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MIRROR演唱會】受傷舞蹈員張梓峯入稟區院 向總承辦商「藝能」及分判商「協興隆」等追討賠償

【MIRROR演唱會】受傷舞蹈員張梓峯入稟區院 向總承辦商「藝能」及分判商「協興隆」等追討賠償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期間,舞蹈員李啟言(阿MO)遭半空墮下的巨型屏幕擊中受傷重創,至今仍需接受治療。他早前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追討工傷僱員補償,在僱主一方多次缺席聆訊下獲裁勝訴。另一名當晚受傷的舞蹈員張梓峯,則事隔三年入稟區域法院,向6名被告追討人身傷亡賠償,包括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分判商「協興隆」、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以及負責提供LED屏幕金屬框架、吊懸系統機械組件和鋼索的「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等。案件排期於明年1月16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為張梓峯,他透過法律代表在周三(7月23日)入稟。被告人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以 C.A.N.I 為名營商的 Lo Chung Kai Kenneth 及 Yiu Yuk Ying,以及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

據入稟狀所述,有關2022年7月28日在紅磡體育館發生的事故,因上述六名被告的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一般責任而衍生的人身傷害、損失和損害,原告人現追討相關賠償連同利息和訟費等。入稟狀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李啟言追討工傷僱員補償勝訴 「舞館」屢缺席聆訊

此外,李啟言去年2月入稟區院,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追討工傷僱員補償,包括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失去工作能力期間的薪金補償及醫療費用等。「舞館」繼續缺席聆訊,法官羅麗萍認為僱主一方有很大嫌疑逃避責任,遂頒下「非正審判決」,裁定李勝訴,並將案件押後至10月17日再訊,屆時或排期審訊以評定補償金額。

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分判商「協興隆」,以及舞蹈員僱主「舞館」被勞工處票控15罪。其中「協興隆」於去年1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6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和「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等,判罰款合共42萬元

「藝能」涉欺詐罪名不成立 官在判詞中批評「輝固」及「東莞銚龍」

「藝能工程」3名職員另被指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交替控罪「欺詐」,最終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鍾明新更在裁決理由書中,批評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在審查涉案負重表上有失職,工程師溫志華未有發現負重表和圖則上的多項錯漏,明顯地未有恰當地檢視有關圖表,實地視察工作亦見粗疏。

鍾官又指,「東莞銚龍」以低質或粗疏的方式進行是次演唱會工作,包括絞車系統設計及安排欠佳、使用低劣的鋼索、工人做法不符合安全門檻;在墮屏事故發生前一天,涉事屏幕更發生高低不平的問題,需要職員到場處理,可是當時未有任何人提出若果屏幕不安全的話便不要使用。

案件編號:DCPI272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