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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復刻]祈大衛﹕藝術惹上香港法律的麻煩

(按﹕近日有關淫審的種種爭議,風風火火,但其實早有前科。為了鑑昔知今,特別轉貼港大藝術系祈大衛(David Clarke)教授的一篇相關舊文(1996年)。另外,本文中譯收於《從過渡跨越千禧——七人視藝評論自選文集》(黎健強、梁寶山主編),仍有少量存貨,有興趣者可向阿麥書房查詢。)

在香港的藝術界中,很多人都恐懼在1997年這個英國夕陽殖民地回歸中國統治之後,藝術創作的自由可能會從此終結。近日發生的兩宗事件,更加劇了這種恐懼。在這兩宗事件中,一些作公眾展示的藝術作品因為抵觸了香港現行的法律,被拿走了。

首宗事件是在香港藝術中心舉行的一個德國藝術巡迴展覽中,有份參展的波爾斯(Joseph Beuys) 雕塑作品《角》(Die Horner),在漁農署官員的指令下被拿走,因為他們察覺到這件作品含有犀牛角。當然,買賣犀牛角 ― 傳統中國醫學相信它具有活命的療效 ― 實屬違法,雖然主辦者已在德國取得「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發出有關該角因為教育性展覽用途而必需的出口証明文件,但是對於香港本地更為嚴格的條例,他們卻是忽略了。

雖然這趟違法行為其實是屬於技術性的,本地的環保行動組織,卻呼籲要對進口這件雕塑 ― 由一位德國綠黨的聯合創辦人所做的藝術作品 ― 的人,提出檢控。周圍傳出謠言,說這件雕塑有可能會被銷毀。對於這宗事件,一個由十二位歐洲國家駐港領事組成的小組的代表,向當局遞交了抗議信。在Bundestag的綠黨成員發表聲明譴責香港政府的行動,並指出波爾斯在保護瀕危物種的國際協議還未出現之前,已獻身環保議題。德國外交部一度考慮要跟倫敦方面進行外交斡旋,但是《角》雖然並沒有物歸原展,它最終都能絲亳無損地離開香港。

回頭看,這宗事件好些經過類似鬧劇,尤其是因為它幾乎是不可能再重演的。但是第二宗法例干限展出的事件,卻激起了更嚴重的反響:已故英國藝術家弗蘭克(Dame Elizabeth Frink)的雕塑作品《新男》(1984), 被淫褻物品審裁處列為不雅物品,結果不能夠在原來的場地(一座商業大廈的大堂) 繼續展出。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1995年6月1日進行的上訴聆訊中,法庭裁定維持原判。在這次上訴聆訊中,筆者曾經作為專家証人出席,為有關弗蘭克的作品,以及裸體在西方和中國現代藝術中的地位作供 。主審裁判官在宣讀判決時,提出因為這件雕塑公開擺放的位置,令他憂慮青少年可能會從看見它而產生的不良影響。但他也清楚指出,如果這件雕塑是擺放在美術館或藝廊的話,則它是不會被列為不雅物品。至於美術館與藝廊是青少年常被積極鼓勵進入學習的公共空間,則未見有所提及。

此項裁決的犧牲者,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尊站立著的男性裸體銅雕。這一尊銅雕是弗蘭克創作事業的後期,專注探索雄性人類和他的心靈的其中一個作品。要把《新男》理解為情色的其實很難,「不雅」就更加不用說了,於是這個明顯地是小人之心的裁決,引起了傳媒與公眾的強烈反響。新近法定成立的香港藝術發展局通過議案,譴責判決為「糟糕的判決…無異於對藝術表達自由的侵犯」。利用「淫褻出版條例」賦予美術館與藝廊對展出的藝術作品的保護,香港藝術中心得以為《新男》安排了一個臨時的展覽。在這裏,香港的公眾能夠自由自在地親眼看到這場風波中心的雕塑作品 ― 沒有了因為要遵從審裁小組的裁決而添加了的無花果樹葉。展覽期間還舉行了一場有關藝術表達自由的論壇,幾位立法局議員都對裁決提出抗議。

如果要對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判決提出上訴,就必須向更高的司法機關申請,要求討論法律上的觀點。這意味著,就算發現足以駁斥審裁小組的理據,案件一般只會發還給這些司法機關重審。然而,當高院處理新男一案時,有關的法官卻推翻了原來的裁決,判定審裁處無權對非出版物作出裁決。雖然普通常識獲得了勝利,這個高院的判決實際上使攝影藝術,或是藝術作品的複製品,可能受到隨意的查禁。儘管同一法官在差不多的時間內,也推翻了審裁處對其他三件有關攝影材料的案件的裁決,我們實在仍然難以安枕。基於法律的觀點,他推翻了審裁處對一幅米高安哲羅(Michelangelo)的作品《大衛》(David) 的複製,一篇警告家長注意某些兒童漫畫內容的文章的插圖,以及一幅展示一位滿臉疤痕的國內小童的照片之裁決。發生這一類的裁決,顯示了有關《新男》的裁決並非一宗獨立或反常的事件,而是由於審查員的作風日趨保守而出現的部份結果。或許,會有人建議實施一種文化監察,試圖在香港的現代與混種文化空間裡,營建文化特質,或者強行推動據稱是「傳統」的中國文化價值 。

為了回應《新男》事件引起的強烈抗議,有關方面通過立法的修訂,令審裁處的工作程序輕微地發生了一些轉變。現在,上訴聆訊的裁判員數目已由最少兩位增加至最少四位,而有份參與最初評級的裁判員,則不能參與上訴聆訊。審裁小組現在把任何物品列為「淫褻」或「不雅」時,必需要指出是該物品的那一部份或那些部份,促使他們作出如此決定。

審裁處的審裁員名單也擴大了,目的是使審裁小組更具社會代表性,而有關方面似乎特別希望引入更多的女性。香港藝術發展局要求審裁小組在作出評級時,需要考慮到物品的藝術、文學或科學價值,然而政府至今仍未就此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不管政府最終將會如何回應香港藝術發展局的要求,似乎可以肯定的是,在可見的未來,藝術表達自由這議題仍然會是香港藝界的一個主要憂慮。

(原文英語,刊於《Art Asia Pacific》,第3卷第2期。1996年4月。中譯:鄭威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