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一家之言 2009年10月14日
張超雄 「正言匯社」社長/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
電視畫面出現的女工以一雙巧手,瞬間已縫製出一件又一件精品。不說不知,記者所在的是盲人工廠,訪問的主角自然是失明人。她,是邱苑玲,是個揚眉女子,勇於表達不平事,我跟她認識已有好些年。
看到苑玲以電衣車把布料變成衣服,旁人可能無法相信她是個盲人,聽到她竟滿足於僅三千元的收入,可能感到驚訝,因為這個水平連基本生活也難以維持。但當知道苑玲原來是個殘疾人,你又可會另有所想?在香港,為何殘疾人士接受低薪是個定理?
假若你認同在一個富裕社會,任何人只要願意辛勤工作,賺取的回報應足以維生;那麼適用於殘疾人士的,便不應有另一套工作倫理觀。最低工資對不論是殘疾人或普通人,根本的意義應該是一致的。
然而,苑玲害怕最低工資將剝奪她僅有的工作機會,卻又是不少殘疾人士的顧慮。本港市場對殘疾人士的排斥情況特別嚴重,其勞動參與率只有13.2%,跟很多先進國家40%的比例相距甚遠。殘疾人士就業困難是事實,然我們該做的,不是將殘疾人士剔出保障範圍;相反,我們應該討論如何在最低工資下保障他們的就業機會,同時改善他們的貧窮處境。
根據政府的建議,最低工資將涵蓋殘疾人士,同時會有一套機制為殘疾僱員評估生產力,以得出一個以百分比計算的最低工資水平。此方案既可保障殘疾僱員獲得合理工資,同時維持機構的競爭力。不過,這個「打了折扣」的最低工資水平,不但失卻最低工資原要維持的工作倫理,評估機制更有機會淪為資方的壓榨工具。
為此,筆者建議由政府以工資補貼或企業稅務優惠的形式,補上由評估機制得出的工資差額。例如一名殘疾人士被評只及常人八成生產力,政府便會補上其餘兩成工資。一方面,企業不會因聘用殘疾人士而增加成本;另方面,殘疾人士亦可獲得工作機會和工資保障。而納稅人亦不會蒙受損失,因為對殘疾人士進行的工資補貼,成本可能比以綜援支付他們的生活開支更低。
為免市場因成本上升減少殘疾人士職位,在實施最低工資的同時,應輔以就業配額制度,規定所有政府部門、僱用50人以上的公營或資助機構,以及僱用100人以上的私營企業,聘用最少2%殘疾僱員,並由政府向該等機構或企業提供所需配套和稅務優惠。殘疾僱員未達指標的機構或企業,可選擇繳納罰款或向聘用殘疾人士的社會企業及庇護工場等購買服務或產品。在此等措施下,最低工資既可保障殘疾就業,亦可令他們免於貧窮。
在絕大部分先進地區,除了最低工資,殘疾人士同時受到保險制度保障。殘疾保險屬全民性,水平足以應付殘疾人士基本生活所需。反觀香港,殘疾人士若不領取綜援,一般便只有1,280元傷殘津貼,金額就是連應付基本醫療也不夠。因此,最低工資只是第一步,只有改善基本安全網,才能同時保障沒有工作能力的一群。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政府拋出的最低工資方案,部分建議對殘疾人士甚為不利。例如殘疾僱員在接受生產力評估期間,只能享有最低工資的五成。在完成四周評估期後,僱主有權不再聘用該殘疾人士。為免觸犯勞工法例,政府更打算就此修改《殘疾歧視條例》。該等歧視性的附加條件對誰有利,不辯自明,卻大大削弱最低工資和《殘疾歧視條例》的原有保障。
若有人問:殘疾人士要的是合理工資,還是僅有的工作機會?筆者答案是:兩者皆要!工作既是人的基本權利,合理工資亦是社會公義的踐行,兩者缺一不可。從外國經驗看來,只要有整全的殘疾就業和福利政策,工作機會和合理工資並不互相排斥。因此,殘疾人士能否在最低工資下最終獲益,便要看政府的視野和決心了。
回應
政府辦社會企業,以「超」市價聘用作鼓勵
.
政府非但不應以「低價」來羞辱殘疾人士,反應以「超」市價,以身作則辦社會企業來聘用,一來可為殘疾人士創造就業,二來產品可支援綜緩或低收入人士。
此舉不僅可免除商家的「擔憂」,亦可免造成社會不必要分化和歧視,加強社會的互愛。相信總比間接「幫商家」來得有效,市民也不會反對!
.
政府這樣辦, 就不是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的定義, 就是以盈利幫助弱勢社群. 你所說的根本不是社會企業.
既然由政府補貼, 不如送錢給殘疾人士更為簡單. 至於產品支援綜或低收入人士, 也是直接送錢簡單, 因為一般企業的日常用品製作成本比社企更低.
只要有政策針對他們, 就會出現分化和岐視, 根本沒可能避免.
另外, 張超雄所說多餘. 既然都要評估及補貼, 不若豁免傷殘人士最低工資限制, 然後直接以工作能力計算傷殘津貼.
回 韋言 兄,叫「仁愛企業」吧!
.
韋言 兄,那麼改叫「仁愛企業」吧!
政府支援殘疾、綜援和低收入人士是社會責任,這點相信是不會有任何爭議的。但作為一個有「良知和仁愛的政府」,首先應明白,殘疾人士除了需要生活外,更應有工作的機會和尊嚴,而不是單單的給錢打發便了。這就是張超雄先生所說的「殘疾人士要合理工資,也要工作機會」!
把兩個本質上有明顯高低的勞動群放在一起作「競爭」,根本就不公義,硬把最低工資扭曲壓低,並說成要保障這些「無競爭力」的,更絕對是「不該」的行為。
對張超雄先生提到的那位邱苑玲小姐:她所代表的精神,應是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支持;還是無情的打擊呢?政府,真的可以這樣不仁嗎?
.
負入息稅
有一個理論, 是以負入息稅代替所有福利及最低工資, 是最直接了當. 不用個別申請, 薪金水平不夠, 由政府自動補足. 因為一視同仁, 甚麼標韱也消失. 但實際上未必可行, 亦從未有試過.
張超雄的謬誤
// 為何殘疾人士接受低薪是個定理? //
誰說殘疾人士一定低薪﹖他沒見過坐輪椅的律師或投資銀行經理嗎﹖
傷殘並不會直接影響人工高低﹐影響人工高低的是生產力啊﹗
// 假若你認同在一個富裕社會,任何人只要願意辛勤工作,賺取的回報應足以維生 //
張超雄前設錯誤﹐接下來所有推論和結論也無效。
辛勤工作不等於有足夠生產力﹐去換取維生所需的回報。打個比喻﹐一個畫家可以很勤力畫畫﹐可是沒有人買他的畫就是沒有人買﹐與他勤不勤力沒有關係。
倒不如說一個富裕社會﹐不論那人的工作能力如何﹐也不容許有人餓死街頭。
// 相反,我們應該討論如何在最低工資下保障他們的就業機會,同時改善他們的貧窮處境。 //
外國的傷殘人士讀過大學﹐從事用腦不需體力勞動的工作﹐又有高科技輔助機器﹐和健全的比較也不是太蝕抵。正徑不是直接保護傷殘人士﹐而是給他們教育機會﹐讓他們可以與正常人爭長短。
// 筆者建議由政府以工資補貼或企業稅務優惠的形式,補上由評估機制得出的工資差額。//
這是負稅率。負稅率的最大問題是moral hazard。若政府出全數補貼請人﹐公司為什麼還要支人工﹖人工的平衡點一定是零﹐等於叫政府全部包底。
// 聘用最少2%殘疾僱員 //
這是整篇文章最白痴的建議。如果香港勞動人口少過2%的傷殘人﹐公司是否要打斷員工的腳去交數﹖ 如果立法強制(或以稅務優惠半強制)公司請2%傷殘人士﹐只會令傷殘人士在公司更受歧視。請他們回來當花瓶﹐甚至放在最低級的職位白支人工﹐可識公司可以問政府拿著數。要傷殘人士不聚要工作機會﹐而是要一個有尊嚴的工作機會。
// 反觀香港,殘疾人士若不領取綜援,一般便只有1,280元傷殘津貼,金額就是連應付基本醫療也不夠。 //
一﹐傷殘人士如果沒有工作﹐為什麼不領取綜援﹖
二﹐香港不是公營醫療嗎﹖真接減免基本醫療不是更易容﹖
// 從外國經驗看來,只要有整全的殘疾就業和福利政策,工作機會和合理工資並不互相排斥。//
文中不是說過外國有60%傷殘人士沒有工做嗎﹖ 如果真的不互相排斥﹐應該接近健康人口的就業百份比才對。工作機會和合理工資可以兼得﹐不過合理是指合乎市場價格﹐並而不是張所指的法定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根本就不是合理工資﹐而是以行政手段夾硬抬高的工資。
什麼"外國"?
你對外國了解有多少? 不要動不動說外國.
歐洲每國的行政不一, 加國和美國差別已太明顯了.*
你在說越南 還是morocco? 動不動說"外國"反影了你的有限智.
*加國是全民medi保險.
美國是 全民不保, 你不買"貴"保險的話, 你除時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