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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子的另一個名字

Can you be an anarchist without any action /movementm /jail experience?

...jail wont be pretty, and remember i fucking love you and you will be alright,...remember we are everywehre. plant the seed and resist......

這首歌送給阿草先生
http://emblack.wordpress.com/2008/10/21/resist-because-it-matters/

-- emblack

「傷痕屬於戰士。」(1)

我想可以這樣理解你的話吧,Em。感謝你送我的歌和祝福。我也愛你,Em。

我一直忘記告訴大家,稻子有著另一個名字。--牧草。也就是天星/皇后碼頭抗爭,以及利東街抗爭中的,那個叫阿草的麻甩仔。(是的,不要懷疑,他就是我。)

或者,其實大家一早就跟隨那些狹窄的機械化傳媒,忘掉了我們這一群人。這一群懂得趟入和駐守﹑身體力行地向不義作出抵抗,而不是拍照留念﹑被動地承受某些人提拱的所謂現實的人。

拆卸抑或興建,更新還是重置﹑大型商場抑或公共空間,生態實驗區還是民主實驗區﹑與天天待在碼頭的使用者(他們是該處最直接的主人)無關,與扎根香港的社會大眾無關﹑一切都只不過是懸浮的「公權力」和商業巨獸間的一個遊戲。

(也就是說,真正的現實是,當權者認定了,這個城市的過去﹑現在﹑以至將來,都不是我們有資格過問的東西。)

現在,我只想提醒大家,政府打從心底裡畏懼不學會盲目遵從它的人,更懼怕這種力量在民間會進一步長成。於是乎,它除了解散我們的集會之外,更源源不絕地給我們送來教訓。

單單是這兩年,因為親身參與公共事務而受到拘捕的人數就超過八十人(2)。
http://actingcivil.wordpress.com/about/
而於皇后碼頭的抗爭當中被逮捕的三名示威者,就悉數於今年受到政府的起訴。

當中包括了兩位在清場時被警察打傷﹑並強制逮捕的示威者--馮丙德馬楚明(3)。

在這個警權缺乏有效監察的社會系統裡頭,我見識過的「襲警」分別有:對警員發出了所謂過大的音量(記得講野唔好太大聲)﹑在拉扯中弄丟了警察制服上的配飾﹑唔便講野直接插水老屈(4),甚至乎打你一身然後賊喊捉賊。

這兩位示威者遇上的,正是最後的情況。在大眾集體遺忘的同時,他們已經為到「襲警」的罪名被陷於牢獄,分別為期四個月和半年。

(想顛倒黑白嗎?只需要 幾個要完成工作的律政人員﹑一班賊喊捉賊的警察﹑一個疑點利益不歸於被告的法官 再加上一群淺薄的新聞記者(5) 就可以徹底地辦到,實在非常簡單。)

同一條控罪,亦適用於我這個最後被清理掉的示威者。

因為這條非常嚴重的「例外罪行」(6)--《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36條 b 項:「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其覆蓋模範圍了無邊際,告起人來可謂隨心所欲。

而且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四個月,並且不得緩刑,需即時收監。

不過,說起來確實有點奇怪:一個侵犯民眾和平示威權利的警察,反過來控告示威者在被強行清理的時候沒有作出進一步的配合。這就跟一個劫匪反過來控告受害者不配合他﹑防礙了他工作的順暢一樣,是叫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

當然,當然不是這個跟我無仇無怨的警察「食飽飯冇屎痾(沒事找事)」,勉強作假証供亦非要把我弄進監牢不可。柏齊(謝德文)的情況或許屬於這種(7),但那只是因為該差佬真的太有問題(詳見影像記錄)。

一般的情況應該是,前線的警員不過是上頭把弄的棋子而已,他們沒有主意,亦不能有主意。就像社會上絕大部份的的人一樣的可憐。當然,「可憐」不是一個開脫責任的理由,尤其當他們作為一個「公權力」的執行者的時候。

無論如何,再過幾天,這個體制對於我的審訊就會完成(10:00 7/11/2008 東區法院八號庭)。

我只是想在此再再再次重申:不論是保育與發展的矛盾論抑或是混亂與秩序的矛盾論,都只不過是一堆用來撓亂民眾探討的虛線,因為那個既得利益者們害怕被觸及的﹑那個真正的問題,是生活的民主化與科學化(8)進程

還有一點:覺醒的人們定將無處不在的,因為真理的種子正在進一步傳播!

--稻子 也是牧草
2008年10月30日 寫在法官宣判之前

註釋:
(1) 收錄至《誰語錄》。
(2) 這只是我們所能得知的數字。
(3) 馮炳德當場被打至肋骨破裂,睡了好幾天醫院;而馬楚明則在警署內絕食,以宣示對無理逮捕的不滿,其間遭到警員們的玩弄。
(4) 步驟如下:一,警員毫無先x地慢慢坐下﹑躺下,然後裝出痛苦的表情;二,一群同x蜂湧而上制服那個指定好的示威者;三,插水的警員被抬上救護車,受制的示威者被押上衝鋒車;四,眾警察指証下,法官判定罪成。
(5) 淺薄的成份包括「只懂得不斷地覆述法官的判詞內容」。
(6) 「例外罪行」是指一些法庭決定裁判官不得判處緩刑的特別罪行。
(7) 我不貼出來了,你自己找找看吧,他也是被警察打完以後再冤枉他「襲警」的。
(8) 注意,我說的是科學化,而不是科技化,小心不要搞混了。(朋友建議我可以解釋一下口中的「科學化」為何物,以免誤讀。他朝另文詳述。)

原文:
http://www.xanga.com/maa_c/679392037/ite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