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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需要更強而有力的疏忽照顧及獨留兒童的法例和政策

香港需要更強而有力的疏忽照顧及獨留兒童的法例和政策

今晨一名女童被卡在窗外晾衫架的場面觸目驚心。據傳媒報導,當時女童父親正上班,母親外出買餸期間,疑女童爬出窗外,意外卡在晾衫架。幸得途人和鄰居協助,及時救回女童。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對獨留兒童的關注。

家居時常被視為最安全的地方,家長以為將子女置於熟悉的地方就萬無一失,可惜到意外發生才後悔已為時以晚。

1991年何文田區四童被反鎖獨留在家玩火而被燒死的慘劇是引發香港政府正視獨留和疏忽照顧兒童問題的導火線。同年,政府發表「防止兒童被獨留家中無人照顧的措施」諮詢文件,鎖定四個方案:(一)改善兒童照顧服務,(二)成立互助組織,(三)加強對公眾教育,及(四)訂立法例。對於首三項建議,社會大致有共識必須盡快落實執行,然而就立法禁止父母或監護人將未满一定年齡的兒童獨留在家中或任何地方的建議,卻存有很大的分歧。

三十三年過去,社會已有常設的幼兒中心、幼兒園、暫託服務、課餘託管、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及公眾教育。政府有責任向社會交待,在採取了所有這些配套措施後,情况是否有所改善;政府亦有責任向社會解釋接二連三出現兒童被獨留的事件,及披露兒童因被獨留及無人看管而死亡或受傷的數字。

香港現時並沒有法例列明把兒童獨留在家中屬違法,無論是《侵害人身罪條例》或是其他法例亦然。現行有關疏忽照顧及獨留兒童的立法措辭含糊不清,不適合處理此類案件。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例》)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兒童/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對家長或照顧者來說,法例所用的措辭的確存在十分含糊的地方,亦沒有清楚的界線供他們參考;而社福界亦很難明確地向家長解說,只能循循善誘勸導,以免招致法律風險。

為了堵塞這個漏洞,不少國家和地區已將獨留兒童在家刑事化,如在美國馬里蘭州家長獨留8歲以下兒童在家,可被罰款500美元及最長30日監禁;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則禁止獨留12歲以下兒童在家,否則可被罰款不超於50,000加幣或/及最高監禁24個月;紐西蘭則訂明若家長獨留14歲以下兒童在家超過一段不合理時間及未有作出妥善監管照顧安排,可被罰款最高2,000紐幣;台灣則禁止家長獨留6歲以下兒童在家否則可處罰台幣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款;接受4小時以上至50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可見各地可按其配套政策和措施制定最合適的保護兒童法例和罰則,有地區施加懲罰性的刑法之餘亦強調修復即家長的支援和親職教育。

香港保護兒童的法律改革緩慢一直被受批評,我們期望政府能藉著即將出台的強制通報虐兒個案機制開始,對保護兒童法例全面(且期待已久的)檢討,包括疏忽照顧及獨留兒童的法例。兒童應在成人的妥善照顧下健康成長,因疏忽及獨留兒童而發生的意外一宗都嫌多,政府應盡快透過展開大型的意見調查及公眾諮詢,重新聆聽和評估公眾現在對議題的立場和憂慮,而立法背後的幼兒照顧服務、家長和公眾教育各方面的工作又是否配合得宜……等等。政府必須帶頭有系統及有策略性地檢視持續威脅兒童存活權的獨留問題,以保障兒童應有的生存及受保護的權利。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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