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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禁令在香港可行嗎?

民刑事禁令在香港可行嗎?

圖:(左起)工黨李卓人、何秀蘭、張超雄

上星期四(1月21日),立法會通過了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何秀蘭議員隨即根據《議事規則》提出動議,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去審議草案。

她亦提出本人在這兩個月來,在不同媒體已多次建議過的「民刑事禁令」。她認為這個沒被草案委員會考慮的新方案,可以幫助打破立法會當前的僵局,製造一個三贏局面。

民刑事禁令是什麼?

我這個建議就是在新版權法例裡加入簡單條款,禁止對個人用戶非商業性侵權行為進行刑事檢控和民事訴訟,從而分開網民和網絡中介平台的不同利益,避免造成「生鴿連死鴿」的不幸情況。

這個禁令不重視移植外國法例,而是專注於香港現時的特別需要。既然版權商和網民團體已經同樣支持打擊大規模的盜版活動,而政府和版權商又已經不約而同地表示不會起訴民,剩下來的大問題就只有一個:怎樣可以豁免網民的活動,而又可以保留版權商對網絡中介平台進行訴訟的機會和權利?

我這個建議當然並非解決香港現時僵局的唯一折衷方案,但由於法律條文簡單,很容易讓政府、議員、版權商和廣大市民了解,亦只需在修訂草案裡加入一句簡短的條款,所以政府和議員值得考慮。

禁令採納後的四個情況

如果香港採納了這個民刑事禁令,以下四個情況就會出現:

第一,政府不能在非商業性侵權行為下對網民進行刑事檢控。這個禁令直接消除網民的極度憂慮,並移走他們經常提到在頭頂上的「一把刀」。既然政府已多次表明不會起訴網民,這個刑事禁令就落實官員近兩個月來的口頭承諾,避免他們「開空頭支票」。

第二,如政府一樣,版權商不能在非商業性侵權行為下對網民進行民事訴訟。這個禁令再度減低網民的憂慮,並移除他們頭頂上的第二把刀。既然版權商已經多次說明不會控告網民,這個民事禁令就幫助它們履行這些口頭承諾,亦消除律師信對言論、創作和表達自由的打壓和寒蟬效應。

第三,由於禁令不像修正案般將網民的侵權行為合法化,法例保留了版權商對網絡中介平台進行訴訟的機會和權利,從而保障版權商的商業利益。

中介平台對這個建議當然不會太歡迎,但既然它們已從網民的侵權行為獲取了直接的財務利益,如大量廣告收益,要求它們與版權商分一杯羹亦非常合理。更何況,許多中介平台,如YouTube,已和版權商簽訂了授權協議,和它們分紅與否其實只是遲早問題。

至於那些沒有獲取直接財務利益的中介平台和其他網絡服務供應商,它們就不用擔心,因為只要它們採取合理步驟去限制或遏止網民的侵權行為,就會受到新法例加設「安全港」直接保障。

第四,這個禁令容許版權商在商業性侵權行為下對網民進行民事訴訟,亦保存了它們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將侵權作品「下架」的能力,從而增加法例對它們商業利益的保障。版權商的下架要求,可以利用「安全港」的機制,無須對網民展開訴訟。

作為一個折衷方案,這個民刑事禁令當然不能滿足版權商和網民的所有要求。但這個建議可以大大減低網民的憂慮,也可以給予版權商相當的保障,還可以鼓勵網絡中介平台去簽訂授權協議,三贏局面就因此而產生。

怎樣可以把禁令寫進法例裡?

我這個建議除了幫助解決香港立法會現時的僵局,還有另一個好處,這就是因為類似的法例無論在香港、內地還是海外各地都有。所以,政府很容易把建議寫進法例裡,採納後亦輕易與其他法例融合。

以香港為例,這個民刑事禁令的運作模式,就像現有的時效法例。關於刑事檢控,香港《版權條例》第120A條清楚列明:「自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日期起計的3年屆滿後,不得就罪行而提出檢控」,即三年後生效的刑事禁令。

至於民事訴訟,香港《時效條例》第4條亦清楚訂明,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即六年後生效的民事禁令。

在美國,版權法有更具體而又類似我建議這個禁令的條款。美國版權法第1008條清楚列明,「對消費者非商業性使用數碼或非數碼錄音裝置和媒體,去製作數碼或非數碼音樂錄音,不可以進行侵權訴訟。」這條條文在特區政府向立法會遞交,比較香港與海外司法管轄區版權法例的文件,亦有在附註簡短提及。

因此,以香港現有法例為鑑,綜合世界各地的版權和時效法例,我建議的民刑事禁令就可以寫成:「對非商業性的侵犯版權行為,不得根據本條例提出刑事檢控或民事訴訟」(No prosecution or action shall be commenced under this Ordinance based on noncommercial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如果版權商仍然擔憂法例不能充分保障它們的商業利益,法例可以加入:「除非該行為構成替代有關版權作品」(unless the infringement amounts to a substitute for the copyright work)。

網民對民刑事訴訟的豁免要求

版權商和網民的對立,其實在上個政府2011年的修訂草案,已經非常鮮明。網民對民刑事訴訟的豁免要求,自此亦沒有變改,不是近月來才提出來的,只是政府和版權商一直不肯接納,以及之前修訂草案的條例太過嚴苛守舊,難以接受。

雖然官員、版權界代表和少數議員近月多次指出網民的建議未經公眾諮詢,在草案立法的最後階段才遲遲提出,但翻查2013年的諮詢記錄,在政府收到接近2500份的書面回應當中,超過97%支持由網民團體親自起草的「第四方案」。

再看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辦事處(第1079份)、香港電影業界(第2123份)和美國電影協會亞太辦事處(第952份)的諮詢文件,它們統統都解釋了為何不能接受網民的「第四方案」。

如果網民和業界雙方這麼多而又這麼詳細的諮詢文件,在提交政府並在商經局的網站公開發布之後,仍不算是公眾諮詢,真的不知他們要提交什麼文件才可以被視為公眾諮詢?

既然版權商和網民的對立,從2013年公眾諮詢一開始就已經非常鮮明,而雙方亦在公眾諮詢裡向政府反映了他們各自的立場,政府和版權商更多次表明不會控告網民,政府和議員就應該積極考慮如何去分開網民和網絡中介平台的不同利益,以便尋求一個可以打破立法會當前僵局的折衷方案。

我建議的這個民刑事禁令,就是其中一個政府可以考慮的方案。這個折衷方案不但不需政府、版權商和建制派議員向網民屈服,還不需網民和泛民派議員接受政府現時硬推的修訂草案。更重要的是,這個新方案會對網民和版權商帶來相當的保障,藉以製造一個多贏局面,所以政府和議員應該仔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