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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被濫用的標準

我睇完林忌一篇有關司法覆核的文章,加上本站內一些有關司法覆核的討論,奈不住要講幾句。我唔係要反對或支持誰,而係要弄清一些很根本的原則。另外有關 Wednesbury 的部分,我晚一點才附加有關原則。

還有,為何這一類文章一個 tag 都唔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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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回應多位原文的回覆)
我想表示與上述意見都完全不同的睇法。這個睇法基本上也出現係 inmedia 有關 JR 的爭論上(本人係麥當勞)。

第一,JR 的時限係法律問題而唔係道德問題。警方捉殺人犯,七年都可以追,唔可以反問點解,但係 JR 好唔同,三個月就玩完,要延期就要有好強的理由。法官好明白點解要有咁嚴厲的時限,但唔該報紙佬唔識唔好亂寫,這個唔係道德時限,三個月真係好快就過左,唔通連三個月都要急?曾特首為了選戰,一拖就拖左六個月,又唔急,卻為左個幾十日來急?

第二,JR 與所有司法程序一樣,被濫用係會被拒絕的。當年盧少蘭玩 JR,有個領匯發行商的高層的老婆玩野踩場,法官當場收佢皮。法官係知邊個係認真,邊個係濫用,唔好當濫用唔會影響 JR 的申請,更唔好係司法以外製造另一套「濫用」的標準。

第三,JR 係唔應該「最後一日」才提出的,但無論係領匯,還是皇后,距離「最後一日」還有一大段(以三個月為整個過程)。我們要考慮人地唔多錢,幫佢地的人唔係唔收費,而且除了打官司又要兼顧社會運動,需要幾十日時間(準備官司)好自然的事。把「最後一日」掛在口中的人應自問,佢地打過官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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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留及 Wednesb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