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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街站遭控限聚令 職工盟前工會幹事稱派防疫物資 控方質疑目的宣揚政治理念

擺街站遭控限聚令 職工盟前工會幹事稱派防疫物資 控方質疑目的宣揚政治理念

【獨媒報導】職工盟屬會「建築地盤職工總會」於2020年5月擺設街站,10名工會成員及前組織幹事遭票控違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被判罰款,其餘4人不認罪,今(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時任工會幹事供稱,現場曾向警方解釋是次為「防疫街站」。控方質疑設街站的主要目的僅為宣揚政治理念,又質疑被告身為幹事,為何事前不詢問警方舉辦街站的豁免要求。幹事則指當日曾問警員他們如何違反限聚令,以及為何警方沒有阻撓其他建制團體擺防疫街站,但警員均沒有直接回應。裁判官王證瑜押後至6月13日續審,屆時將作結案陳詞。

曾浩源(案發時43歲)、翁家文(46歲)、黃俊宇(22歲)及林小薇(28歲)各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左起:翁家文、黃俊宇、曾浩源、林小薇

幹事指工友難買防疫物資 故設街站派發

案發時為建築地盤職工總會幹事的被告林小薇供稱,工會於2020年疫情期間進行調查,發現工友每日最少更換3個口罩,惟有工友反映當時難購買物資,而他們所屬的公司往往沒有提供足夠口罩,有的甚至不提供口罩予工友;亦了解到地盤工人在密閉空間工作,容易受感染,但染疫後卻不能停工,於是他們自2月起收集口罩及洗手液等防疫物資。

直至5月,林小薇指考慮當時疫情緩和,而工會收集的物資供應較穩定,有餘力派給其他香港市民;加上見到防疫規例第599G章提及以防疫為目的的街站能獲豁免,於是決定擺設「防疫街站」。林小薇補充,案發當時本港最後一宗本地確診個案為4月19日,而案發前一日當局亦公布將會放寬限聚令。

幹事:早前另設街站被警方阻撓 但沒有被票控

林提到,工會5月曾兩度舉辦街站,其中一次於5月1日在觀塘舉行,當時成員派發口罩和洗手液等防疫物資,亦派發有關防疫及介紹工會的單張,雖有警方在場設封鎖線,但最終沒有票控任何人。

至於本案街站,林指上次街站之後收到不少市民查詢,故案發當天在金鐘再擺街站。因應警方早前指觀塘街站靠近民居,會滋擾市民及阻街,於是他們改選址於海富中心與政總的行人天橋,一來能遠離民居,其次希望接觸附近地盤的工人及其他「打工仔」。她又提及,早前警方阻撓他們舉辦觀塘街站時,未有解釋為何他們不獲條例豁免,故今次選址亦有「象徵意義」,希望政府正視問題。

裁判官王證瑜聞言多度稱「唔明」,指工會並非在政總外示威,「點解喺政總附近擺(街站)就表態?」林則強調不是想直接示威,而是有象徵意義。王官表示「象徵我都睇唔到」,認為警方也是政府部門的一份子,「警方知,即係政府知。」最終王官理解林的證供為:「希望政府重視你哋擺街站嘅權利」,林小薇同意。

幹事指街站宣傳品大部分均與防疫有關

林小薇續供稱,當日他們約早上11點到達街站,但一到場已被警方查問。林當時表明其負責人身份,並說會派發口罩、洗手液及單張。該警員之後提醒不要違反限聚令,她回覆街站是「防疫街站」,警員當時未有追問,他們便開始準備。至街站尾段,林稱他們原欲透過在場傳媒向市民講述工會設街站的原因等,惟最後並不成功,因不久後已遭警方票控。

林小薇亦就街站的宣傳品作解釋,指大部分均與防疫有關。她舉例「光復地盤」是希望呼籲工友能加入代表共同理念的工會,因地盤不同工種的工會均被建制派壟斷,但他們卻不能真正代表工人,也不能幫助工友面對疫情困難。

至於寫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紙牌,林確認雖和防疫無直接關係,但原意是想顯示她們並不是建制工會。而當日現場片段拍到有一名女子舉起「五一手勢」,林指她在現場時看不到有人做相關手勢,強調事前並沒有要求任何人做此手勢,也預視不到任何人會做。

控方質疑疫情緩和說法「一廂情願」

辯方曾呈上政府相關新聞公報,以證當日疫情緩和。控方盤問時質疑,新聞公告前一天近凌晨才發布,認為疫情風險低是被告事後才找的辯解。林小薇不同意,指新聞每天也有公布確診個案,而以她所知,上一次錄得確診個案的日子已是4月19日。控方再指5月之後亦出現多波疫情,批評被告稱疫情緩和說法「一廂情願」,林小薇不同意。

控方又指,警方早於5月1日的觀塘街站已通知工會不可舉辦街站。林小薇則澄清當時警方「冇講唔俾」,也沒有作出票控,警方只是設立封鎖線,他們之後亦繼續擺街站。

控方問林作為工會幹事,為何在觀塘街站後,沒有向警方查詢街站的防疫豁免要求。林回應,以她認知「防疫街站」是受條例豁免。她又補充,當日現場有問警員他們如何違反限聚令,以及為何其他建制團體擺防疫街站時警方沒有阻撓等,但警方均沒有直接回應。她又指其中一次追問時,有警員亦認同條例有灰色地帶。

控方最後指出,工會利用街站來宣傳疫情資訊及技巧等並不合理和沒有需要,而他們設街站的主要目的僅希望宣揚政治理念,林均不同意。

控罪指各人於2020年5月6日下午12時16分至2時20分,在金鐘海富中心與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涉同一事件的何天忻、王宇來、黃樂文、蔡達俊、黃百勤和劉永森早前認罪,各被罰款4,000至4,500元。

案件編號:ESFS 500009、500013、500015、ESS 50053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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