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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於球場遭便衣警員制服

男童於球場遭便衣警員制服

Channel C 片段截圖

我們關注到新聞報道中發生於3月6日黃大仙鳳德邨籃球場籃球場,一名15歲男童涉違反限聚令被三名便衣警察使用不必要武力按地制服的事件。

過去兩年間,兒童深受疫情影響,特別是他們長時間不能回校上課或使用公園及休憩設施。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31條(1),兒童有遊戲的權利。即使在疫情下,對於兒童在一個不恰當的地點玩耍,當局應該考慮到兒童的身份、他們行為的性質和威脅以作出相稱的回應。當運動埸所和康文署設施臨時關閉時,警察應先給予警告並不可使用武力執法。沒有武器、只是在運動的兒童不應被當成罪犯及懲罰,而應受文明對待。我們應該透過支援家長及兒童友善的公共健康教育,以避免同類事件發生。

《公約》第37條的要求-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僅應作為最後手段,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到他們這個年齡的人的需要。因此,我們要求警務處處長深入調查及提供培訓予警員以改善日後處理手法。

粗暴對待遊戲中的兒童會造成青少年、公眾對執法部門不必要的不滿。當局應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並採取一切努力以防止更多暴力衝突。這對長遠重建和維繫執法機關與公眾、青少年間的信任十分重要。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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