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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人民之名強制推翻民選政府

當「人民」是以集體之名強制政府下台時,這時的人民也是制度之一,不能超出制度之外,視程序正義如無物。

人民以集體之名佔領政府建築物或員官公寓,無限制集會強制政府下台,很多時發生在新生民主。這些國家或鄰國有同樣例子,所以不以為然,不認為這樣做有什麼問題,其實不然。

在民主社會,總統或總理是依民主制度間接選出,這個信任是選民不可撤消的,而更重要的是就算制度容許撤消(例如設下罷免公投),但得依制度而行,不能自稱代表「人民」。如果不依(或用立法者透過立法行為具追溯性地將現任罷免),這些叫做敗選唔認數。讓我吐一句狠一點的說話:那是政變

這個標準只適用於有實質意義的民主社會,對於好像俄羅斯或委內瑞拉之類控制媒體的社會,基礎條件不符,不能算是民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