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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資訊自由法》改革政府封閉文化

制訂《資訊自由法》改革政府封閉文化

申訴專員黎年上周發表報告批評政府欠缺透明。(圖:有線截圖)

申訴專員黎年上星期發表任內最後一份《主動調查報告》重鎚出擊,批評政府有欠公開透明,沿用多年《公開資料守則》沒法律約束力,甚至被個別政府部門用作擋箭牌。他促請政府制訂《資訊自由法》,保障公眾知情權。

沒有檔案,何來問責。政府檔案之所以重要,全因為它們如實記錄了各種決策制訂的過程和前因後果、會議紀錄,還有不少沒有對外公開的研究統計或技術資料,妥善保存都可留待日後有跡可尋。高官問責制而來歷年來特區政府官員因犯錯下台少之有少,亦有政府部門刻意隱瞞過失,市民傳媒要監察政府需要花費不少功夫,很大程度源於香港至今仍未有法例強制政府提供公開資料,讓政府部門「免得過」也不會向公眾提供資料,猶如落入資訊黑洞。

另一方面,香港也未有制訂《檔案法》,規管如何保存檔案,以致不少有關社會政策及民生具影響力的檔案沒有充分鑑定下便被處理銷毀,讓政府能一直黑箱作業,但證據卻早已灰飛煙滅,公眾無從監察。長久下去,閉門造車的心態亦無助提升政府管治威信和推行各項政治民生政策的公信力。

過往我致力推動政府公開資料的工作,去年我曾在立法會提出書面質詢,問及《公開資料守則》的執行細節。我留意到不單是市民、傳媒索取資料,原來連學界索取不涉個人資料的數據作學術研究也被有關當局拒絕。當時學者指出一例,是向有關當局索取港鐵月台的發生意外的不具名數據以作分析,但竟因「涉及個人資料」而遭拒絕。相關資料原來也能從報章查閱,政府手上有這些統計但卻不公開,要學者自行查找根本費時失事。由此可見,政府部門有時為了省卻責任而不予公眾方便取得資料的途徑,無疑窒礙公民社會的發展。時代在變,官僚作風在資訊開放的社會,也需有所轉變,才能切合社會的發展需要。

黎專員在報告中指出,《公開資料守則》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如實執行也不會受罰,他寄語政府要與時並進,又指以前無人發聲的問題不代表往後也風平浪靜。他又稱,「其他人會講大話,但歷史文件和檔案是不會講大話」,在這個政府龍門亂加亂搬的世代,正好印證制訂《檔案法》的必要性。

去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分別成立「公開資料」和「檔案法」小組委員會研究本地和海外法例,並建議改革方案。但改革法律容易,改變根深蒂固的思維困難。不論法律如何,最重要是特區政府的政策、部門文化和公務員是否將公開資料和透明化視為預設的態度,否則即使法律如何規定,在部門層面實行時只會舉步維艱。

觀乎梁振英政府處事作風,不論特首以往如何將「開誠佈公」掛在口邊,令人難以寄予厚望。目前政治環境如斯緊張,更不能期望市民會信任政府。從目前政府推行公開資料守則的狀況來看,無論法改會的建議如何,最終若推動制訂《資訊自由法》,市民都可能認為政府提出的建議太遲、太少,而並非有誠意捍衛市民索取資料的資訊自由。

公眾有權取得政府資訊是民主社會的一項重要準則,而外國經驗顯示制訂《資訊自由法》有助改善政府施政、打擊貪污。瑞典是世界上最早頒布《資訊自由法》的國家,早在二百多年前就制定了有關法律。現時全球70多個國家和地區經已制訂資訊自由法,把資訊自由視為憲法權利。香港制訂《資訊自由法》時應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善用科技處理和追踪申請,避免市民的申請在官僚架構中打轉,甚至石沉大海。

文章原載於「信報論壇」 (25.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