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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

「非法集結罪」惡法應予廢除

非法集結罪: 易成打壓請願示威工具 定義廣闊含糊應予廢除
(2010年12月20日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歡迎香港裁判法院裁決支聯會人員「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人權監察並指《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罪行的定義廣闊含糊, 容易成為打壓請願示威的工具,是典型的「惡法」,要求政府盡速廢除或作重大修正。

人權監察指1967年,港英當局為對付暴動,參考英國陳舊的惡法,將三人或以上的聚集訂為「非法集結」罪行,用以對付示威表達活動;67暴動之後,「非法集結」罪則用來對付黑社會「曬馬」,偶而也會用來對付示威者,尤其在警方找不到襲警、阻差辦公等藉口時,罪行元素廣闊而含糊的「非法集結」罪行,就成為方便的控罪選擇。

人權監察批評:「非法集結」罪行,可用以對付無依法申請、甚以警方批准進行的遊行和集會。只要是3人或以上的聚集,無論事前組織或臨時湊合,都可以適用。可見,啟動檢控「非法集結」罪的門檻很低,容易成為「百搭」控罪,對付稍有混亂的任何請願或示威活動。

批評公安越界執法 港警無動於衷 (人權監察)

批評公安越界執法 港警無動於衷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廿八日.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內地執法人員在羅湖橋分界線越境執法,侵犯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示威表達權利,以及記者採訪自由,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權監察亦質疑在場警員疏忽職守,並要求警方解釋為何否認有內地執法人員越境執法。

人權監察批評內地執法人員在羅湖橋分界線越境執法,箍頸帶走其中四名闖關投案的示威人士以及兩名記者回內地扣查問話,更消除他們拍攝的影像,更取去記者的回鄉證件。此舉侵犯香港市民在香港邊境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示威表達權利,以及記者採訪的自由,侵犯香港邊界,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權監察要求內地當局追究有關的內地人員,發還記者等人的證件,並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人權監察批評在場的警務人員疏忽職守,無法保障香港記者和示威市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他們的表達自由和採訪自由。人權監察並批評在場的警務人員任由內地執法人員非法越界,甚至在後者作出干擾示威和搶奪示威用品行為,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B條時,竟無動於衷。香港警員其後更任由他們越境擄走香港境內的示威人士和記者。

人權監察要求警方解釋:
- 在場的警務人員為何任由內地執法人員非法越界、違法干擾和破壞示威,擄走境內人士和記者?
- 事後警方為何否認內地執法人員越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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