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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仿」侵權與否 議員倡考慮公眾利益

戲仿諮詢
圖中紅框所見,是次版權(修訂)條例只針對戲仿諮詢,其他同樣具爭議性議題並沒討論。

(獨媒特約報導)今日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就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諮詢進行討論。有議員批評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暑假才推出諮詢,未能趕及立法會十月復會時進行公聽會,要求延長諮詢期一個月。有議員認為「戲仿」一詞始乎定義狹窄,亦有意見指版權利益「不是絕對」。

毛孟靜首先發言,她形容現時「人人頭上一舊雲」,不知會否犯法,「真係好擔心魔鬼在細節」。建議若無商業利益,但凡有一定社會及政治訊息的二次創作,都能獲得類似新聞界因公眾利益而得到豁免。她和湯家驊一樣,都希望不同方案能合併,並不是只能擇其中。她要求延長諮詢期一個月,以便立法會十月復會後舉行公聽會,獲得不少在席議員贊成,亦得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初步答允。莫乃光動議公聽會宜和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合併,湯家驊亦於會議後去信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動議舉行公聽會。

蔣麗云問到「為何把二次創作變成戲仿」?她理解「戲仿」只是「二次創作」其中一種,似有收窄定義之嫌。湯家驊同樣提到,坊間對戲仿無定義,法例能否像《誹謗法》只訂立一些原則性概念,例如只要無存心複製及賺錢意圖已能豁免?蘇錦樑回覆本地傳媒及網民所用的「二次創作」並不是《版權法》常用概念,實質內容難確定,而「戲仿」則是普通法地區採用的字眼。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引述英國版權條例案例,法官裁定當傳媒報導時或許涉及侵權行為,但若牽涉公眾利益時,兩者間要作平衡,揚言「版權利益不是絕對」。他反建議局方可透過此機會,在《版權條例》加入如重大公眾利益、保障新聞自由等概念。不過,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自稱「代表業界」,反指藝術人靠版權及創意生存,而最重要是「專重原創」,單是專重創意是沒意義。他們要靠50至70年的版權生存,以複制作品達至收益。他希望政府能解釋清楚執法標準,而往日政府也是接獲版權持有人投訴才採取行動。

莫乃光特意在高登討論區蒐集網民對諮詢的意見,有網民擔心如何定義「戲仿」?執立時會否有選擇性?文化藝術界人士則擔心其作品或許現時沒有經濟利益,可能將來有。他又批評局方版權條例中的通訊權利、移除侵權物品、安全港等議題同樣重要,今次卻無處理。盧偉國亦提到肖像權、跨境之間的版權法問題。可惜蘇錦樑再三強調,今次諮詢乃「聚焦戲仿」,不會處理「安全」問題。他「相信香港法治精神」,不會出現選擇性執法,並希望大家別用「網絡廿三條」標籤這修訂。他又解釋於不足24小時邀請關注團體參加簡介會,其實是希望這些機構「在正式諮詢前做交流」,八月初會再次邀約他們。

公眾可透過郵遞、傳真或電子郵件在2013年10月15日或之前,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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