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年8月17日,台灣動漫串流平台「巴哈姆特動畫瘋」發出公告,表示接獲香港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正式來函,指控該平台播映的7月日本新番《尼古喵喵》涉嫌在網絡上重複且清晰展示香煙產品與品牌包裝,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下稱《條例》)第13B條及第14條有關禁止在互聯網發布「吸煙產品廣告」的規定。為配合執法要求,平台隨即中斷該作在香港地區的播送。
《尼古喵喵》故事設定於人類與擬人化獸人共存的世界,主角尼古喵是一名極度沉迷煙草的重度煙民貓娘,劇情圍繞其清晨翻找煙草、缺錢買煙時的戒斷焦躁,以至各種誇張搞笑的點煙與吸煙技巧等廢柴日常展開,以硬核且「萌化」的手法,將煙癮生活轉化為作品的核心喜劇賣點。
2. 表面而言,《條例》對「廣告」及「吸煙產品廣告」賦予了極其廣泛的定義,幾近涵蓋一切公眾可見的展示行為。根據《條例》第12條、第13條、第13A條及第13B條,任何人原則上均不得展示實體吸煙產品廣告,亦不得藉由廣播、視像、電影或互聯網播放、上映或發布吸煙產品廣告,否則即屬犯罪。
3. 就此,《條例》第2條將廣告廣義界定為「以任何方式向公眾作出或行將向公眾作出的公告」;第14(1)條進一步訂明,凡廣告載有明示或默示誘使、建議或促請購買或吸用吸煙產品的內容[1]、在措辭上刻意提倡或鼓勵使用[2],抑或描劃或提及吸煙、吸煙產品及其包裝或特質[3],原則上均屬吸煙產品廣告。與此同時,第14(1A)條設有例外規定,指純粹「以勸阻吸煙為目的」者,即使有描劃或提及吸煙、吸煙產品及其包裝或特質,亦不會因而被視為吸煙產品廣告。
4. 然而,司法實踐確立了相關條文並非漫無邊界。例如在《律政司司長訴牛奶有限公司》[4]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明確指出,參照立法時的討論文件,在銷售點展示煙草產品作銷售用途本質上並不構成「廣告」;若認為以展示箱展示香煙已屬煙草廣告,此「必然是關乎其程度及個別實質情況的考量」[5]。
5. 姚法官進一步分析,即使商家為銷售目的而以「有別於一般的展示方式」去「突出」展示香煙[6],只要在「並無任何[其他]附帶語句」[7]的前提下,亦不必然構成煙草廣告[8]。同理,香煙包裝上若僅載有「不太明確」描述品質或口味的字眼,亦不必然致使、促使或誘使他人作出購買[9]。況且,縱使包裝標示品質與口味以突顯特質,但只要同時依法印有健康忠告,便足以構成第14(1A)條「以勸阻吸煙為目的」的法定豁免,從而不落入吸煙產品廣告的定義[10]。
6. 循同一法理邏輯,戲劇與影視創作中出現吸煙產品或情節,同樣不必然使作品構成吸煙產品廣告。回顧布政司署衛生福利科於1991年提交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11],規管電台、電視及電影吸煙廣告的立法脈絡,早已確立商業廣告與文藝創作的嚴格區分:相關條文乃應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建議而訂立,而該委員會當時即明確指出[12],電視節目中出現的吸煙鏡頭,應由廣播事務管理局透過節目標準守則加以規範,而非直接視為商業廣告。
7. 就此,廣播事務管理局建議,於《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中增設條文,明確「限制吸煙鏡頭的使用,除非為劇情發展或角色塑造所必需」。[13] 現行通訊事務管理局於2023年12月15日修訂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14]亦貫徹相同精神,明定應避免加插使用吸煙產品的情節,且不得將依賴成癮描寫為可取習慣,惟配合劇情發展或角色塑造可作例外處理。這印證影視創作中基於情節與角色塑造所需的吸煙描繪,在嚴格條件限制下歷來均屬獲容許的範疇,與受《條例》禁止的商業促銷廣告涇渭分明。
8. 《尼古喵喵》固然並非受香港電視節目標準守則直接規管的本地電視廣播節目,而是透過互聯網串流平台轉播的日本動畫。然而,即使禁止在互聯網發布吸煙產品廣告的第13B條是透過《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所增訂,法例文本的詮釋依然應當恪守法理上的一致性原則。正如時任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在《盧廣洪訴公司註冊處處長》[15]一案所指出,同一法例中重複出現的字詞,通常應賦予相同含意;尤其是當字詞在條例中已有法定定義時,此項法律推定更應予以貫徹執行[16]。縱觀1997年修訂條例的背景與脈絡,立法機關完全沒有意圖背離「廣告」一詞在既有立法脈絡下的含義,亦顯然無意將互聯網上的戲劇創作素材逕自等同於商業煙草廣告。
9. 以此標準審視《尼古喵喵》,儘管片中因存在商業贊助而出現真實的香煙品牌與擬真度極高的包裝,但全劇主軸本正在於描繪一名重度成癮煙民的日常生活,其對吸煙過程的細緻刻畫自然可說是屬於角色塑造與情節展開所需;至於相關描繪是否「已遠超於一般[創作]手法」[17],至多僅屬藝術風格與表達手法的觀點之爭。在缺乏明確「誘使」、「建議」、「促請」、「推廣」或「鼓勵」等促銷措辭的情況下,動畫縱使將吸煙行為「萌化」或「喜劇化」而令煙草產品「較為引人注目」,但參照《牛奶有限公司案》[18]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按其程度及實質情況考慮,此舉並不必然致使整部影視創作質變為法律所定義的「吸煙產品廣告」。
10. 另一方面,《尼古喵喵》片中出現的煙盒雖印有注意二手煙對周遭人士影響等日語警告,且每集片尾均附帶免責聲明,表明作品純屬虛構、提醒「過度」煙酒有損健康壽命並強調作品絕無推薦相關行為之意,但此類警示字句似乎仍未達到香港《條例》所要求的法定健康忠告強度,其能否成功主張第14(1A)條「純粹以勸阻吸煙為目的」的法定豁免,在法律上確存疑問。然而,這項豁免條款唯有在《尼古喵喵》本身被定性為「廣告」的前提下,方具備審視的必要;若該作品在性質上根本不屬於吸煙產品廣告,自無須進一步探究其是否符合豁免條件。
11. 歸根究底,現行《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歷經多年零散修訂,部分條文界線與立法原意未清晰完整,《尼古喵喵》不過是恰好陷入了傳統控煙法規模糊灰色地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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