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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與成癮公衛治理

戒毒與成癮公衛治理

香港美沙酮代用/戒毒治療之所以能嚴格落實「只可堂食不可外帶),關鍵在於香港極高的人口密度與相對集中的公立醫療網絡。全港設有18間美沙酮診所,且全年無休,部分更於周末與公眾假期皆正常開放,令患者每日前往的交通與時間成本相對較低。

就成癮醫學而言,由醫護人員直接監察服藥(directly observed therapy),似乎確實是確保藥效穩定、杜絕轉售或濫用過量的一般臨床準則,但若將這種依賴高密度診所網絡的特殊範例,生搬硬套到地理大小與城鄉差距截然不同的國家,顯然是脫離了公共衛生的實務現實。

事實上,即使是在推行減害政策多年的加拿大,也絕非任何人都能隨意將美沙酮(或其他替代「毒品」)帶走。患者起初同樣必須在藥劑師的直接監察(daily witnessed ingestion)下每日服藥至少數個月,直到療效穩定且無副作用後,醫療團隊才會以審慎的階梯式試行方式逐步核發外帶劑量(take-home carries)。這正是為了對應該國各省幅員遼闊、病患往返動輒數十公里,以及社區藥房無法天天營業的現實困境,而做的折衷機制,依然屬於高度受控的醫療程序,絕非放任自流。

至於指控沈伯洋利用英文「drug」兼具「藥物」與「毒品」之義來替毒品除罪化,更是對語意脈絡與公共衛生常識的扭曲。中文語境中的「毒品」二字帶有強烈的道德批判與污名化色彩,容易引發未思先判的情緒反射。沈伯洋點出英文並未在詞彙上刻意切割「藥」與「毒」、皆統稱為「drug」,初衷顯然是希望大眾跳脫情緒化的道德恐慌,回歸科學本質去審視物質。

在藥理學與公共衛生層面,不少精神科藥物本就屬於合法受監管的醫療處方,決定其究竟是救治之藥抑或是害人之毒的,向來在於使用的劑量、方法、醫療情境與濫用風險,而非物質名稱自帶的道德標籤。

無論如何,進一步還願沈伯洋文章的論述脈絡,根本無法推導出「無條件除罪化」或「無限制在社區派發毒品」的結論或主張。她在討論政策光譜時,是在「除罪化、管制並予以協助」(B政策)與「探尋成癮社會根源、降低個人動機」(C政策)之間,探討一種中間點方案。他的論述重心明確落在「建立社區中心」(而非具營利誘因的普通藥房)以及「導入專業社工機制」,這正對應了國際公共衛生領域行之有年的「受監督使用中心」(supervised consumption sites)與醫療化的減害策略,即在特定專業場所內,由醫護與社工現場即時監管,提供受控物質與乾淨針具,以儘量阻斷因共用針頭造成的傳染病蔓延、防範過量服用,並藉此建立接觸邊緣成癮者的信任橋樑,進一步引導他們進入戒治體系。

將這套國際公認以挽救生命、控制疾病傳播為導向的醫療減害干預介入,粗暴簡化為「直接除罪化」甚至是「廣發毒品危害社會」,本質上是去脈絡化的稻草人謬誤,亦刻意抹煞了嚴謹醫療監控與毒品黑市氾濫的本質區別,使原本應當理性探討的成癮醫學與公共衛生治理,再次淪為非黑即白的恐慌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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