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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中聯辦帶頭違反《基本法》及憲法

港澳辦中聯辦帶頭違反《基本法》及憲法

題為編輯所擬。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濫用權力」、「為了謀取政治私利,卻罔顧公眾利益」、「所作所為令人質疑有違有關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基本法》第22條第1款: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
「...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27條第2款: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第2段: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 [blah blah bl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