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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 本地女團EOS成員廖樂兒及同行朋友罪脫

涉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 本地女團EOS成員廖樂兒及同行朋友罪脫

(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發生警民衝突。3男女否認非法集結等罪,包括女團EOS的成員之一廖樂兒,經早前審訊,案件今(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廖樂兒及另一名女被告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二人喜極而泣,當庭釋放。散庭後,廖乘坐公司安排的私家車輛離開法院。餘下一名30歲男子則被裁定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李志豪先替他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並押後至6月19日求情及判刑,其間須還柙。

3名被告為:朱德成(30歲演員)、廖樂兒(18歲學生)及劉曉彤(18歲學生)。他們否認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朱德成另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攜有一支鐳射筆。

女團EOS成員之一、第三被告廖樂兒曾在庭上作供,她稱當晚參與跳舞比賽完畢,與第四被告劉曉彤一同到旺角警署附近的餐廳用膳,之後打算到警署附近的小巴站乘車回家,由於交通受阻,二人等不到小巴,於是步行往彌敦道,打算等巴士回家。期間遇到警方驅散行動,二人在始創中心外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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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樂兒

裁判官李志豪認為廖似乎熟悉旺角一帶道路,不會因為不認得路而停留在街上徘徊10分鐘,拒絕接納她解釋為何會出現於案發現場。控方案情指二人穿黑色衣服、戴口罩,被警察截停時跳過欄杆,憑此可推斷為非法集結一份子。惟李官指影片只拍得二人站在太子站B1和B2出口外,沒有做過與非法集結有關的行為,不能排除二人偶然出現在案發範圍,她們也未必是故意穿黑色衣服和戴口罩,雖然二人實屬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裁定二人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至於首被告朱德成,辯方反對他的書面警誡供詞呈堂,指他有精神障礙(mentally handicapped),但警員在未有安排合適成年人的陪同下,便為他錄取口供;又指稱他在警署內遭便衣警察辱罵、掌摑左臉和打左大腿,使他感到焦慮和驚慌,以致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作出招認。

李官拒絕接納朱的證供,指他在盤問下更改說法,沒有向法庭道出真相。李官又認為,以警員處理被捕示威者的經驗,若果警員懷疑朱有精神障礙,理應不會替他錄取口供;反之,警員既然替朱錄取口供,反映警員根本不知道他有精神障礙,以及持有俗稱殘疾人士登記證的「白卡」。因此,李官批准朱的招認口供呈堂。

李官指,影片拍得朱在旺角警署附近徘徊,亦曾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當時有大批人士聚集,朱身穿黑衣和佩戴面罩掩飾身份,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曾指稱朱距離警署約50米,鐳射光可傷害警員的可能性很低,加上被告的照射目標只是警署,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李官對此表示不認同,考慮被告的裝束等環境證據,裁定他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控方案情指稱,當晚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有人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有人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朱德成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他身穿黑衣、戴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被搜出一卷魚絲和一支鐳射筆。廖樂兒在旺角始創中心附近被警員14240截停,當時她穿黑色衣服、戴黑色帽及口罩。劉曉彤則在始創中心外被警員13425截停,她同穿黑色上衣、戴黑色帽及口罩。

案件編號:WKCC18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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