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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與性文化學會商榷──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其他受歧視的群體不公平?

By: 黃繼忠

為了避免誤會,讓我開宗明義聲明,以下這篇文章,全屬議事論事的意見交流。我主要是回應性文化學會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其中一個論證,而不是反對或否定性文化學會所持守的使命。其實,前三篇我所寫關於性傾向歧視立法第三條路線的文章(參考《時代論壇》第九一五九二四、九二五九二八,及第九二九期的回應文),我亦嘗試同時兼顧正反雙方(包括性文化學會)的憂慮及訴求,所以我的出發點純粹是討論而已。

在〈性傾向歧視立法──與邵國華對話〉一文(http://www.sexculture.org.hk/sodo/20050304.php),
性文化學會提出反對歧視立法的其中一個理由是:若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會對其他受歧視群體不公平,因為反性傾向歧視法屬於特別保護,而社會上有這麼多其他受
歧視的群體,立法會顧此失彼,性文化學會進一步詰問:「同志群體獲得的對待與口吃的群體不盡相同。這符合公平原則嗎?」所以結論是不要立法。


某一個意義上說,誠然是不公平的,特別如果社會有能力應付所有的歧視問題。但是實際上,基於各種原因,社會根本不可能或很難應付所有的歧視問題,
所以一定會有顧此失彼的情況出現。讓我舉以下例子作為跳板。有些人不想捐錢賑災,於是振振有詞:「世界上有這麼多的饑荒、貧窮、自然災害及人道災難,你幫
得幾多,更何況幫得一個就幫不到另一個,對那些沒有受惠的人不公平,那麼為什麼要幫呢?」這種邏輯思維很明顯有問題的。就算退一步來講,我們選擇幫助南亞
受海嘯蹂躪的災民而不幫助埃塞俄比亞的饑民真的有點隨意(arbitrary),但也不等於我們不要幫助任何人。同理,就算選擇保障同性戀者的權利,而不
保障其他受歧視的群體帶有一點隨意性,也不等於任何受歧視群體都不要受到保障。(性文化學會沒有直接說什麼群體都不幫助,但從他們的論證可以得出這樣的結
論,所以我提出的不是「稻草人論證」。雖然一個人沒有意思說X,但是我們仍可以從他(她)已經說的話,推斷到X是合理的結論。)

當然,正如前一陣子我與一位網友討論過,以上的例子可能不夠貼切,因為一個牽涉慈惠,一個牽涉立法,而立法是帶著庭杖懲罰及會剝奪個人自由的。縱然如此,我以上論證的要義也無損:就是我們不能因為有一些事情/行動/待遇有隨意性,我們就順理成章認為不要去做。


一個可能較貼切的例子。如果你駕車闖紅燈,踫巧遇到交通警員把你抓著,檢控你。你可不可以對他(她)說:「呀Sir(Madam),前面有三部車
子衝紅燈,為什麼你不抓他們,要抓我,這是太不公平了。我相信你也可能見到,我前頭的車子硬要cut到我的線上,那個可惡的司機還以粗言穢語罵我……」你
能否以這種理由去挑戰交通警員的判斷嗎?

何況現時香港已有《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而禁止種族歧視建議的公眾諮詢期
也在二月結束,去保護這些受歧視的群體。如果按照性文
化學會的思路,那麼連《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也不要通過,因為假設有N個受歧視(但未被保護)的群體,若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繼其他兩個反
歧視法例通過,就會對N-3(N減3)個受歧視(但不受保護)的群體不公平,那麼我們本來就更不應該有《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因為通過以
後,(而事實已經通過了,)會對N-2
(N減2)個不受保護的群體不公平。尤有甚者,若有一個新的受歧視群體出現,就變成N+1(N加一)個,因此更不應該有反歧視法例,因為會對更多沒有受到
照顧的群體不公平,所以結論是越多受歧視群體出現,就越不應該有反歧視法。試問這樣的論證能成立嗎?

任何糾正某個群體X所承受不公平1(或保護某個群體X免受不公平1)的法例或政策,都可能會帶來對其他群體Y不公平2。但是不公平2並不等同不公平1。不公平2是指社會在糾正眾多不公平1的事情當中,可能出現顧此失彼或帶隨意性的情況,不公平1是指某個群體原來所承受的傷害。如果因為有可能會對Y或Z做成不公平2,就不要糾正X原來所承受的不公平1,那麼未免本末倒置了。就如美國有些(從來沒有嘗過被歧視的滋味的)白人反對平權政策(affirmative action policy),他們就以這種理由指出平權政策對沒受惠的社群不公平,但是他們沒有切實處理被歧視的族裔所承受不公平(不公平1)。(當然,現行反性傾向歧視法並不是提倡affirmative action──起碼支持者不是這樣推動,因為並沒有要求雇主要撥一定數目的職位給同志群體。我只是拿它出來作例子而已。)


論是性文化學會所提出的論證不能成立。當然,我鄭重聲明,我並不是說,因為這個論證不能成立,反性傾向歧視一定要立法。我也不是說,萬一立法以
後,不會有人濫用法例,為自己謀取特權。(其實是否會濫用,主要視乎法律怎樣寫。寫好一點便能減少濫用情況出現。到底外國那些所謂被濫用的個案是因為法律
寫得不夠完善,還是一定是立法的必然後果是有待探討。假設一定會在所有情況下被濫用只不過是推測性而已。)我只是說:若以立法特別保護某些群體帶有隨意
性,及以這種隨意性會帶來不公平為理由,是不能構成有力的論據去反對立法。我並不否定可能有更好的論證會顯示因為立法後對其他群體不公平,所以我們不應該
立法。一個立場可以有好幾個論據去支持的,我現在只是指出其中一個有問題。

末了讓我重申,我以上為文,是純粹討論交流。我的用意,是希望增進不同立場的理解及進一步提升討論水平,也希望性文化學會留意某些個別論證好像不太有說服力。至於家庭及性倫理,我也認為是重要的社會價值,所以我並不是要否定性文化學會所持守的使命。

(作者為哲學教授)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13.7.2005)
(http://homoissue.blogspot.com/,平情論性,14.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