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莊耀洸: 驗毒計劃與人權問題

編按:莊耀洸先生是現任香港人權監察主席。

1. 驗毒計劃是否違反人權?

由於此計劃為自願性質,表面上不容易去挑剔計劃違反人權。但如果計劃并非真正的自願性質的話,則被視為違反人權。
至於如何判斷其不是真正自願,大致分為以下數點:

.校方壓力﹝如人數問題,參加學校為了令數目較「好睇」,對學生施壓﹞
.朋輩壓力﹝身邊的同學都參加了驗毒﹛令沒有參加的學生受同學質疑,被認為心虛。於是在怕被歧視、排斥和標籤的情況下參加﹞
.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決定(在資訊缺乏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容易有偏差。例如:校方在告訴學生驗毒計劃的時候提供不全面﹝只提供有利﹞的資訊給予學生。﹞校方須以各種方式如壁報、論壇、討論會甚至辯論比賽提供資訊,務求令同學和家長在充份的考慮各方的意見後方作決定。

2. 驗毒計劃是否違憲?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簽約國應使有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意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應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就今次事件為中學生而言,基於他們開始轉趨成熟,開始能夠理解一定程度的道理,不能以「少不更事」為理由拒絕提供資訊及決定權。

以今次計劃為例,政府的處理手法是首先聯絡校長、社福界、老師卻非計劃的主體中學生,有著不合理的地方。另外,是次計劃於未正正式咨詢過大埔中學生便加以實行,有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處。

再者,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八條:香港居民有人身自由;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或監禁的自由;禁止施行酷刑、非法人身搜查,以及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而驗毒屬於身體搜查,於外國,如驗毒計劃沒有充份理據去支持,則屬違法。至於是否有充份理據去支持驗毒,除了與剛才提及的同意聲明外,於外國還須視乎計劃的效用,因為此計劃有可能侵犯人權,在有成效的情況下尚能合理化,但到現時為止,沒有任何清晰的數據能顯示出驗毒計劃能有效針對問題。在香港政府此計劃前,并沒有拿出任何有力數據去支持該計劃能有效打擊青少年濫藥,似乎予人「摸著石頭過河」的感覺。

莊引述:本年度有一份「教育與健康」期刊,內容提及澳洲National Council on Drugs對驗毒計劃進行了一項詳細的檢視,發現超過四分一曾參與該計劃的青少年感到緊張和憤怒。雖然該計劃目的為幫助青少年,但由於驗毒過程對青少年造成傷害,已經違反《兒》第十九條: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 另外,有調查顯示參與計劃的青少年對學校有負面看法,偏偏又有調查顯示青少年與校方關係越密切,濫藥的可能性越低。驗毒計劃卻成了幫凶,與本身的目的可謂背道而馳。

同時間,驗毒計劃亦破壞了青少年與家長之間的互信,家庭可能擔心子女有否濫藥而參加計劃,這令青少年更易走上濫藥的不歸路,因為青少年的濫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丞受不了來自不信任的氣氛下生活的壓力而導致的。莊表示擔心校方資源會被分散,雖然駛毒人仕為外來團體,但校方依然無可避免要投放人力物力於這一個範疇,而老師日常接觸學生的時間亦會相對減少,令原來最有機會察覺學生濫藥的老師有發現的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減少。正正又與計劃的目的相反。

3. 保密工夫是否人權議程的一部份?

莊認為,保密是人權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而被驗出中呈陽性反應的青少年會被記錄,拒絕接受驗毒的青少年也會被記錄。同時社福界為工作團體,無法不用文字記錄他們的個人資料,令人不禁想起種種資料外漏的意外。美國曾有類似的意外,呈陽性反應的名單外漏,令那些榜上有名的人被廣泛流傳。雖然名單最後被刪,但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不可估量。而該名單各方團隊造成的標籤效應更是有著深遠的影響。

回應社會看法

a﹞翁靜晶:「吸毒本身已觸犯法例,屬刑事罪行,兒童法庭通常會頒下保護令,進行宵禁或交由福利官看管,自由活動都受到限制,還講人權?」

回應: 問題的本義與驗毒計劃差天共地,雖然同為剝奪當事人的自由,但前者為犯法後受罰,實為合情合理,而後者雖然理當受一定的自由限制如宵禁和交友限制等等,但兩者最大分別為後者在受到自由限制前,應由獨立法庭去判斷而非由執法部隊實行禁制行為,因為獨立法庭有著一定的法律程序,該程序包含關於審慎考慮過私隱和人權等問題後所設立的保障。但現時由於執法部隊實行禁制行為,在執法部隊忙碌的工作和不及法庭獨立的因素影響下,莊表示擔心兒童權益受侵犯。

a﹞「為仔女著想論」

被問及有家長認為「只要是為兒女著想,人們就不應該反對,更應立即進行」。莊笑言這是「好心做壞事」,雖然打擊濫藥的目標很合理,但是在未知道該計劃能否針對問題從而解決的前提下,莊憂慮謬然行動可能導致不良甚至反效果,所以覺得除理念向好外,也必須要在人權和法治兩大前提底下實行,因為法治是一切的底線,不能說因為該計劃「可能」有效就放棄。在被質疑「人權與戒毒誰較緊要」,莊認為不應將人權和戒毒對立起來,更認為接受遠離毒品的幫助是屬於人權之一,但受助戒毒則必須在不觸犯其他人權的情況下實行,道理就如不能因要維持香港治安就對罪犯嚴刑逼供,應該在人權的大前提下推行幫助青少年遠離毒品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