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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新東選民應為無法選梁天琦司法覆核

到埗後與郭伯伯通電,他叫我去東堤小築,路上問人找「郭主席」即可。果然大家都知他是誰--原來他是大名鼎鼎的東堤小築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筆者忍不住無聊八卦,問郭伯伯是如何應對東堤小築聲名遠播的時艱?他說正因為自殺潮,自己才被推出來當主席。燒炭者都孤身一人,他的解決辦法,就是提出至少兩人同住,才可租房,終遏止風氣蔓延。

問:為何你深諳於司法覆核?

郭卓堅:退休前我係政府一部門工作,97 年辭職。

過去只有大律師才能做律政司長,但 97 後卻找事務律師梁愛詩接任。我同好多同事一齊唔做,覺得新政府唔會守法。

我賣左舊屋,攞埋退休金搬來長洲。

問:你記不記得申請過幾多次司法覆核?

郭卓堅:十幾廿次,唔記得喇。

梁國雄係我嘅開山前輩。初時環境未成熟,往往係屢敗屢試,我也一樣跌跌碰碰。

但到現在就不同,我地打嘅官司都好有根據,對民生有莫大影響,都係出於公眾利益。

比如長洲渡輪的收費,不必再補貼坪洲、梅窩的渡輪;還有替補機制。原訟庭、上訴庭都話係政治議題而輸左,但終審法院依然肯受理。

問:現時你有幾多宗官司在身?

郭卓堅:一就係替補機制。

根據基本法第 26 條,港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 39 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的 25 條 B,選舉要普及而平等。如果替補機制可以凌駕以上權利,真普選亦一世都冇。打贏官司的話,普選嘅權利就得以確立。將來我地傾普選,就有案例可依。

二就係取消丁屋,等緊原訟庭審批是否受理。

丁屋既非原居民的傳統利益,也不平等。由黎敦義係 1972 年提出,只是暫時措施,而且有好多漏洞。

中國已經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點解女人冇份?而且丁屋政策僅限於政府認可的鄉村。二戰時日軍入村掃蕩遊擊隊,好多村長被殺,冇人敢繼承村長職位。戰後依啲村落,因為冇左村長,不獲政府承認,即使是原居民也沒有丁權,係咪好唔合理?

三就係鉛水事件,法庭不受理,要賠五十幾萬堂費。

敗訴係因為已經有調查委員會,法庭話應該等聆訊結果。但到頭來調查委員會的結論,同我申請覆核嘅理據差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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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係梁君彥隱瞞英國國藉,但係上屆立會代理過主席。

我絕對唔係因為政治,梁君彥做立會主席才覆核,係佢未當主席之前已經違憲。原來佢上屆未放棄英國藉,就博懵代任過主席。直到今屆要選主席,先肯放棄做英國人。

他掩飾說代理主席唔係主席替身,但你坐係主席位,行使嘅正正係主席權力。否則佢通過嘅法案,點可以成為法律?而家覆核的爭拗點,就係代主席是否等於主席。當律庭裁定佢行使主席權,而未符基本法要求,所有佢經手嘅法案都要推翻,通通要重新審議。

五就係陳浩天被拒參選。

我見陳浩天和梁天琦嘅呈請,都針對確認書、選舉主任和立法會條例。而我作為新西選民,政府唔俾陳浩天參選,剝奪左我選舉權。所以我嘅司法覆核唔同選舉呈請,狀告嘅對象係選管會主席馮驊,用嘅係基本法第 26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意「依法」兩字,點解要特登加依兩個字?

大會堂有基本法圖書館,翻查草委會文件,明確交代「依法」的意思,就是要求政府依基本法,以免將來政府剝奪港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贏面好大。

其實梁天琦還可以考慮告選舉主任和香港政府誹謗。葉劉淑儀和無數高官,係港英年代出任入境處長等職位,一定要宣誓效忠英女皇,擁護英皇制誥。佢地係宣誓,而梁天琦只係講。點解政府選擇地話後者信唔過?

問:好多人覺得司法覆核係搞事,浪費時間,浪費公帑。

郭卓堅:請問你一聲,有人係度食白粉,政府可唔可以話「由得俾佢食啦,何必要拉拒咁煩?」

法律就係法律。司法覆核係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我們嘅權利。

有啲人會質疑,點解過去唔覆核英國政府?因為過去要到英國住幾個月,入稟樞密院先可以覆核到。

問:即使申請到法援,每次入稟都要自掏腰包,交一千蚊存檔費。迄今花了幾多錢?點解要不計代價?

郭卓堅:已經花了十幾萬,仲未計之前提到的堂費。我本來係東堤小築有三個單位,而家賣剩一個。我孑然一人,錢帶唔走,無牽無掛。

依啲官司贏左冇利益,輸就害自己。政黨有時怕得失民心,比如丁屋,得罪幾多人,佢地未必肯出頭,但我真係睇唔過眼。

後記:

郭伯伯建議新東選民,趁三個月限期未完,可以像他一樣,為無法選梁天琦申請司法覆核。

一來陳浩天與梁天琦案情不同(前者拒簽,後者已簽確認書);二來「打大佬揀最大嚟打」,宜高屋建瓴,從大節著眼,促使法庭解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定義,制止政府繼續篩選。

行至門口,郭伯伯特地叫住筆者。如有心的市民不懂寫入稟狀,可以找他幫忙。

陳玉峰編著《我反抗故我在——梁國雄司法抗爭二十年》,早有郭伯伯之專訪。是次訪問亦得力自她襄助,至深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