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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等4人示威違限聚令申終極上訴 終院拒受理:規例已失效 詮釋不再重要

李卓人等4人示威違限聚令申終極上訴 終院拒受理:規例已失效 詮釋不再重要

【獨媒報導】2020年五一勞動節,工黨李卓人及社民連梁國雄等8人,以4人一組遊行至政總,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14日、緩刑18個月。8人去年上訴被高院駁回,其中7人再申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工黨4人周一(4日)直接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亦遭拒絕。終院今(7日)頒下書面決定理由,指相關規例在今年3月31日午夜失效,詮釋「受禁群組聚集」或條文已變得不再重要;即使未來有新疫症爆發,沒有任何基礎假設政府會實施相同的公共衞生緊急措施,因須視乎該疫症的性質、傳播模式以及一系列考慮因素,故不認為現時詮釋相關規例有長遠意義。

上訴人為工黨李卓人、麥德正、郭永健和何偉航,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至於同案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梁國雄和吳文遠則未有參與是次上訴。

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審理。

判詞由常任法官李義撰寫,他指4名上訴人提出問題關於如何正確詮釋條例及「受禁群組聚集」定義,以及如何構成脫罪的「合理辯解」,以期挑戰防疫條例對集會施以的限制是不合比例及不合法地侵害市民的示威自由。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李義

防疫規例今年3月失效 相關法律詮釋不再重要

判詞指,終院在處理刑事案件的上訴許可申請時,一般原則是除非上訴人所提出的法律議題具有廣泛而重大的重要性,或上級法院判決造成重大不公,否則不應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指,涉案的《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條「限聚令」在今年3月31日午夜失效,變成一紙空文(dead letter),而上訴人無法證明是次上訴牽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不論是「受禁群組聚集」還是防疫規例任何條文的正確詮釋,都不再重要,更遑論「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is no longer of any general importance, let alone of great and general importance.”)。由於限聚令不再生效,相關的憲法及相稱性爭議已變得毫不重要。本案亦不存在可爭辯的重大不公問題。

終院:即使再有疫症爆發 不能假設政府實施相同措施

上訴人一方曾指將來可能爆發類似的疫症,而衍生類似的防疫規例,故相關法律詮釋依然具重要性,又邀請法庭引用司法認知,考慮2003年沙士至新冠肺炎2019年爆發,中間相隔不足20年。

判詞直指此說法是毫無根據,他們當然不希望香港再爆發新疫情,即使有爆發,沒有任何基礎假設政府會實施相同的公共衞生緊急措施,更不用說相關措施會有著相似名字或詮釋。政府未來會採取怎樣的防控措施,須視乎疫症的性質、傳播模式以及一系列考慮因素,例如沙士爆發的性質非常不同,導致非常不同的公共衞生措施。

判詞又指,《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並非成文法律,而只是行政會議因應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而訂立的規例,賦予很短的生效期,且不斷更改,例如最高可聚集人數在本案開審前曾經修改8次,與涉及財產、商業或刑事的法律不同,終院不認為處理《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的問題具長遠意義,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李卓人
李卓人

本案為首宗涉及示威、被告不認罪被裁罪成的限聚令案件。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吳文遠和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8人,於2020年五一勞動節,從金鐘遊行至政總,促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惟中途遭警方截停並票控違反限聚令。8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罪成,判囚14日、緩刑18個月

8人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上訴,去年10月被原訟庭法官黃崇厚駁回。除吳文遠外的7人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同年12月再被駁回,法官指上訴方提出的問題皆非法律問題。

案件編號:FAMC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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