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人民之名強制推翻民選政府

當「人民」是以集體之名強制政府下台時,這時的人民也是制度之一,不能超出制度之外,視程序正義如無物。

人民以集體之名佔領政府建築物或員官公寓,無限制集會強制政府下台,很多時發生在新生民主。這些國家或鄰國有同樣例子,所以不以為然,不認為這樣做有什麼問題,其實不然。

在民主社會,總統或總理是依民主制度間接選出,這個信任是選民不可撤消的,而更重要的是就算制度容許撤消(例如設下罷免公投),但得依制度而行,不能自稱代表「人民」。如果不依(或用立法者透過立法行為具追溯性地將現任罷免),這些叫做敗選唔認數。讓我吐一句狠一點的說話:那是政變

這個標準只適用於有實質意義的民主社會,對於好像俄羅斯或委內瑞拉之類控制媒體的社會,基礎條件不符,不能算是民主社會。

回應

願聞其詳

何謂實質意義的民主社會?就憑社會有否控制媒體?我懷疑,媒體是否能夠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控制。
假若俄羅斯和委內瑞拉屬於所謂"有實質意義的民主社會",為何閣下又要稱其不算是民主社會?難道一篇差劣的文章可以同時屬於一篇不差劣的文章?
民主社會的最終意義是什麼?難道人民沒有權利推翻自己不滿意的政府?

選舉不是形式而是人權之體現

如果說人民在一致決定下有權推翻自己不滿意的政府,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如果人民的決定是不一致的,而現任政府又是同一個社會依正正當的社會契約選出的呢?這個時候就會產生不公義:他們也是人民的一部分,他們有合理期望他們所選的政府完任(除非按照選舉時已有的法律罷免或解散),他們的合理期望是人權之一,這是他們參與政府的一個必不可缺的部分,不能因人少而偏廢。否則每一個人都會隨少變成「人民」的少數,可以被隨意排除出「人民」以外。

另一個問題是何謂民主社會。當然在現實上,沒有一個社會是完全的民主社會,每個也有些缺陷,但是在程度上是不一的,是可比較的。整體而言,越是民主的社會,「以少數人權」反對踢契的道理就越強。相反,在媒體被政府直接控制下,選舉就淪為形式而沒有真實性,不是人權的體現,這樣踢契的道理便強一點。

社會不是一個單一個類,當然不能由社會控制媒體吧,媒體的自由度當然是民主程度的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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