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香港的建築安全法規框架下,防止物件從建築物範圍內墜落一直是核心要求,這直接源自多項關鍵法例的明文規定,例如香港法例第59I章《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49(1)條、第123C章《建築物(拆卸工程)規例》第3(2)(a)條,以及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2)條。建築業參與者 - 包括承建商、業主及相關從業員 – 被要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如安裝保護設施,來限制建築物料、工具或廢料的意外墜落風險。
2. 然而,正如近日大埔宏福苑五級火災所示,若保護設施如「棚網」或保護幕的使用未能兼顧阻燃要求,火勢可能迅速蔓延,放大高密度城市環境下的災難後果,導致嚴重傷亡。
3.曾揭發沙中綫工程鋼筋不合標準的「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2024年曾電郵勞工處處長,就有關宏福苑棚網阻燃法定要求要求澄清。處長當時的回覆聲稱「根據現時勞工處所執行適用於建築地盤的安全條例中,並沒有涵蓋關於棚網或任何物物料的阻燃標準。」
4. 嚴格來說,此說法並不準確。
5. 事實上,勞工處依據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A條所發出的《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第4.4.4(d)段,除了明確規定棚架面上須裝置適當的保護幕,以限制物件墜落範圍外;更強調「所有在棚架面上裝設的保護網、保護幕、防水油布或塑膠帆布均應具備適當的阻燃特性,並符合認可標準。」重要地,《守則》不僅是提供技術性指引,本身更是嵌入法律體系的重要標準,違反《守則》者可能因此根據第7A條而在刑事審訊中被當作傾向需要附上法律責任的證據。
6. 從過往司法判例可見,當依據第7A條頒布的《守則》已清楚警示特定安全風險時,這本身就足以作為被告「合理可預見」並「已預見」該風險的依據,從而強化相關責任的認定:參見終審法院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Gammon Construction Ltd》 (2015) 18 HKCFAR 110第34及36段。然而,終審法院另一判例《Paul Y General Contractors Ltd訴香港特別行政區》(2013)16 HKCFAR 487則設定了明確界限:《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施加的安全責任,主要保護對象僅限於受僱僱員;若因違反此責任而導致傷及第三方人士,該《條例》並無法直接適用。
7. 這意味著,雖然《守則》在工業安全領域擁有相當的約束力,但對於公眾或鄰近第三方因火災延伸而遭受的損害,其責任追究可能需轉向其他範圍更廣泛的法規,以填補適用缺口。
8. 儘管如此,正如上訴法庭在《Leung Po Chun訴Yat Lee Booth-Construction Co Ltd》(未經彙編,CACV 399/2007,2008年6月6日)第20段所確認,法庭普遍認可《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等文件的特殊法律地位。這或間接將《守則》從純粹專門性指引文件,提升為法庭參考的「軟法」,在民事疏忽或刑事嚴重疏忽誤殺等法律程序中,作為判斷被告是否違反謹慎責任的標準。
9. 同理,最近於《律政司司長訴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23] HKCFI 3070、[2024] 5 HKLRD 818一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慧玲法官於第94段裁定,即使是旨在「教導承建商」的工業安全指引,在解釋相關法例時,亦為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此原則不僅限於勞工處守則,亦延伸至其他機構規範。就此,屋宇署的《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Code of Practice for Fire Safety in Buildings)F5.6(e)條,亦同樣明確規定,「在建築物周圍豎設的棚架,必須使用阻燃布覆蓋」。
10. 由此可見,勞工處處長2024年的電郵回覆中的解釋,似乎完全忽略上述法規、守則及司法先例的內容及精神。棚網的阻燃要求不僅是可選建議,更是嵌入香港建築安全框架的法定義務,旨在同時防止高空墮物與預防火災,保障從現場工人至周邊公眾的全面安全。大埔宏福苑火災,疑因非阻燃棚網助燃而釀成至少55人喪生的的慘劇,正痛切凸顯此類疏忽的災難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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