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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刑事法律制度的意義

反思刑事法律制度的意義

從某個非常有限的範圍和狹義的角度來看,刑事訴訟程序的確具備某種「尋求真相」(truth-seeking)」的功能。

當法官或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時,這在法律上意味著審裁者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高門檻下,確信被告犯罪的事實確實發生過。

然而,這種「尋求真相」的功能要真正發揮,往往建立在一個高度理想化的前提之上。

理想的情景中,所有具證明力的證據都被悉數呈堂,且控辯雙方都毫無保留、不遺餘力地斟酌、爭論每個細微細節,法庭才能依此權威拼湊出最接近事實的全貌。

然而,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訴訟往往其實是一場策略性的博弈。控方或辯方出於訴訟策略、證人心理或時間成本的考量,可能會刻意選擇不爭辯某個論點,或不質詢某位特定的證人。這些策略性的選擇,意味著法庭最終看到的,可能只是雙方基於自身利益篩選與包裝後的「法律事實」,而非客觀的歷史真相。

更深一層來看,法律制度本身就充滿了各種限制。舉例而言,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由法規和案例嚴格定義,這使得法庭的關注點被窄化在特定的法律元素上,而不會理會行為背後更廣闊的社會或個人背景(儘管在判刑時或會考慮)。

再者,為了彰顯程序正義、防止國家權力過度擴張與濫用,法庭有時必須將一些極具證明力、甚至能直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拒之門外」(例如透過非法搜查、「打嚇氹」取得的證物或供詞)。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制度的正義和象徵意義,顯然被置於「查明歷史真相」之上。

若從更宏觀的法律社會學視角出發,除了少數性質極端(並因此不屬於法庭日常流水線)的嚴重罪行(例如謀殺或強姦)之外,司法各持份者每天面對的大量日常罪行,其訴訟本質與其說是為了查明「誰出於什麼原因做了甚麼」,不如說是為了服務立法機關(或如是普通法罪行,法院)所確立的政策利益。

刑事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可說是更接近一種社會規管與管理的工具,不論是打擊違例泊車、違反限聚令,還是打擊一般的盜竊與詐騙,其背後的核心邏輯是維持社會運作、實施懲戒、分配資源以及達到阻嚇效果,而非一場純粹追求歷史真相的哲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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