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錯滿盤皆落索?──《家庭(居)暴力條例》的一場鬧劇

domestic_violence.gif

《家庭暴力條例》的出現,是為了保護在親密關係中受暴力對待的成員,以民事補救的方式,向法院申請強制令,保障其人身安全,「親密關係」是條例的核心。受虐者或許會因為種種理由而不將刑事條例用於親密關係中的施暴者,《家庭暴力條例》的功能,則在於從民事途徑讓受虐者受到更大的保護,免令親密關係中的成員受到傷害。

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其實是經過去屆立法會及政府一年多時間討論得出的共識,除了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受保護範圍,條例亦包括離婚、分居、同居、領養等關係。「家庭」在條例中包含的意義,早已遠超狹義的婚姻關係(離婚後還算是家庭嗎?);保守派認為,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會令社會誤會同性同居者亦屬家庭關係的一種,衝擊家庭價值」,令人疑惑:為甚麼相關指控不指向離婚夫婦和異性同居者?如果黃成智和保守派沒有大張旗鼓地反對,又有甚麼人會因為這條條例的修訂而「誤會」呢?

錯誤的戰場

保守派阻止以「家庭」之名,保護同性同居者的另一理由,是「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以至可能會「為同性婚姻大開綠燈」。但這一連串既沒有先例、亦沒法理依據的「可能」,為何竟可作為阻撓同志及其他一併受條例修訂保護的人士免於暴力的理據?與其說這是為了保衞家庭價值,倒不如說,這是保守派有策略地與同志運動角力的動員。回看過去幾年,同志和保守兩派在不少議題上多番角力:性傾向歧視立法、肛交合法年齡、淫審條例等,算是明刀明槍的交鋒;但今次所用的策略,則有如○五年阻止同志在「七‧一」遊行前帶頭──「七‧一」遊行是否成功對其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showmuscle,讓社會不要「誤會」人人都支持同志。

戰術也許無所謂對錯,然而,這又是一個合適的戰場嗎?若細心閱讀雙方立場,可發現支持和反對修訂者的立場,分歧其實遠比想像中小:既沒有人否認社會上有同性同居者面對暴力對待的客觀事實,也沒有人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法例的保護之內。然而一個「庭」字,最後竟被上綱上綫成為了「家庭價值」、「婚姻關係」的代表、彷彿成了寸步不可讓的矛盾所在,卻以受虐者的人身安全為磨心,這難道不荒謬嗎?

負擔不起的責任

「家庭」也好、「家居」也好、「家庭及同居」也好,無論最後條例用的是甚麼名稱,請議員們都三思:大家都心知肚明,條例的修訂重點在「保護受虐者免於暴力」,而非在於「家庭」價值的意識形態爭拗;如果捨本逐末而令法例無法盡早通過,未來一旦發生類似天水圍的慘劇(倒楣的事總會在最巧合的時間出現──還記得政府在泰國包機事件的教訓嗎?),始作俑的議員和黨派,你又是否有勇氣,去承擔那你其實承擔不起的政治和道德責任?

還記得安息日掐麥穗的聖經故事嗎?耶穌在某個安息日經過一塊麥田,他的門徒掐了一些麥穗來吃而招法利賽人批評:「為甚麼你們做安息日不准做的事?」耶穌這樣回答:「你們若明白『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這話的意思,就不會將無罪的當作有罪的了。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

莫要執着於字面上的律法和規條,而忘記了宗教的仁愛與憐憫。願與各位共勉之。

(刊於 1月19日星島日報)

影像串流: 
影像串流: 

回應

回應一下

似乎上文作者有意把定義的界線淡化~

所謂「名不正,言不順。」

為何同性戀支持者那麼努力把自己擠進家庭的定義內~??

相信各位也心照~
如果修訂條例不用「家庭」的名義~
改作「家居」~

把同性戀者、老人同住者、僱傭同住者、親人同住者也列入保障範圍~
那對雙方也有好處吧??

咁~ 反問~
既然同性戀者受暴力對待的問題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那他們該不會著重「家庭」一字吧~~~

那就和現在他們爭取的聲音有所違背,因為他們現在要求的不單是法律對他們的保護,乃同時是法律上肯定他們成為「家庭」的價值。

基督宗教一貫反對視同居「家庭」的~
但社會上的各種因素~ 有時候宗教未能完全把其價值反映在法律上。

但這並不代表宗教支持異性同居就是家庭~

反觀如果每一樣價值也完全由宗教主導的話,這也是不設實際的~
而我們要分析的是各方的論點的合理性~ 而不是純粹「人權至上」、「愛情至上」、「教條至上」、「一起生活就是家庭至上」......

1.
引: 「......也沒有人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法例的保護之內。......」
答: 作者是當立法會中四十多個宗教團體的聲音沒到嗎???? 何以得出上述結論??!!!

2.
引:「......而一個「庭」字,最後竟被上綱上綫成為了「家庭價值」、「婚姻關係」的代表......」
答: 對!!! 一個字的定義價值非凡,如果作者認為一個字沒啥價值,大可把「人類」變成「人板」;「市民」變作「市井」;「早餐」變成「午餐」;同時作者可叫他自己作「人」或「蟲」,可必一定要叫自己為「人」呢~??? 

3.
引:「......卻以受虐者的人身安全為磨心,這難道不荒謬嗎?......」
答:既然不想執著,那就照上述建議改名吧~ 如作者所說,同性戀組織應不會介意條例由「家庭」改為「家居」,對吧~~??

照作者定義~ 如果作者認為名字不重要,保衞「家庭」價值人士之舉是荒謬的話~ 那執著要把同性戀者納入「家庭」的人也是同樣荒謬,因為不們不顧及急解決他們受暴力對待的同路人,執意要把同性同居納入家庭才肯罷休。 (如果作者的論句成立的話)

4.
引:「......還記得安息日掐麥穗的聖經故事嗎?......「為甚麼你們做安息日不准做的事?」耶穌這樣回答:「你們若明白『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這話的意思,就不會將無罪的當作有罪的了。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

答:作者愛用聖經故事~ 那我會這樣回應:
基督不是叫我們忽略律法,因為祂對我們說聖經上一字一句也不能廢去!!!  他強調律法乃人必定有遵守的!!!!
教徒也絕對憐恤同性戀者,但同時不接納他們同性戀的行為和價值取態。 正如我們愛護吸煙的人,但不支持他們吸煙的道理一樣。
教徒就是要更加在 神反對同性戀的議題上更加努力,把論句一字一句分析,不當無罪作有罪,不當有罪變無罪,不支持耶穌反對的事。 這才是真的了解神教導的人!!!

願與各位共勉之。

大家都在爭取「家庭」一詞定義的詮釋權

若果保守派在力保「家庭」一詞的定義限於由一男一女建立包括他們及兒女組成的一個社群單位的話,難道自命自由派或認同人士的取態不也是在力爭將家庭定義擴展超出保守派的立場?難道香港的自命自由派或認同人士不會在心中有,如歐美自命自由派或認同人士般爭取同性婚姻,組織「家庭」的潛議程呢?保守派做的只是將自己的立場、底線、掛慮講清楚,自由派或認同人士所做的,我認為是切香賜戰略,逐步爭取他們的潛議程得到落實。我看不到自命自由派或認同人士有幾清高?

「家庭」和「婚姻」,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但是, 「家庭」和「婚姻」,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個家庭之中不是一定會有婚姻關係在內的, 比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的家庭, 在新的《家庭暴力條例》下也是涵蓋的, 在這婆孫之間, 何來有婚姻的關係?

。。。

也有人建議, 不如把條例由 《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 《家居暴力條例》吧? 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 (包括同性同居、 同性朋友等)吧?

第一個建議, 其實把「家庭」和「家居」兩個概念混淆了。 家庭, 是一種人與人形成關係的生活單位; 而家居, 郤是一種與地點相關的描述。 比如說,在審議法例的時候, 我們可能會討論到:「有家庭成員, 如一婆一孫, 在家居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如果把「家庭」和「家居」兩個詞語對調, 本來很清楚的語句, 就變成了含混不清的「有家居成員, 如一婆一孫,在家庭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 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 尊貴的議員們, 你們是否能看得出這其中的問題?

至於第二個建議, 以「同住者」來取代「家庭」的關係, 就更是大錯特錯。 因為《家庭暴力條例》 也要保障非同住的前異性同居或前配偶關係, 亦應該要保障非同住的前同性同居者。

另外, 一般的短期同住朋友, 如大學生或年輕人租屋同住, 其實並不是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 也沒有情感上的依戀性,更沒有一方經濟上部份或全部依賴另一方之類的問題, 若然發生暴力糾紛, 一般的傷人條例已經有足夠的保障,並不需要特別的《家居暴力條例》(如其中的禁止搔擾令)來涵蓋。

說來說去, 其實部份人士反對的, 就是用「家庭」來稱呼「曾經同住並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的同性戀人所組成的生活單位, 但他們又不反對把同一稱號冠給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等其他形式組成的生活單位。 這會不會是歧視同性戀人呢?

。。。

抱歉重貼。全文見小弟的《家庭﹑婚姻﹑家居﹑同住》一文。

「伴侶」和「家庭」, 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直接回應你第一點和第二點﹐改用“家居與同居”一詞又如何﹖這豈不是比”家庭“二字更貼切的描述嗎﹖
若果你關心的是盡快通過法案﹐為什麼你要在法案名字上糾纏﹐把名字改為“家居與同居”﹐不就可以馬上通過嗎﹖
我從家庭的功用去推論家庭的定義﹐是一個客觀可以測證的準則﹐並不成構歧視同性戀。
反之要保留家庭二字的人﹐何嘗不是堅持要把同性伴侶納入家庭的定義中﹐企圖扭曲家庭的定義嗎﹖

也是用重貼來回應李兄﹐全文見同性伴侶不是家庭一文。

問hevangel

寡婦收養一子,同居,算不算是家庭?

回sleeper:

嚴格來說~
她們兩人共住~ 沒有血源關係~
是養母和養子~~
我會形容她們關係親如「真正」有血源「母子」關係~~~

關係為「母子」~~

如果硬要把「家庭」一字去形容她們~~
可能不太合宜~
但由於在「人倫關係」層面上,
她們沒有抵觸倫理關係~
所以仍可有商榷的餘地~

sensible?

I just wonder if people are taking the matter with understanding and try to figure out the concepts behind each of the opinion groups. Or, it is just being picky on those groups dislike?
I 19yr old. I appreciate the writings of comparation of gender or culture even if it involves sex organ. I plan of writings of such kind to arouse reflection of human so call 'dignity' with other organism...
But I regret having initimate act without thinking when young. Most of the girls do. I feel annoyed when come accoss with image like rape, exaggration of sexual characteristics, men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無頼, or receiver-girls.. In fact, I may feel scared. Unfortunately, these stuff just seem more common. I feel annoyed when men (most likely dominant, personal opinion) or women alike devaluing sexual relationship or women's body. I think most of the so call conservative groups are concerned about teenagers and do not want them having or experiancing such misconception, regret or lack of confidence (like me; and I also concern too) Some may think legislations of internet or domastic violence might be a possible cause; some think advertisement or TV. Some may disagree. Some are so worried and react exaggratively because of the lack of helping net when unforseenable and adverse consequences do take place. Why don't demonstrat the thoughtful consideration instead of a vague slogon of freedom? How is the good side being so insured to take place? What if massive youth frastration happens? Clearly, an aggressive position just lead to the other side don't want to listen or try to understand another.
However...Try to Understand and address those Really matters. It would be far more convinving and helpful to construct a solution for a conflict...

再問 hevangel 和 DJMM

想問DJMM,如寡婦與養子並不能被定義為家庭,那麼此組合是否應該受「家暴條例」保障?
另外,按照hevangel在<同性伴侶不是家庭>一文中所定之家庭定義,以下的同住組合,又是否應該不受「家暴條例」保障?
1舅母與外甥
2姑丈與外甥
3契爺與契女
4寡婦與收養兒女
5同性戀伴侶與收養兒女
6所有有親戚關係而沒有血緣關係的同居組合

另外,我第一個問題是問hevangel,為何會由DJMM回應?你們是否同一人?

回sleeper

寡婦收養一子﹐乎合社會學對家庭功用的定義﹐所以算是家庭。

1舅母與外甥 - 算家庭
2姑丈與外甥 - 算家庭
3契爺與契女 - 不算家庭﹐這個名詞多指包二奶。除非契女是指正式收養﹐具法律效力的養女。
4寡婦與收養兒女 - 算家庭
5同性戀伴侶與收養兒女 - 算家庭
6所有有親戚關係而沒有血緣關係的同居組合 - 不算家庭﹐除非有兩代的關係。

不過只要同住﹐以上所有關係也應受到XX暴力條例的保障﹐不過XX要正名為家居或親密關係爾。

正常點的反對聲音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社會公義及民生關注委員會,發表對《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看法,全文如下: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set=big5_hkscs

近期就著《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一事,在不少的團體中引起很大的爭議,本委員會經商議後,有以下 的看法。

一.「家庭」──質疑的重點

整體而言,不少人對《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有所保留,甚至反對,是基於以下兩點:

1. 條例名稱
不少人質疑是次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把同性同居者納入保障範圍,會否在法理上等同承認同性同居為家庭範圍或定義的一部份,然而《家庭暴力條例》的英文為?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而不是?Family Violence Ordinance?,保障的範團在1986年訂立時已包括異性同居者,在上年6月的修訂時也包括了親屬(爺孫、婆孫、繼父母與繼子女等),甚至分居者和已離婚人士等,可見本條例的精神,並非單單涉及現行核心家庭制度下的夫婦,同樣也是針對發生在特定親密關係人士之間的騷擾行為,讓受害人得到強制令的保護,暫時與施虐者分隔,免受騷擾,同時給予雙方冷靜解決問題的時間及空間。

2. 「猶如婚姻關係」
不少人就政府給立法會的文件中提及,「《條例》下所提供的補救措施亦為針對該等配偶或猶如配偶關係的情況而」一句中「猶如婚姻關係」一語,深恐為同性婚姻開綠燈。然而,以上文件的語句是原有條例的一種簡化說法而已 ,因為現有的《家庭暴力條例》(第 189 章)釋義部份內容如下: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而本條例中凡提述?婚姻?(mar riage) 及?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 之處,須據此解釋。(英文:this Ordinance shall apply to the cohabitation of a man and a woman as it applies to marriage and references in this Ordinance to "marriage" (婚姻) and "matrimonial home" (婚姻居所) shall be construed accordingly.)很顯然地,條例不是視同居者猶如婚姻關係,而是指條例的保障效力,可以同樣地適用於同居者身上,猶如適用於婚姻關係的夫妻所獲得的保障一樣。

本委員會認為,對條例修訂的質疑相當大程度上是對現行法律及有關法例理解不全面下,作出了望文生義式的誤解 和誤讀,並在以訛傳訛的情況引起的不必要的恐慌,以致誤以為有關條例會改變現行的婚姻定義,或會為同性婚姻 開綠燈。

二.「暴力」──條例的核心

《家庭暴力條例》於1986制定,原先只包括夫妻及異性同居者,之後雖然社會上有提出修訂的意見,然而政府一直認為沒有此需要,直至2004年天水圍滅門慘案發生,及往後不斷浮現的家暴事件,引起公眾關注,在輿論壓力下,政府才改變態度,進行條例的修訂。由此可見,這條例的重點一直都是那些在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對待的受害人,至於如何定義「家庭」(domestic)從來都不是其重點,所以不應該為此而拖延了條例的修訂;相反地,條例的修訂實有需要盡快通過,才有助減低同性同居者受到暴力的侵犯,以至人身安全受到 威脅。

事實上,無論同意與否,社會中對家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對不同家庭關係的組成也存在不同的價值觀。部份基督宗教團體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十分明確,然而在尊重其觀點與信念的同時,我們必須清楚《家庭暴力條例》對保障受害人士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如果我們認同公義、平等與人性尊嚴的價值,那麼沒有任何人應受到暴力對待。若然有團體和社會人士因為對婚姻和家庭的價值觀而阻礙和拖延此條例的通過,最大的受害者將會是處在水深火熱、威嚇重重的暴力受害人,絕對是得不償失的做法。耶穌基督愛顧世人,以仁愛關懷的榜樣,才是基督教的基本 優先取向。

因此,我們必須將焦點放在親密關係中出現的暴力這項罪行以及受害人的法律保障,其它如擔心同性婚姻日後被賦予法律地位,以及法例名稱會動搖傳統家庭核心價值等的爭論,只會轉移此法例修訂的本質和原意,更不幸的是,由於暴力受害人未能獲得社會適切的法律保障,繼續受到暴力侵害,這是文明社會和我們的信仰所不能容忍及接受 的。

三.對於條例更動的討論

本委員會認為,《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應盡早通過,把同性同居者納入保障範圍;至於是否需要更改現有的法例的 名稱及內容,以釋公眾的疑惑,可有以下的考慮:

1. 條例名稱
現有條例的內容明確地保障了暴力受害人的同時,法理上也不會影響現有以一男一女為基礎的婚姻法,只要讓公眾有較全面的理解,法例的名稱就沒有需要作出改動。然而,考慮到公眾因現時接受到的資料和訊息的混亂,而對法例的名稱仍有保留時,把條例名稱改為如「家居暴力條例」、「家庭及同住人士暴力條例」等,也無 不可。

2. 條例內容
由於日常語言與法律語言有著一定程度的差異,有意見認為應該把部份較易令人誤會的字眼重寫,使市民較易明白,這本是無可厚非的;然而,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個整體,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修改某些部份時需要連帶修改相關部份,反而容易使原來清晰的例文變得不清晰,而有關改動又或許會引起另一些新的爭議,結果延誤法例的修訂 ,這些都是必須加以考慮的。

又再問 hevangel

既然你同意同性戀伴侶收養兒女同住算是家庭,為何你又要主張另定「XX暴力條例」來保障他們?

回sleeper

不是另定「XX暴力條例」﹐只是把「家庭暴力條例」正名為「XX暴力條例」。正確點來說﹐要改的只是條例的中文譯名。

正名 ?

回應一下
似乎上文作者有意把定義的界線淡化~

所謂「名不正,言不順。」

...... by DDJM

真係要正名? 那中國共產黨一樣要改名做中國資本主義黨?

其實個 short title 真係噤重要? 要睇立法原意就應該睇 long title, 法例已講明係保障個人免受暴力對代, 唔係講同性婚姻, 唔明白 「家庭」有什麼問題;

如果真係想將同性關係等同婚姻, 那就請將「家庭暴力氣例」改為「婚姻暴力條例」, 如果用上「家居暴力條例」的造, 那發生在酒樓的暴力行為又是否包括在內呢? 那不是更大的問題嗎?

回Albert

對﹗ 中國共產黨應該要改名做中國法西斯黨﹗
其實domestic最貼切的譯法應該係屋企﹐條例就改名做「屋企暴力氣例」喇﹗

冇議員講過轉字就必

冇議員講過轉字就必定支持wo...

搜尋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