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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父為子隱」到雨傘抗爭──怎樣的社會才有利法治?

從「父為子隱」到雨傘抗爭──怎樣的社會才有利法治?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論語・子路第十三》)

《論語》這段文字,香港學生大都耳熟能詳,中學中文科述說傳統文化,愛以此為中國傳統思想落伍、不利法治的例子。筆者卻以為恰恰相反,「父為子隱」的社會才有利法治,當中在法律之下的行事態度,若與香港剛過去的佔領運動違法爭議並論,其理更是若合符節──若干的公民個性,即使傾向違法於一時,卻可以是法治的保障。

(一)關愛他人者的行事傾向

「父為子隱」的例子中,父親明知兒子偷羊犯法,卻不交由法律仲裁,倒助其脫離法網,顯然不尊重法律。然而不忍至親受刑,論其品格,無非出於對親人之體恤慈愛。(注意孔子此例既是要展示仁德與守法的取捨,自可假定攘羊的事其過為輕,而不對他人造成可預見的巨大損害,諸如攘羊者明知那是貧者賴以續命的僅餘食糧,又或羊的主人會因攘羊者未受緝捕而創深痛劇之類特例;另須注意古代牢獄之幽閉、刑杖之嚴酷。)筆者提出的問題是,長遠來看,人民品性仁愛的社會有利法治,還是人民品性涼薄無情但卻嚴守法律的社會有利法治?筆者將於下文分析,一個社會,人民互相關愛,仗義而為,不只是較理想的社會,還對法治最為有益。

(i)法例所禁的惡行不願為之

首先,大部分法律,所禁者均為傷害別人的凶暴殘慘之事,如禁止殺人放火、偷呃拐騙、姦淫虜掠。凡此逐利相殘行為,心存關愛者平常所以不為,不必因為外在之違法或避罰考慮,而是本不願意為之;然則其被捕風險之高低,以至執法與司法之嚴寬,非其必要考慮,如此自然不會作奸犯科,所行合乎大部分法律。[1]這樣的社會,一般情況下自然少人犯罪。[2]

(ii)法網外的惡行亦不願為之

誠然,人民若以守法為先,亦少會做出法規所禁的惡事。然而,另一方面,社會上法律管不到的不公義事所在多有,如忘恩負義,如巧取豪奪,香港社會貧富之間層出不窮。只執著法律的人大可終日在法網不及處害人圖利,但若社會上的人品格良善,不到緊急關頭,總不屑為之。

(iii)犯法的無關痛癢小事偶或為之

還有些事情,雖然違法,但無傷大雅,諸如行人在馬路前望見遠遠無車,就在紅燈仍亮時過馬路,或在街上想起沒帶身份證又不返家取回之類──法規為一般情況而定,只要所涵蓋的大部分情況下市民守之都利大於弊,即可考慮頒行,故此當中必然會有守與不守無關利害的可能情況。這些情況下,以法為先的人仍照法規而行,而重德輕法的人卻可能違法而行。但既然所為影響微末,談不上惡果之餘,法治系統亦能容納之。

(iv)不願坐視政府所為背離法治

依上文所論,法律所禁的惡行,心懷仁義的人平常自不為之,遂不逾越法律之限。另一方面,法治的要義,更在乎平等與公義,如法治的奠基論著《英憲精義》(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即闡釋法治理念為「人民違反了經正常立法程序確立的法例,方可受司法系統懲治。」( “We mean, in the first place, that no man is punishable or can lawfully be made to suffer in body or goods except for a distinct breach of law established in the ordinary legal manner before the ordinary courts of the land.”[3])以及「同一套法律通用於各人身上;且各人一旦犯法,亦均受同一司法系統仲裁。」(“No man is above the law, but that here, everyman, whatever be his rank or condition, is subject to the ordinary law of the realm and amenable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ordinary tribunals.”[4])須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即是否只懲罰違法之人,或是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均由當權者掌控,而非由一般百姓直接決定。然則當權者有否著意維護法治,對法治舉足輕重。設若社會人情淡薄,人人但求明哲保身、自掃門前雪,則當權者有何壓力要維護法治?相反,若人民心懷仁義,關愛他人,勇為身邊不平事奮起吭聲,多少能給當權者外在動力務求處事公平,合於法治。

因是之故,偷羊的事例中父子相隱,雖無視法律於一時,但一個人民互相眷顧愛惜的社會,必遠較「父攘羊,子證之」的冷酷社會少作奸犯科之事,而民風尚仁,必不坐視為政者濫用法律為所欲為,對自己或身邊人施以橫暴。

(二)佔領運動的行事傾向可保障法治

佔領運動,亦當作如是觀。堵路,非法集會,固然違法於一時,但其表現的公民質素,卻正正是法治最需要的養份。佔領區內,人人守望相助;而他們所以聯手抗命,抵制惡政,不外乎對自己與社會上他人前途的繫念,以及對不公義事不平則鳴的義憤。民眾有仁義之風,日常自然少因殘人自肥而犯法,並力求政府堅持法治的公平原則。相反,試想像一個社會,人人只著眼當前能否搵食,政府所為是否符合法治與公義則不聞不問,又或辜息縱容;縱使今日人大常委對民主的承諾虛應故事,失信失義,使特首人選得受權貴重重篩選過濾,基本法四十五條淪為具文,竟仍不致觸發抗爭,那樣人心澆漓、冷漠苟且的社會,人民雖不會有梁振英、董建華、袁國勇等人斥為「損害法治」的舉措,卻必然是官民之間法網外惡行的溫藏,有司庇蔭權貴、政治檢控的阻力必少,法治淪喪可期。

結語

論者支持佔路抗爭,多假借「外援」,以西方公民抗命學說為理念依據,然而此抗爭運動其實亦與儒學傳統以民德為先的進路遙相呼應:縱然違法於一時,但其表現之公民性格,長遠卻對法治較有保障。相反假如有日港人眼看政制沉淪而無奮起抗命的意志,當是法治奏起輓歌之時。

當然,本文雖將「父為子隱」與雨傘抗爭合論,二事仍是有推恩範圍的分別:「父為子隱」一事上,關愛只及於至親;雨傘抗爭,則關愛博施於眾,以及於一城,與「父為子隱」的古例相較,則又多所擴充了。

[1] 一般情況下,法治不只要求人所為合法,更要求人所為守法──意即以「法規如此」為行事理由;此行事動機上的分別,即所為合法與所為守法的分別。然而,由於法治並不要求人民就橫暴悖理之法律仍以「法規如此」為由遵守,故實行上兩者分別不大。下文(iii)討論的情況,為實行上主要分野之一。

[2] 《論語》另有篇章論司法與社會。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司法上之斟酌權衡固然重要,需要慎之又慎;但更理想的是社會上人民不願為惡,則長遠而言犯法者自然少。

[3] Dicey, A. V. (1945),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Macmillan. P. 188.

[4] Dicey, A. V. (1945),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Macmillan. P.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