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跟進:今天(星期日)下午五時,將會再有藝術家朋友到時代廣場為大家獻技,行開街既,請過去睇下。本民間記者今天休息,如果你身上有相機及錄音器材,請發揮民間報導責任!自由空間 創意長存!
即時現場報導
(編按:聲音詳細報導:民間記者訪問兩位在場人士)
一名賣藝小丑,於時代廣場表演。記者趕到現場時,只見小丑先生站在行李箱上,帶着面具,以肢體語言向路人逗樂,地上放着一頂頭帽,盛載着市民的打賞。然而除了小丑和圍觀的市民外,陪伴他「罰企」的還有三名軍裝警員,和攤開花紋桌布席地而坐的市民。據警員稱,約九時許有人報警,於時到場。之前時代廣場附近也有發生過類似情況,為了避免再有人到此賣藝,故此會採取行動。然而為什麼還不動手?原來是在等賣藝的朋友動手攞錢,才可以以簡易治罪條例發告票。而坐在地上的市民,有的在看書、有的在聊天、更有人即席寫生,非常寫意。圍觀的近百路人除了在等睇戲外,也在議論紛紛,有市民向遊客解析時代廣場乃是公共空間的來龍去脈,有人在指指點點說這是街頭劇。有趣的是這本來並不成戲的人生百態,在高度規管的香港街頭,竟成了一齣由警察執導的街頭劇!
(23:11)
據現場另一名民間記者報導,賣藝小丑先生藝名funny,之前也試過被警方控告,唯法官認為只是小事一樁,太過荒謬,不應入罪。約11時15分,有市民為funny解圍(已經站了兩個小時!),把錢拾起說路不拾遺不如交給警方。就在她把錢拿起之際,警察竟問funny─這錢是不是你的!funny答是,然後警察便着這名市民把錢交還給funny─大家鼓掌而散,而Funny亦終得以解圍離開。真感謝市民與警方的急才智慧。據稱有趣先生收拾期間,與在場朋友分享了一席感人肺腑的話,大意是慨歎香港做這類表演的自由還及不上國內,又西九到時係咪又真係可以比大家自由使用?希望在場錄了音的朋友,可與大家分享。
然而到底是誰報警?有市民隨即質詢在場西裝友security,secur叔叔話無可奉告,不能接受訪問,有咩你就打去時廣場的公關電話:21188900─啦!
(23:34)
回應
呢啲叫唔叫做浪費警力呢?
下次 time square 可能會叫市政到場... 啲市政午夜仲企係元朗街上嚇小販!
都fuck fuck 地!
在時代廣場哪處表演? 時代廣場的公關星期六放假, 唔會咁無聊報警嗎? 搵劑去時代廣場開P, 搞大佢, 出面個塊係屬於政府地, 睇下九倉唔著定我地唔著囉?
小丑賣藝被阻早有前科
小丑賣藝被阻早有前科,見﹕
街頭雜耍「王」(http://www.littlelittle.org/blog/?p=130)
小敗管理隊理應只能先發出警告?
小丑,正!!!
在食環署的網頁找到01 年更生的執法策略(http://www.fehd.gov.hk/pleasant_environment/hawker/controlc.html)。對不是出售食物或熟食的無牌小販,如果不是在小販黑點或主要通道、行人絡繹不絕的地方,小販事務隊會/要先發出口頭警告才會採取拘捕。
而在食環署的另一網頁(http://www.fehd.gov.hk/pleasant_environment/hawker/blackspots/WanChaic.html)列出銅鑼灣的小販黑點或主要通道、行人絡繹不絕的地方的表中,找不到時代廣場的露天廣場。最多只包括羅素街。意思是照理在露天廣場擺賣最多是警告,而不會即時撿控......(如果有錯,請指正!)
另外,我上星期曾致電1823找屋宇署查詢是那時向時代廣場提出有關非法星巴克警告時,他們答覆是2004年(但未能提出確實月份)當時非法租用事件是由7/2003-3/2005,就算屋宇署是2004年的12月提出警告,時代廣場也最少在知情下多收了三個月租....這更不是像他們在明報登的廣告中所說「在知情後亦己迅速予以糾正。」
賣藝似乎不當是小販,而是行乞
政府曾這樣答立法會──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403/10/0310149.htm
鑑於行乞是違法行為,當局對這些人士採取了甚麼行動: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條例),任何人乞取施捨,均屬違法。如發現持雙程證人士在街上行乞,警方會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一般而言,這些行動可包括下列三類:
(i) 沒有預謀的行乞:如果一名訪客,不論他是來自內地或其他地方,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涉及行乞行為,而他又真正需要援助,警方會採取適當行動,包括通知有關領事,然後安排該名人士遣返原居地。至於持雙程證人士涉及行乞的個案,亦會依照同樣程序處理,而有關人士會被轉介入境事務處進行遣返。
(ii) 有預謀的行乞:如果該行乞行為是有預謀的,或該名行乞者並非真正需要援助,警方會按情況,根據條例下第26A條「乞取施捨」或第26B條「以恐嚇方式等求取施捨」,檢控該名人士。
(iii) 為募捐而行乞:如果該名人士聲稱是為募捐而行乞,警方會按情況,根據條例下第4(17)條「(未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組織籌款活動」,進行檢控。
簡易治罪條例:
http://www.hklii.org/hk/legis/cord/228/
如果係行乞, 可以咁搞掂噃
之前有警察提點過我, 只要我們不主動叫人比錢(不好有叫人比錢的字樣同聲音), 等啲人自己塞錢落我的袋, 這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 只要賣藝者將自己個袋攤開, 表演, 搵一兩個人主動塞錢落個袋, 大家自然會照做... 唔算乞, 亦唔算籌款.
藝術家三木於時代廣場表演
3月16日,藝術家三木於時代廣場公共休憩空間進行行為藝術表演,演出歷時1小時,斷估結果唔拉之餘,亦在警察、保安與及市民的「熱心」反應下圓滿結束!
是日下午陽光普照,時代廣場空地儼如一場熱鬧的嘉年華會。草叢旁新添置cyber味重的銀色長椅坐滿遊人;大鐘旁又有動用擴音器與觀眾席的「中銀香港第五十一屆體育節」活動,並以舞蹈員的熱舞歡迎香港奧委會主席霍震霆等一眾嘉賓;而另一邊空地則有劇團好戲量的街頭表演,演員們不斷高呼「誠招女朋友呀~~」。
5時正,藝術家三木現身廣場旁的行人路準備演出道具,即獲數名警方上前查問。了解作品內容後,警員作出「溫馨提示」,認為三木手持的紙牌標語道具寫上的「北京奧運期間,不要講人權或者西藏,行為藝術實施中」,字眼含有示威的意味,於是三木將「講」字改為「提」字,即「不要提人權或者西藏」,之後獲准演出!
三木一直拿著標語道具,在這個不設台階的「舞台」上與觀眾接觸即興。他圍著廣場走了一圈,沿途有數名警員貼身追蹤,警員又不時向拿相機人士查問是否記者身份,亦有負責用手機向電話的另一邊作「即時報道」。後來警員截停三木,要再確定這個疑似示威的演出是否純粹演出,也要求他提供地址與電話等資料,「唔俾得唔得架?」三木拒絕了要求。
三木接著站在大電視下,默不作聲,拿出針子與紅線,邀請路人協助串針引線。一名內地旅客看一看三木,二話不說就把針線接過來,也有數名市民主動幫手,非常熱心!圍觀市民愈來愈多,「戲肉」也來了,三木在其T恤的胸口位置剪了一個心形的孔,再把針線刺於上面,引來一陣嘩然。精彩「劇情」浪接浪,一直在旁邊抱「觀望態度」的時代廣場保安也終於出場,指出「演出要事先申請」,要求三木離開。「但這個空間屬於市民使用嘛」旁觀者議論紛紛,三木繼續演出。特別嘉賓歐陽東與莫昭如隨後加入,前者坐下地下唸經;後者用棒球棍棒打地上的番茄,再在上面以鐵鏈圍成一個中國地勢形狀,為演出帶起高潮!
行為表演尾聲,警員走向並沒有流血或受傷的三木,拍拍其膊頭,表示任務完成即將離開,「呀生,你演出完未?你無咩事?洗唔洗幫你救護車?」向其中一名警員求證,究竟他們是甚麼時候到場呢?(因inmedia有預告三木演出)他則解晝指「今日好多活動,也擔心現場有西藏示威者,所以早已到場維持秩序」。他又舉例其他維持秩序的需要,如好戲量的演出有危險性,若演員在「招募女朋友方」時,與途人互動間有任何過份的身體接觸,好容易觸犯非禮或傷人的罪云云。
咦?既然係咁,咁警方又為何不待「中銀香港第五十一屆體育節」活動與好戲量演出完畢才散隊呢?警員竟爆咗一句﹕「咁霍生(霍震霆) 走了,我地就走啦,嘻!」
記錄如有錯漏﹐請其他有份睇戲的朋友指出。
照片﹕http://www.flickr.com/photos/24729623@N04/
放心
放心,西九只是個地產項目,絕不會是個藝術場地。
縱使滿目琳瑯都是藝術設施,也只不過一堆要付高昂租場費,給城中名流穿戴光鮮地顯露自己如何高雅的地方。
三木表演的照片
照片﹕http://www.flickr.com/photos/24729623@N04/
非常感謝這篇特約報導!今日國金又有野餐
另如無意外,另一邦朋友在國金的野餐這個時侯應剛好食完抺緊咀。進一步消息及報導,請密切留意獨立媒體!
公共空間
睇新聞和一些媒體的報導, 才得知平日經常留連的 Time Square 空地原來屬公共空間, 供市民使用, 驚訝香港人對自己的權利認知.
我沒有看過時代廣場的 lease condition, 不知道究竟是什麼一回事, 但相信它與好多建在私人屋苑的巴士站, 地鐵站的行人天橋一樣, 都係對市民開放, 方便市民往來. 但我想大家都知道, 那畢竟是私人地方, 只是它必須開放與公眾使用而已.
當然, 違反合約在此等公共空間開 Starbucks 是要不得的, 但我要反問, 3-4個人在那裡攪一個 2小時的街頭表演, 與 Starbucks 又有何分別, 最多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 我相信開放公共空間的本意是提多一條行人道往來銅鑼灣的鬧市, 而不是提供商業和表演的場地, 抗議是值得支持, 但不要影響其他人的使用權行. 我係讚成商場應作適當的監管的.
話說回來, 在外國的商場空地是沒有供人坐的座位, 畢竟人家體諒國情, 免得有遊客在等侯是蹲在地上, 影響市容.
借用:有無性工作者活動消息?
借個位插個花,我想問有無有無性工作者/關注團體活動的消息?我的感覺係這裡好似無相關的消息發放。
(只是一借,可於21日刪除)
示威是罪?!
"字眼含有示威的意味,於是三木將「講」字改為「提」字,即「不要提人權或者西藏」,之後獲准演出!"
乜呢种基本言論表達自由唔係受基本法保障嘅咩?
誰可告知,如三木一字不改,又会告他以何罪?
BTW,演出要'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