第25段B及RP路段的業權或路權,感謝潘熙大律師發言,這點是可以爭議的,究竟路權是否包括可以使用這條道路作建樓之用?何況居民20年來,也可以使用這條道路。若果潘熙的論點成立,原告人擁有的路權,便不是絕對的。

再者,法庭認為美孚第八期居民與祥達發展有限公司,就是否建樓一事上已交涉一段日子,示威也已持續一個月,顯見這次中期禁制令的申請並非緊急性。

如今的情況是,原訴人及被告也聲稱自己擁有路權。而且原告人不獲發禁制令,也不會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例如分判商的140萬元延誤費用,以及每月1.7萬保安費,以及建樓及賣樓延誤的損失,也是金錢可以衡量的,法庭看不到為何今日要頒發禁制令,令一眾被告失去申訴的機會。法庭決定,不會在今日頒發臨時禁制令,案件押後再審。

法庭沒有考慮關於集會及言論自由權利的問題。

四:第七被告
可分為 7a 類進入地盤及7b類干擾原告人的人士,7b 類含有明顯的價值判斷。法庭肯定第七被告也應該擁有與第一至第六被告答辯的權利。

五:處理
潘熙代表第四被告,建議給予21日準備文件及誓章,再給對方14日回應。其餘被告要求兩個月準備文件及尋找律師。余若海指被告也相識,可以共用律師資源,他建議28+21日,會提供中文翻譯本,並要求法庭給予替代傳遞。

余若海補充,第七被告指的並非出席集會或記者會的人士,而是有參與阻車及阻工人行動的人。

李柱銘要求原告人支付堂費。

最終:預留3日聆訊。28+21日後,再排期審訊。批准替代送達。法官在判決時表示,今日後仍然可以報名成為「第七被告」。

上午十一點半前的報導:

今早高等法院開始審理祥達控告美孚居民阻撓工程一案,法官歐陽桂如指,控方提出無名無姓的「第七被告人」,史無前例,將成為審訊重點。法官表示,任何認為自己符合控方形容的人,都有權即場報名成為第七被告。至今有三人報名,包括毛孟靜、梁國雄及阿牛。

今早前來旁聽及在法庭外等候的市民約有100,擠滿了法庭內外。頭六名被點名的被告包括五名美孚居民和一名區議員。

代表其中一名被告的大律師李柱銘(其餘兩位是李祖詒及潘熙)表示,從來沒有聽過有「第七被告」此說法。法官認同,表示這種情況史無前例。法官今早首先處理第七被告的問題,法官指,按控方的定義,第七被告指「與反對原告人建議發展下述土地的抗議活動相關連的而在沒有得到原告人的同意下進入或新九龍海旁地段第25號餘段及新九龍海旁地段第25號B分段的人士及其他對原告人於美孚新村私家路上的通行權作出干擾的人士」。長毛、阿牛和毛孟靜率先表示自己是第七被告,三人經法庭確認後坐到被告欄。法官之後表示,其他認為自己符合形容的市民,都有權即場報名成為被告,與其他被告一起承擔可能出現的責任,包括罰款和堂費。

因為這個原因,法官要求在法庭內及門外的人,分批進入法庭聽取指示,考慮是否報名。

控方律師余若海則希望案件可以在今日內完結,他認為,事件不涉及侵犯公眾集會自由,而居民若反對工程,可以申請禁制令,無需用身體阻撓。但有被告表示,需要時間了解案情,尤其是事件涉及人數可能眾多的「第七被告」。

協力:迪、熊一豆、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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