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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市民面對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當市民面對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攝:Gundam Lam

去年佔領運動期間,有不少報告指出,集會人士受到警方或反佔領人士施行暴力、性騷擾、恐嚇等,更有傳媒拍得執法人員向集會人士拳打腳踢以及使用警棍的片段;然而,直到佔領運動已完結一年的今天,被拍得使用警棍的執法人員仍未被起訴;而被拍得向示威人士曾健超拳打腳踢的七名警員雖被起訴,控方的搜證程序、傳召證人的選擇、甚至於相若時間對受害者提出起訴,其案件早於七警案開審等,均惹來法律界和公眾質疑和討論。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於昨日(12月9日)就香港特區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酷刑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其中於點名關注於去年「佔領運動」期間集會人士受到警方以及反佔領者的過度武力 (包括過量使用催淚氣體、警棍以及胡椒噴霧等)、性暴力及恐嚇,並就現時監警制度提出關注。

何謂酷刑

有人或許會認為,這些暴力和威嚇,和以前看的電影「滿清十大酷刑」中的相比,程度有一定的差距,甚至會覺得「碎料啫」。但其實《酷刑公約》第1條對酷刑已有清晰定義:「『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而一些不屬「劇烈痛苦」的,亦算是「不人道待遇」;是以,當執法者對市民施行過度武力或威嚇、或是縱容其他人這樣做,亦屬於不人道待遇,甚至酷刑。

防止酷刑,需要獨立有效的監警制度

事實上,具有權力的人士,包括警察等公職人員,向市民行使暴力,那怕只有一點點,都可能為市民帶來很大傷害;而市民向公職人員追究時,往往也面對相當大的困難;可惜的是,委員會報告亦同樣指出,現時監警制度存在問題,批評「現時投訴警察個案繼續由警隊的投訴警察課處理,監警會只有建議和監督投訴警察課投訴的職能,欠缺調查權」,(段8) 並重申港府應「考慮成立具接受和調查投訴執法人員個案職能的完全獨立機制,並確保該機構的調查人員與被投訴人並無體制或從屬關係」。(段9)

監警會無實質權力 獨立也是徒然

港府一直對外宣稱有個「獨立」的監警會處理投訴;但事實上監警會根本沒有調查權和懲處權,只能批核由投訴警察科交來的報告,即使'確立投訴也無懲處權,猶如無牙老虎,只是港府向外宣傳有個「獨立監警」制度作為化妝工具而已。掌握處理投訴實權的,是警隊其中一個部門--投訴警察課。但既是警隊部門之一,又能如何服眾,其能夠公正處理市民投訴?

委員會察覺這些問題,於報告中亦提出關注,指出在投訴警察課接到的527宗投訴中,只有172宗被評為「須匯報投訴」(Reportable case),而此172宗個案中,投訴警察課向監警會提交其中151宗個案的調查報告,而這些個案全部被投訴警察課評為:「無法證明屬實」(were not considered substantiated by CAPO)。委員會 促請香港政府就警方以及反集會人士於「佔領運動」期間所施行的過度暴力進行獨立調查;而對所有犯法的施暴者,包括共犯以及縱容這些暴行發生的官員,都要正式提出起訴,並確保被定罪者得到足夠的懲罰。對受害者提供公平和充足的補償。

認真正視問題 保障市民人權

《酷刑公約》定明,「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這是對人權的基本保障;然而,近年不少的實際個案,都令市民質疑,現存的監警制度根本未能有效保障市民免受不人道及酷刑對待,保障市民人權。但港府面對市民以及聯合國的質疑時,卻繼續採「掩耳盜鈴」的態度,繼續以沒有實質權力的監警會作晃子,作為向外宣揚自己有個獨立監警制度的化妝工具。

我們希望港府能認真看待及落實聯合國建議,賦予監警會調查權、定案權和懲處權,亦應改革監警會委員任命和組成,令其符合《巴黎原則》獨立、多元和廣泛代表性的要求,實實在在,確確切切地,認真保障每一位小市民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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