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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反修例示威 6男分別判監20至39周 開審至判刑橫跨2年半 官酌情減刑

6.12反修例示威 6男分別判監20至39周 開審至判刑橫跨2年半 官酌情減刑

(獨媒報導)2019年6月12日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外一帶的反修例示威,6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2人開審前認罪;青年王愷銘則潛逃一年半後被拘捕,其後認罪;餘下3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案件今(3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綺雲指被告的行為助長及鼓勵在場其他集結人士,可能使形勢惡化,甚或暴力升級,各人罪責不輕微。考慮案情、審訊需時、部份人認罪及積極更生等因素,劉官分別判監20至39星期。

被告為:王愷銘(現22歲)、梁耀安(現28歲,工程師)、羅兆赫(現26歲,設計師)、馮智彬(現31歲)、何沛鍇(現24歲,廚師)及郭叡軒(現25歲,侍應)。其中梁和何於2020年10月各自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惟需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完畢,相隔約2年半才判刑。

王愷銘自2020年10月開審日起缺席聆訊,遭法庭頒下拘捕令。直至2022年7月警方在西貢區拘捕王愷銘及曾志健「健仔」等4人,其後被帶上法庭撤銷擔保,並承認非法集結及藏毒罪。由於王被指違反另一控罪的感化令,於去年8月改判入戒毒所,並還柙至今。

裁判官劉綺雲指,當日非法集結導致交通癱瘓,案發時有聚集人士築起路障、手持自製盾牌、向警方作出挑釁性和暴力行為,警方作出多次警告,他們依然拒絕散去。當日是平常工作上班日子,案發地點位於核心商業行政區,也是港島來往東西區的主要幹道,非法集結並非即興,屬有預謀,且針對政府總部和警方執法,案情嚴重,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就夏愨道近添美道的非法集結,劉官指馮智彬加入聚集人群中做手勢、向警方使用粗言穢語及投擲雪糕筒,令在場人士對警方的不滿情緒升溫。何沛鍇則大部份時間接近鐵馬範圍,戴白色手套、手持索帶,不時做手勢。劉官指二人的行為助長、鼓勵及挑動在場的非法集結人士,可能引致進一步衝擊行動,二人罪責絕不輕微。

另一項非法集結罪涉及夏愨道近添華道,針對王愷銘、梁耀安、羅兆赫、馮智彬及郭叡軒。劉官指從衣著裝束可見,各人是積極的參與者,助長和促使在場人士參與集結,有機會令形勢持續惡化,甚至暴力升級,罪責非輕微。

就開審前認罪的梁耀安和何沛鍇,劉官考慮各項控罪案情和二人認罪,分別判二人監禁28及24星期,再考慮二人積極更生和案件審訊需時等因素,刑期分別扣減至24及20星期。

就不認罪的羅兆赫及郭叡軒,劉官各以監禁42為量刑起點,二人經審訊裁定罪成,不能獲認罪扣減,但考慮審訊需時,劉官扣減各人刑期至36星期。馮智彬被裁定兩項非法集結罪成,劉官指他曾實質使用暴力,兩罪分別判監39及45星期,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加上審訊需時而獲得扣減,最終判監39星期。

至於王愷銘,他潛逃逾一年半後承認非法集結和藏毒罪,兩罪分別判監33.6及6星期,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劉官再考慮辯方稱認罪的被告需等候同案被告審訊完畢後才一併判刑,其間承受精神困擾和壓力,但強調法庭做法符合程序,王被兩名裁判官先後判處戒毒所和監禁,完全由被告及其代表律師所引致,與法庭無關。不過劉官念及王已在戒毒所服刑一段時間,以及母親確診患癌症等因素,酌情扣減刑期至24星期。

案件編號:ESCC1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