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社交媒體上,有人分享其改裝車輛的經驗,並認為「響喉」實屬正常現象,同時批評香港人缺乏包容心,與西方社會不同——後者因重視汽車及賽車文化,故對相關噪音更為寬容。
然而,此種觀點並不準確。將西方社會簡單視為對汽車噪音普遍或必然更為寬鬆,是言過其實,甚至在法律層面上亦非如此。西方國家同樣透過嚴格的法律框架,限制不合理的噪音污染,以保障居民的安寧權利。
事實上,英國在私人滋擾(private nuisance)法領域中多個具里程意義的判決,正是審視賽車活動產生的噪音問題。其中英國最高法院於2014年審理的Coventry v Lawrence [2014] UKSC 13案,涉及一處位於沙福郡的賽車場及電單車越野賽道,原告於2006年購置鄰近物業後,生活受噪音嚴重干擾,於是提起訴訟,指控被告的賽車活動構成私人滋擾。
最高法院法官Carnwath勳爵於判詞第185段,以大型職業足球場發出的噪音為例,闡明普通法下「合理性」的判斷原則。他指出,一座大型職業足球場在比賽日產生的顯著噪音干擾,因為職業足球被視為具有重要社會價值,且該活動已成為「該地區既有的使用模式(established pattern of uses in the area)」,原則上可能被社會視為「必須付出的必要代價(necessary price to pay)」。
在此種情形下,若當局實施有效管制,將噪音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則即使居民在足球場附近居住,法律上亦難以純粹以噪音滋擾為由成功索償。這反映社會願意在城市或特定區域內,保留此類具公共利益的活動。
然而,Carnwath勳爵同時強調,此種「容忍」並非無條件豁免。即使是社會認可且具重要價值的活動(如職業足球或正規賽車),其製造的噪音仍須受法律嚴格審視,尤其須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該活動的社會價值、地區既有使用模式、公共管制的有效性、干擾的強度與頻率,以及是否已盡合理努力將干擾減至最低。若主辦方管理疏忽,或噪音超出合理範圍,則仍構成非法滋擾,受害人有權獲得禁制令及/或金錢賠償。
同理,若賽車活動在專用場地進行、受嚴格規管(如規劃許可、噪音水平及時間限制),社會或會給予一定程度的容忍;但若私人個體在普通住宅區隨意改裝私家車、頻繁製造高分貝引擎聲,則顯然難以被形容為「社會重視的既有活動模式」。
香港與英國在城市形態上尤其有顯著差異,香港屬全球最密集的城市之一,大部分地區均為高密度住宅區,噪音干擾的影響範圍及強度遠高於英國鄉郊賽車場周邊環境。
因此,將香港人批評為「不如西方人包容」並不成立。西方國家同樣以法律嚴格限制不合理的噪音污染,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權利。真正的差異不在於抽象的「文化寬容度」,而在於活動的具體場地、規管程度、社區共識及公共利益考量。
平心而論,在市區街道或住宅區隨意發出的改裝車噪音,無論在香港抑或英國,恐怕皆難逃法律約束及社會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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