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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蒙面法》遊行 19歲女學生認暴動罪 准保釋候判

反《禁蒙面法》遊行 19歲女學生認暴動罪 准保釋候判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有人發起反《禁蒙面法》遊行,共2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一宗10人的案件,一人早前認罪囚43個月,其餘9人原定今(1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受審。一名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的女生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押明年1月16日判刑,獲准保釋候判;另一人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由於有被告染疫未能出庭,不認罪的8人押後至下周五(9日)開審。

19歲女學生認暴動罪 兩罪獲法庭存檔

9名被告為:謝芷盈(案發22歲)、學生吳俊傑(案發16歲)、學生李苑瑩(案發21歲)、文員黃為瀚(案發31歲)、設計師周貝家(案發33歲)、學生高家慧(案發17歲) 、13歲少年、學生曾令兒(現19歲、案發16歲)及學生蘇家揚(案發16歲)。

曾令兒承認一項暴動罪,獲暫委法官梁嘉琪裁定罪成。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罪,獲法庭存檔,不作起訴。謝芷盈則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案情指數百示威者堵路、向警掟汽油彈

案情指,2019年10月6日下午,數百名示威者佔據灣仔軒尼詩道一帶,造成交通癱瘓。下午約5時12分,部分集結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的示威者,身穿深色衣物、戴保護裝備和手套將鐵欄拆走,又將行人路上磚塊抛到馬路作路障,並以噴漆塗鴉。有示威者亦在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交界焚燒雜物,投入物品助燃。

警方到場設立防線並施放催淚彈驅散,數百名示威者一度後退,但沒有散去,以雨傘掩護與警方對峙,撬磚及拆鐵欄,又以大型垃圾桶、路牌、輪胎、鑽地車等作路障,及以鑽地車破壞行車路以堵路。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鐳射光束,及淋熄催淚彈或拾起投向警方防線;亦有示威者組成人鏈,將物資由銅鑼灣傳往灣仔方向。

兩穿反光衣人士遭汽油彈擊中着火 被告被搜出白色噴漆

雙方對峙約25分鐘,示威者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無散去。約5時52分,警方開始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推進,示威者向後撤退,向警方投擲至少6枚汽油彈,有兩名身穿反光衣人士被擊中,分別左面頰及肩膊,以及右前臂着火。

警方其後制服包括曾令兒等被告,曾被捕時戴頸巾、穿灰雨褸、黑長褲、戴防毒面罩、手袖和手套,並被搜出兩罐白色噴漆和攝錄機等。至於謝芷盈被捕時戴黑色帽、穿黑衫黑褲,並被搜出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同日5人暴動罪脫遭上訴 另11人罪成

辯方表示,曾令兒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於專業教育學院設計課程進修,望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官下令留待審訊完結後一併處理,押至明年1月16日判刑,曾獲准保釋候判,期間不得離港、須守宵禁令及向警署報到。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其中7人另被控蒙面,3人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1人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10.6灣仔暴動分為3案,其中5人被裁定暴動罪脫,但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服刑後遭律政司上訴。另案的11人則暴動罪成,其中9人判囚33至37個月,3人被判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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