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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蒙面法遊行 7人暴動罪成 1人罪脫 官:無證供顯示如何被制服

反蒙面法遊行 7人暴動罪成 1人罪脫 官:無證供顯示如何被制服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有人發起反《禁蒙面法》遊行,共26人被控暴動罪。10人案中一人認罪判囚,另一人開審前認罪,其餘8人不認罪,今(29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裁決。7人被裁定暴動罪成,1人罪脫,罪成被告還柙至8月16日求情、26日判刑。唯一罪脫的女學生聞結果後激動痛哭,身旁的女被告輕撫她的頭安慰。暫委法官梁嘉琪指,無證供顯示該女被告如何被制服,故不能肯定她有否參與暴動。另外辯方爭議案發時13歲少年有否犯罪能力,指他未必能明辨是非、僅貪玩到場;控方反駁一名中二生在香港九年教育下,知道「奉公守法」及「分辨善惡的能力」是唯一合理推斷,且被告帶裝備參與暴動。梁官推翻辯方提出的無犯罪能力假定,認為他必定知行為嚴重不當,非搗蛋及幼稚惡作劇。

本案共8名被告,除學生高家慧(案發17歲)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均罪脫外,其餘被告暴動罪成,包括:海外升學教學顧問謝芷盈(案發22歲,現26歲)、學生吳俊傑(案發16歲,現20歲)、理大生李苑瑩(案發21歲,現25歲)、文員黃為瀚(案發31歲,現35歲)、設計師周貝家(案發33歲,現37歲)、案發時13歲少年(現17歲)及學生蘇家揚(案發16歲,現20歲)。

13歲少年因管有鐳射筆及士巴拿,被控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均成立。蘇家揚另被控的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亦成立。

李、黃、周及蘇各自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亦成立。

另外,謝芷盈於開審前已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女被告暴動罪脫 官:無證供顯示如何被制服

就罪脫的第六被告高家慧,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指接納辯方指,當女警目擊第六被告時,她已被命令伏在地上,其後女警上前協助。但女警沒有親眼目擊,亦不知道她是如何被機動部隊隊員制服。另外亦無證供顯示該隊員是否首名制服被告的人。梁官指,沒有任何證供顯示第六被告是如何被制服,亦不知道她為何被命令伏在地上,因此不能肯定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故暴動罪不成立,而使用蒙面物品罪亦不成立。

就罪成的7人,梁官指各被告由目擊、截停和控制都是於暴動範圍內,他們並非突然出現在場。她再考慮到各人的裝備,認為他們並非無辜過路途人,而是逗留現場並靠近警方的示威者。

辯方指13歲少年無犯罪能力 官:必定知行為不當、非搗蛋及幼稚惡作劇

代表第七被告、案發時13歲少年的大律師,爭議其年紀是否有犯罪能力。辯方指未滿14歲的兒童未必能明辯是非,只是貪玩到場。但控方指他是中二學生,在香港實施九年強迫教育的情況下,知道「奉公守法」及「分辨善惡的能力」是唯一合理推斷,當日被告卻帶裝備到場參與暴動,非頑皮搗蛋。

梁官考慮後推翻辯方提出無犯罪能力的假定。她指被告不會對當時社會環境一無所知,亦不會誤以為堵路及破壞社會設施等行為是奉公守法,而且他不會不知自己的衣著及裝備與示威者一致,他當時帶有手套、士巴拿及鐳射筆等。當時警方曾發出警告,被告必定知道有關行為嚴重不當,非搗蛋及幼稚惡作劇的行為。

被告供稱對講機行山時用、手套是別人提供 官:充滿堆砌效果

本案共兩名被告作供,但梁官均拒絕接納。首被告謝芷盈作供指,當日早上前往行山,而父親的山友將對講機給她。但梁官卻質疑,為何經驗豐富的山友會借一部沒有獲牌照的對講機給他,而父親卻不阻止。被告稱其後到友人的銅鑼灣家中焗蛋糕及曲奇,期間弄污衣服換上黑衣,而朋友亦給她隔熱手套。她離開時聞到催淚煙,擔心刺激皮膚敏感故戴上現場人士給她的手套。但梁官反駁指,她關注東西是否會引起敏感,卻無考慮過戴上別人給的手套之衞生問題。

梁官指,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當時已有暴動發生,但她仍選擇進入案發地點找提款機,這是不合理的。梁官強調被告解釋身上物品及途徑現場的說法,均充滿堆砌效果,因此不接納。

另一被告稱前往遊行帶裝備防敏感 官批無說真話

第五被告周貝家作供指,當日與未婚夫前往灣仔參加遊行,被告事先叮囑未婚夫帶豬咀、圍巾、手套及泳鏡,因她有氣管敏感。其後未婚夫先離開,被告遊行後再往富德樓找他。途中被告遇到催淚煙故戴上泳鏡及豬咀,亦有救護員給她頭盔。其後她見有警員揮警棍毆打女救護員,因此被告雙手抱着救護員,這時另一警員毆打被告,其後救護員獲放行。

梁官拒絕接納被告與未婚夫的證供,她看不到被告有必要去找丈夫的理由,而且被告衣服的顏色必有其意思,再加上他們帶備的物品正是示威者常用的,因此認為兩人沒有說真話,亦不接納頭盔是救護員給被告。

至於使用蒙面物品罪,梁官質疑物品是否真的能夠對被告的氣管敏感作出保護,因此拒絕接納其供詞。

官押後至8.16求情、8.26判刑 為4人索教導所報告

梁官將案押後至8月16日求情,期間為吳俊傑、案發時13歲少年、曾令兒及蘇家揚索取教導所報告。另外定於8月26日求情。期間各被告須還柙。

至於同案的學生曾令兒(現19歲、案發16歲)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獲暫委法官梁嘉琪裁定罪成。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罪,獲法庭存檔,不作起訴。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廚師陳振羚(31歲)去年6月承認暴動罪,判監3年7個月,他已就刑期提出上訴。

10.6灣仔暴動分為3案,其中5人被裁定暴動罪脫,但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服刑後遭律政司上訴。另案的11人則暴動罪成,其中9人判囚33至37個月,3人被判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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