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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簡化地契續期 議員指三年通知期太短

政府擬簡化地契續期 議員指三年通知期太短

【獨媒報導】港英政府管治香港時,一般就港島及九龍批出75年的地契,新界則為99年。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頒布,所有以1997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新界土地,皆續租至2047年6月30日。此外,另有不少地契皆劃定日期在當日。「大限」在即,發展局建議立法簡化地契續期安排,透過刊憲的方式續期50年。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周二(5月23日)討論,多名議員關注當局擬於到期前三年決定是否續租太倉促。

2047年6月30日有30萬個地段地契同時到期

根據發展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2025年6月前並無一般用途的地契到期,惟自當月起至2047年6月29日,將有50個位於油尖旺非工業用的地段地契到期,至2047年6月30日當日,會有約30萬個地段的地契同時到期。

文件提到,特區政府自1997年7月1日成立以來,只曾處理25份一般用途地契到期,其中2份因業權人失聯而沒有續期,另一份涉及地契修訂,餘下22份則全部獲續批而無須補地價。

當局指,目前地契續期的手續繁複,包括雙方需就新條款簽立新地契、文件證明、涉眾多業權人的土地會先移交財政司司長法團等。

蕉徑

設「負面清單」只宣布不續期的地契

發展局建議參照1988年《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讓政府以刊憲方式一次過為所有到期的地契續期。新例適用於所有沒有續期權利的一般用途地契,不涵蓋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地契。當局建議於地契到期前三年,以「負面清單」形式刊憲,只會宣佈不獲續期的地契,如未有刊憲則代表已獲續期。

年期方面,將按照1997年7月的土地政策,續期50年,無須補地價,惟需每年繳納3%差餉。此外,當局又建議加入額外地契條款,賦權政府可進入及巡查地段有否違契,一旦違契政府有權重收整個或部分地段,確保業權人須符合《城市規劃條例》和《建築物條例》要求。法例容許業權人選擇不接受地契續期。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周二討論精簡續期安排建議,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指自特區政府成立,批地與續期都是以政府行政主導,新例不涉政策改變,只是續期的手段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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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關注三年通知期太短

會上多名議員關注地契到期前三年才會「知悉」是否獲續期,時間太倉促。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指政府參照的1988年《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並不需要刊登憲報宣布是否續期,而是清晰寫明將續期至2047年。她指新例下2047年地契到期的業主,至2044年才知道是否獲續期。江玉歡認為業權擁有人或來港投資者會有顧慮,「如果宜家上市公司,有房地發展,所有招股書裏,基本上呢個都係風險。」地產及建造界龍漢標亦建議提早九年告知地契是否續期。

甯漢豪則指,1988年一次過續約時距離到期有9年,「都唔係太長時間,所以一次過」。她指如果今天便已經將2047年到期的合約續期,時間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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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甯漢豪

她表示過往與金管局、銀行公會、律師會溝通,皆認同土地政策穩定能建立投資者信心,而過去大部分地契都獲續期,指這種「政策宣示」對投資者最重要:「過去好多人投資商業、住宅用地,佢哋明知地契2047到期」。

「負面清單」上訴機制未於法例列明

民建聯陳學鋒等議員則關注被列入「負面清單」的地段是否有上訴權利。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指設有上訴機制,「初步諗都係盡量合理涉及,畀業權人充分時間、適當次數。」對於是否將機制列於法例內需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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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

經民聯盧偉國關注何種情況下會被列入「負面清單」,甯漢豪舉例稱如涉嚴重違規,例如在新界農地興建大量鐵皮屋、劏房,重申「保留好合理權利,希望過去往績印證講法。政府寬鬆之餘,都要有作為行政主導、地主應有權威。」

江玉歡指目前不少地契皆列明當局有執管權條款,甯漢豪指部分地契並未清晰列明容許地政人員進入,「可能要喺大堂睇,入唔到屋,如果入處所就直接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